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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06-0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
202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目录

1、会议议程......................................................... 1
2、会议须知......................................................... 3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5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 5
 (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 15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21
 (4)浙商银行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2
 (5)浙商银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34
 (6)浙商银行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35
 (7)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36
 (8)关于选举王建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
     议案 ......................................................... 37
 (9)关于选举任志祥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 ....................................................... 39
 (10)关于选举汪炜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议案 ................................................... 41
 (11)浙商银行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 43
 (12)关于浙商银行2019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 44
 (13)关于浙商银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50
 (14)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51
 (15)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2
 (16)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6
 (17)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0
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72
 (1)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72
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73
 (1)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73
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74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74
 (2)浙商银行关于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19年度
     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 ........................................... 80
                             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16日(星期二)14点00分

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2号蝶来望湖宾馆

召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注意事项

三、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四、审议各项议案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4、浙商银行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浙商银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浙商银行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选举王建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
议案;

   9、关于选举任志祥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

   10、关于选举汪炜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

                                     1
事的议案;

   11、浙商银行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12、关于浙商银行2019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13、关于浙商银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5、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7、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202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1、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202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1、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统计出席会议股东的人数、代表股份数

六、对议案投票表决并统计表决结果

七、听取各项报告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浙商银行关于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19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

八、宣布议案表决结果

九、股东发言

十、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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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1、股东(或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2、股东(或代理人)发言环节总时间控制在30分钟之内。股东(或代理人)
发言或提问应简明扼要,每人不超过3分钟。

    3、股东(或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的发言。在进行会议表决时,股东(或代理人)不进行发言。股东(或代理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或
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发言和质询。

    4、本次会议同时为A股股东设置了现场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并
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A股股
东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5、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将
与网络表决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6、根据本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第十四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
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7、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
真填写。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3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在现场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或代理人)不发给表决票。在
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9、本次会议未接到临时提案,会议将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19 年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的重要之年,也是本行推进创新
转型、培育增长新动能的关键之年。本行董事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
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金融新形势,持
续满足内外监管新要求,以“两最”总目标为引领,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实施
平台化服务战略,稳增长优结构、突优势补短板、立科技谋创新、严合规控风险。
在各方的关心和支持下,公司治理日益健全、资本基础日渐夯实,稳健经营日甚
一日,风险防控日臻完善,特色业务日滋月益,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过程
中实现了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截至 2019 年末,本集团总资产 1.80 万亿元,增幅达 9.36%,吸收存款余额
11437.41 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 10301.71 亿元,增幅分别达 17.33%和
19.06%。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463.64 亿元,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29.25 亿元,
同比增幅分别达 19.06%和 12.48%。年末不良贷款率 1.37%,年末贷款拨备率 3.03%,
拨备覆盖率 220.80%,继续保持同业较好水平。
    本行取得的良好成绩获得了市场、客户和监管部门的认可。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2019 全球银行业 1000 强”排名继续稳步攀升,按核心一级资本排名 107
位,较上年上升 4 位;按总资产排名 98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2019 年,本行荣
获中国银行业“最佳普惠金融成效奖”,浙江省政府“支持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一
等奖”“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优秀单位”等奖项。
    一、圆满完成资本补充,持续加强资本管理
    (一)顺利实现 A 股上市,资本基础进一步夯实
    2019 年,本行以“私募增资+H 股 IPO+A 股 IPO”三步走资本补充计划为指
引,全力推进 A 股 IPO 各项工作。在各股东、董事的大力支持下和各部门的通力
合作下,循序渐进,稳步完成申请材料更新、反馈意见答复、初审会及发审会审
核、网上和网下路演、市场化发行定价等工作,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

