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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5-28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2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信托贷款本金 19 亿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
损失准备,预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
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
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道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虞云新、
周晓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
院已作出(2019)浙 07 民初 390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具
体内容详见本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近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 500


                                     1
号《民事裁定书》,因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原审法院《预交上
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中告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
交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按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作出终审裁定,后续本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抵押物的变现时间
及被告的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能否全额收回相关款项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本公司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 500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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