浙商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0-03-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越 联系电话:021-2026 2315
保荐代表人姓名:战宏亮 联系电话:010- 6083 858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46 号)核准,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或“公司”)以 4.94 元/股的价格首
次公开发行 255,000 万 A 股,并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浙商银行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浙商银行股份有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所备案
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持续了
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 2019 年度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 告进行事前审阅,并于 2019 年 12 月对公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了公司的三会运
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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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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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及相关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当事人无违法违规情况、违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及其董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规,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浙商银行股份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7 有限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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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阅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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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阅的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11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阅的情况”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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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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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该等情况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浙商银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经对浙商银行及主要股东等的承诺进行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核查,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报道,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不存在应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淸;
事实不符的情形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未发生
15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该等事项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并于 2019 年 12 月
工作质量 对浙商银行进行了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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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该等事项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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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浙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
18 全部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已于 2020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年 1 月销户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荐
机构审阅了浙商银行 2019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开信息披露文
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等文件。
浙商银行 2019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披露时间 披露内容 审阅要点
2019/11/27 H 股公告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是否合法合规
2019/11/28 H 股公告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019/12/3 H 股公告 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公司股份
2019/12/21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计划的公告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2019/12/25 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
性公告
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保荐人对公司 2019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浙商银行在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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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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