                                    5
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16,成为第 35 家 A 股上市银行,第
13 家“A+H”两地上市银行。
    本行此次 A 股上市新发行股份 25.50 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99%,发
行价格为 4.9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25.97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已全部用于
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为本行的战略实施、业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加强资本精细化管理,倡导减耗增收节支
    为确保本行始终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和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提高资本规划
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董事会高度关注资本充足情况,不断完善资本管理体系,审
议通过《浙商银行 2019-2021 年度资本规划》和《浙商银行 2019 年度资本充足
率管理计划》,测算了未来三年的资本缺口,明确了本行未来三年的资本充足率
目标,提出了针对性的资本补充规划和配套管理措施。
    为有效发挥资本配置对业务发展的约束功能和引导作用,提升本行资本精细
化管理水平,董事会通过深入推进经济资本计量、管理和考核,倡导减耗增收节
支,逐级逐层传导资本压力,促使经营单位加强资本约束,主动调整业务结构,
扩大低资本耗用业务占比,在有限的资本支撑下实现了本行市场份额和盈利水平
的稳步提升。
    二、发挥战略引领职能,明确转型发展方向
    (一)优化发展战略,完成中期评估
    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由中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的新常态,董事
会不断提升战略研究能力,深刻把握金融发展趋势,及时开展《浙商银行
2016-2020 年发展规划》(即《“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全面审视实际发展与
战略规划的匹配情况。在反复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董事会审议通过《“三
五”规划(中期修订版)》,进一步深化了战略内涵,调整了经营策略,并确立“努
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把浙商银行打造成一流的商业银行”的愿
景,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升数字化、平台化、
专业化能力,全面实施平台化战略,着力培育增长新动能”的战略定位,为本行
在新时期的转型发展凝聚了共识、指明了方向。
    (二)深化战略传导,强化执行落实
    在总体战略框架下,董事会结合经营管理实践,于 2019 年度工作会议上提
出了更为具体的年度工作指导思想和年度经营管理思路,赋予战略规划更强的生

                                    6
命力和可操作性。同时,积极开展战略规划宣贯,组织涵盖全行人员在内的平台
化服务战略专题培训,深化全行对战略发展规划的认识与理解,提升全行的战略
认同和战略定力。
    为确保战略规划落地有声、执行有力,董事会密切关注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审议通过年度业务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报告、机构发展规划、普惠金融工作计划
等议案,认真听取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报
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况等报告,助推战略规划与战略实
施的无缝对接,层层推进战略目标的逐步实现。
    三、培育特色竞争优势,服务实体经济转型
    本行董事会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金
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主基调,努力加快金融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
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服务实体经济、优化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作为责任担当。
    (一)运用金融科技,创新特色服务
    本行围绕实体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两大核心需求,依托互
联网、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平台化服务理念,持续开发池化融资、易企
银和应收款链等“三大平台”,帮助实体企业盘活自身内部资产和供应链上下游
的应收应付账款,打造供应链生态圈,帮助企业降杠杆、降成本、增效益,有效
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难题。截至 2019 年末,本行“三大平台”服
务公司客户近 3.85 万户,已与近 20%的 A 股上市公司、超过 40%的中国 500 强企
业、近 50%的财务公司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二)服务智能制造,助推产业升级
    本行围绕“中国制造 2025”战略布局,以智能制造为重点突破口,大力推
进智能制造的探索、实施和推广,推出“融资、融物、融服务”智能制造金融解
决方案,帮助企业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研发、生
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生产效能、促进转型升级。
本行作为唯一一家受邀的金融机构代表,参加了 2019 年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
方案大会,服务方案获得各方的高度评价。截至 2019 年末,本行累计为全国 1600
个智能制造企业提供融资近 3049 亿元。
    (三)发挥专业优势,践行普惠金融

                                    7
    本行围绕“两增两控”目标,坚持普惠初心,完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小微
金融服务能力。一是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规模,简化贷款申请手续,简化续授信手
续,打通小微客户融资的“中梗阻”,推进小微企业“易贷”。二是重点发展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单户授信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业务,参与国家担保基金
建设,推动各地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业务发展,助力小微企业“多贷”。三是
加快推动全线上业务,运用金融科技为小微客户提供 7×24 小时全天候服务,积
极推行服务承诺机制,努力让客户“最多跑一次”,促进小微企业“快贷”。截至
2019 年末,本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1711.04 亿元,较年初新增 305.26 亿
元。十年来,本行已累计服务小微客户超 28 万户,普惠型小微贷款占比居 18 家
全国性银行最高水平,小微金融业内标杆地位不断巩固。
    (四)扩大资源投放,深耕浙江大本营
    作为唯一一家总部在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充分发挥总部区位
优势,助力浙江经济取得新突破。一是着力服务重大战略实施,集中有效资源,
重点支持“一带一路”“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四大建设”“四换三名”等重大战
略项目。二是着力加大省内资源投放,在自身可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自 2015
年至 2019 年末,省内累计投放各项融资达 2.49 万亿元。2019 年承销省内地方
政府债券 119.50 亿元,承销量居省内同业前列。三是着力支持浙商经济发展,
推广“浙商集团业务模式”,依托全国布局及渠道优势,全力服务浙商省外发展,
联动各地浙江商会,规模化支持在省外发展的浙商企业。
    四、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增强合规经营能力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价值创造的基础。本行董事会始终将规范的公司
运作和卓越的公司治理作为不懈追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加强法人治理建
设;不断完善机构网点布局,提升集团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
内控合规管理。
    (一)健全治理机制,完善公司运作
    一是坚持全面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在以往明确党委会研究讨
论是公司治理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并把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基础上,研
究制定了《浙商银行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党委会工作规则
的原则性规定和“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进行了细化深化,以便有效发挥党委总
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8
    二是及时内化吸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业务规则。作为 A 股上市公司新成
员,董事会以借鉴优秀上市公司最佳实践为方向,启用了符合 A 股上市公司治理
要求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一整套顶层制度,为构建符合 A 股上市公司标准的公司治理体系夯实了制度基础。
    三是积极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关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董事会按照监管要求
积极组织开展 OECD 公司治理原则对照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全面审视公司治理机制运行的合规性、有效性,认真梳理各项治理细则,优化提
升各项治理实践。
    (二)拓展机构布局,加强集团治理
    全国性机构布局有序推进。董事会积极响应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
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布局,审议通过年度机构发展规划,以“效益优先、
风险可控”为原则,优先设置一级分行,合理控制二级分行,科学设置支行机构,
推动贵阳、青岛、南昌、呼和浩特分行顺利开业,推进金华分行升格、福州分行
筹建。截至2019年末,本行已在19个省(直辖市)以及香港地区共设立了260家
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集团化治理能力稳步提升。强化与子公司浙银租赁的业务合作,通过银租联
动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研究制定《浙商银行子公司管理办
法》,明确纳入本行管理的子公司范围、对子公司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管理重点等
内容。稳妥推动综合化经营步伐,加强与监管部门和同业银行的沟通交流,推进
理财子公司、投资子公司的前期筹建准备工作。
    组织机构服务效能显著提升。本行以塑造综合化、数字化、扁平化的有机组
织为目标,持续推进总行部门架构调整及职能优化,通过提升办公管理智能化水
平、构建“双服务”工作长效机制、明确首问负责制工作要求、倡导打造“第二
发展曲线”等举措,大力改进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质效。
    (三)坚守合规底线,强化内部控制
    制度先行继续秉持。本行始终坚持重要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认
真履行内控合规管理职责,先后审议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材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基本制度,坚持从
严管控,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把关作用。
    巩固治乱有序开展。根据银保监会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实施2018年深化治乱

                                   9
“回头看”、2019年重点领域问题排查整治、强内控促合规建设等工作,通过聚
焦薄弱环节,认真扎实整改,促进内部控制能力、合规管理能力有效提升。
    专项行动效果显著。本行在2017年“查漏补缺”、2018年“巩固提升”的基
础上,制定“精耕细作-深化年”专项行动方案,深入推进各项活动开展,实现
“内控保驾,合规护航”三年专项行动的圆满收官,合规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五、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提升董事履职能力
    (一)决策民主高效,履职勤勉尽责
    本行董事会持续完善会前沟通机制,合理安排会议召开时间,不断强化专委
会专业议事职能,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运作要求和公司治理职责边界履行各项决策
程序,全年各类顶层决策会议召开情况如下:2次股东大会会议,研究审议15项
议案;1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研究审议2项议案;1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
议,研究审议2项议案;10次董事会会议,研究审议72项议案;1次战略委员会会
议,研究审议9项议案;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14项议案;10次风险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38项议案;2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研究
审议7项议案;2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2项议案;1次普惠金融
发展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1项议案。为保证决策效率与执行效果的统一,董事
会定期跟踪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固定资产购置、大额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事项,
以便及时了解审议通过议案的落实情况。
    全体董事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审慎决策、规范行使职权。执行董事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及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非执行董事积极履行股东与本行之间的沟通职责,支持
本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
所在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专题调研、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等方式,围绕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内外审计、薪酬激励等
重要事项,深入研究问题,积极发表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二)提升履职能力,深入基层调研
    为提升董事履职能力,本行积极组织董事参与专题培训及分行调研,主动获
取履职所需信息,深入基层了解一线实际。会议期间,本行择机邀请中介机构开
展“香港上市公司董事持续义务及监管最新动态”“A 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和实例”的讲解,邀请总行经营部门负责人举办“三大平台”专题讲座;闭会期

                                   10
间,有针对性选取调研对象,先后组织董事前往台州、宁波、舟山、合肥分行及
总行金融科技部开展考察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分行转型发展提供指导;组织
董事参加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专题培训、香港特许秘书公会联席成员讲座培训,
拓展宏观决策视野,增强政策解读能力。
    (三)全面客观评价,科学合理奖惩
    董事会不断健全董事履职的监督评价体系和跟踪记录机制,根据《浙商银行
董事履职及问责办法》《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及问责办法》,在董事自评互
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述职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对所
有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
果报送监事会及监管部门。此外,为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
制,董事会审议通过高管薪酬方案并顺利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高管层激励与股
东价值创造相挂钩,向市场传递了本行管理层的决心与信心。
    六、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内外审计监督
    (一)提升风控水平,强化审计监督
    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经济金融环境,本行董事会切实承担风险管理最终责
任,着力提升风险管理专业化水平。一是定期审议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确保
有关风险管理的外部监管要求及时落地。二是全面梳理董事会风险管理各项职
责,明确董事会全面风险管理各项工作内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全行风险管理
工作质效。三是努力提升专门委员会的风险管控能力,通过组织专委会委员开展
风险管理专项调研、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旁听总行信投会等方式,强化董事
会风险督导有效性。四是积极应对信用风险上升压力,加快存量风险处置化解,
2019年共处置表内不良贷款88.89亿元,其中表内现金清收18.01亿元。成立总行
特殊资产风险清收组,组织骨干人员,多措并举,加大不良投资类资产处置力度,
实现特殊资产现金清收196亿元。
    此外,董事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风险防范为导向,以资产质量
为主线,推进合规审计向经营管理审计转变、事后审计向事中审计转变、业务审
计向制度流程优化转变,促进审计价值再塑,确保审计职责落实。审计委员会与
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积极、有效、坦诚的沟通,通过沟通会、见面会听取外部审计
师工作汇报和管理建议,监督评价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工作,促进内外审计的良性
互动。

                                   11
    (二)完善关联交易,规范股权管理
    本行董事会力求构建制度健全、流程清晰、监测有力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
在制度建设方面,构建符合境内外监管和会计准则要求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定
期听取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在审批流程方面,定
期更新、确认关联方名单,持续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实现关联方授信的约束
及提示功能。在审计监督方面,遵循从严管理原则,定期通过内审部门开展关联
交易专项审计,提升关联交易管理的标准化程度和精细化水平。
    本行董事会持续贯彻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股权的日
常管理,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一是准确识别主要股东,定期更新主要股东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表,并按监管要
求及时对外披露。二是以A股IPO股东尽职调查为契机,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
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
况进行评估,持续跟踪审查本行股东资质。三是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保持密切沟通,实现内资股股权登记存管机构的顺利移转,确保各股东便捷高
效办理股权质押、解质、划转等手续。
    七、提升信披工作成效,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本行董事会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编制和披
露有关本行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情况的报告,不断提高信息披露有效
性和透明度,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一)履行信披义务,维护股东权益
    一是完善定期报告体例编制。本行2018年度财务报表分别由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在梳理信息披露操作实践
的基础上,根据监管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新增“香港分行业务”“主要股东情况”
等内容模块,对年报体例结构进行优化,对年报版面进行精心设计。2018年度报
告获得ARC评委的一致好评,荣获封面设计金奖、内页设计铜奖以及年报荣誉奖。
    二是加强临时公告披露主动性。董事会注重不断加强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主
动性和针对性,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确保广大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本行经
营管理情况。A股上市后,本行及时对投关网站的板块设置进行优化,上线A股信
批栏目。目前该板块涵盖公司治理、A股公告、H股公告、财务信息、监管资本、

                                  12
投资者服务等丰富内容,并根据监管要求和本行实际进行实时更新。2019年,本
行共计发布H股公告81项,A股公告28项。
    (二)加大市场宣传,深化互动交流
    在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董事会持续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
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的有机统一。一是持续优化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业绩,
形成长期稳定的回报预期,2019年按时发放优先股股息。二是以年度业绩发布和
资本补充项目为契机,组织管理层在香港及北上广深五地开展年度业绩推介及多
次路演活动,向市场介绍本行发展理念及经营特色,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本行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三是通过投资者关系网站、电话、邮箱
等方式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019年,
共接听投资者来电300余起,处理投资者邮件2000余封,与投资者及分析师的交
流日渐加深,投资者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八、重视加强人才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019年,本行持续加大各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一是以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
为目标,健全干部选聘机制,规范选任用人程序,统筹干部调配,优化干部结构。
二是聚焦青年员工成长,加强青年骨干培养,选调优秀年轻骨干加入总分行双向
交流计划,逐步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差异化人才培养的模式。
三是优化员工考评细节设计,凸显“能上能下”、聚焦价值创造的考评政策导向,
完善有效激励的薪酬体系,确保员工绩效薪酬与岗位价值的科学匹配。
    2019 年,本行积极落实普惠金融,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努力提升消费者权
益保护,热心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探索适合本行特点的社会责任履行方式,争取
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一是公开发布《2018 年社会责任报告》,向公众全面展示
本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二是切实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大对绿色企业及项目
的信贷支持,以绿色服务方式降低客户成本,以内部绿色运营降低自身能耗,打
造绿色银行。三是高度重视反洗钱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数据综合治理、系统优化
升级、内控严管严查三个环节,推动反洗钱工作再上新台阶。四是积极履行消费
者权益保护职责,建设投诉管理系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强化金融宣传教育,
消保工作成效得到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充分肯定,连续多年位列监管考核前茅。
五是积极推动捐资助学、环境保护、赈灾扶贫、帮扶弱势群体等主题公益项目,
持续打造“浙商银行彩虹计划” “致敬城市守卫者”等特色公益品牌。2019 年,

                                   13
本行捐款支出 1085.60 万元。
    总结 2019 年的工作,董事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如下不足:一
是公司治理实践仍有优化提升空间。A 股上市之后,对银保监会、证监会、上交
所、港交所等多方监管主体的各项规范性要求,需要进一步归纳整理、内化吸收。
二是与平台化战略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理念和治理架构、审查审批机
制、差异化授信授权政策、风险管理系统等需要加快优化调整。三是投资者关系
和市值管理需进一步探索研究,要更加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研究机构以
及机构投资者的沟通。
    回望过去,我们壮怀激烈;展望未来,我们坚定豪迈。2020 年是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如期实现我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之年,也是本行“三五”规
划的收官之年、全面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的肇始之年,本行董事会将继续乘势而
上,开启全面深化转型的新征程,努力使各项工作安排取得积极成果,以更加优
异的成绩回报股东、回馈社会。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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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19 年,监事会围绕“两最”总目标和平台化服务战略,依照公司治理相
关要求和本行章程规定,着力在发展规划和战略实施、制度管理和执行、内控建
设和落实、风险防范和化解等方面深化监督,服务于总行战略决策落地、合规经
营和风险防控等工作的推进,支持和保障全行创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监督履职,提升监督质效
    监事会全年不断强化监督规范、丰富监督内涵、提升监督效率,寓监督于服
务之中,做细做实监督工作,提升了监督质效。
    (一)坚守监督规范,注重监督合法与合规。监事会通过完善机制、优化流
程,进一步强化了合法、合规的监督。一是理顺协同配合环节,进一步完善和规
范了监事会监督协同配合机制,确保监事会各项监督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二是优
化监督流程,规范监督事项的闭环管理,发挥监督问题整改落实的作用。三是修
订工作制度,规范外部审计工作,力求发挥外部审计的补充作用,保证监事会监
督工作的客观性。
    (二)丰富监督内涵,充实监督内容与方法。全年认真推进和探索了新的监
督方式,不断充实监督内容,使监督内涵不断丰富、扩展。一是以问卷方式了解
情况、征求意见,既收集了广泛的信息,也实现了监督的客观性。二是积极探索
开展 2 项专项评估监督,同时,增加了反洗钱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治理
等,不断充实监督内容。三是先后组织对总行条线和 6 家分行进行了审计调研,
指出了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发挥了较好的监督实效。
四是时刻关注监管部门的通报重点、关注风险管理防控弱点、关注问题整改的难
点。
    (三)提升监督效率,注重监督的组织与沟通。议事监督是监督主要渠道,
为最大程度发挥议事监督效率,监事会积极做好组织工作。一是积极做好议题的
调研与沟通,力争结合工作实际,既保证切合监督需要,又保证议题内容充实有

                                  15
效。二是保障监事在议事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对监督事项研究透彻,充分发挥
监督作用。三是组织好决议和纪要的跟踪落实,全年收集了涉及 10 个相关部门、
15 项议案的监督意见整改报告。
    二、聚焦监督重点,弥补监督短板
    监事会始终围绕着履职评价、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控管理等四项基本内
容开展各项监督工作,并以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了基础监
督和重点监督工作。
    监事会全年召开了 9 次会议,组织审议了 19 项议案,研究和听取了 39 个相
关情况报告,组织召开 7 次专业委员会审议 10 项议案。监事会及专业委员会监
督内容涉及战略执行、履职评价、风险管理、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压力
测试、内控管理、财务管理、授信管理、薪酬管理、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并表
管理、反洗钱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为更好地发挥履职监督作用,监事会持续关注董监高相关工作的履职执行力
及管理水平,关注落实监管部门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
水平等工作,并进一步完善董事、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档案。同时对上年度的履职
评价工作采用年终履职评价与日常履职监督相结合、审阅履职报告和开展访谈相
结合、沟通交流和提出建议相结合的履职评价方式,还借调研的机会,听取部分
分行负责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意见,提升履职评价的
有效性和客观性。
    (一)突出监督重点。监事会持续关注重点风险管理情况与动态,一是组织
听取相关部门汇报,对新业务、新产品内部控制、金融市场板块业务发展、并表
管理和数据治理、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房地产业务发展等汇报,进行了专题
监督,提出了相应的监督意见。二是审阅有关报告,对内控与案防管理、反洗钱
管理、资本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进行了监督,及时关注和监督相关工作
动态。三是听取行长和风险管理、计划财务等分管行领导的履职报告,并就相关
情况开展深入交流。四是强化了关联交易监督,组织监事列席董事会风险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全部会议,建立了关联交易台账,强化了关联交易监督。
    监事会要求相关部门强化对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压力测试、数据治
理等工作的定期报送机制,并组织听取了 2 次资本管理汇报,提出监督意见。
    (二)开展专项评估。组织开展本行薪酬管理制度评估。一是监事会牵头与

                                   16
总行内控合规与法律部、审计部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薪酬管理制度评估,探索
了监事会牵头总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的协同联动机制;二是运用多种方式,
实施了对总行现行薪酬管理体系建设及相关薪酬制度分析与评估、借鉴运用审计
部对本行薪酬绩效管理情况专项的审计意见、对标上市银行相关薪酬及费用情况、
开展了 4 个分行的现场调研活动和 7 个分行非现场评估;三是形成了本行薪酬管
理制度评估报告,评估认为薪酬管理组织框架基本健全、薪酬管理制度基本适应
战略发展需要,绩效考核体系基本满足高质量发展导向,提出了 3 方面的问题,
5 条相应意见建议。
    开展“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一是结合实际实施情况,进行深入分
析,组织了 3 次讨论,提出了相应意见。二是对员工和客户采用问卷调查形式,
收集了 6479 份问卷,其中,198 位员工提出了意见建议。三是邀请专家学者,
分析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总结 9 大发展环境变化特点和 8 个金融业改革发展新
趋势。四是从银行规模、增长率、结构、资产质量等多个方面对本行与上市银行
间进行了对标分析,发现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五是召开专家论证会议,
邀请了以省政府咨询委副主任史晋川教授为组长的经济金融资深专家进行论证,
修订了评估报告,最终完成了《“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评估认为,中期计
划指标任务基本完成,监管指标达标,公司银行业务、同业金融业务、小企业业
务和个人零售业务等板块绩效较好,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评估报告还
提出正确处理好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发展基础与拓展新动能、服务实体经济与
调整优化结构、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与严格考核管理等五大关系。
    (三)深化审计调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监事会分别先后组织对信用卡业
务和重庆、南京、深圳、广州、成都、金华等分行进行了审计调研,内容涉及新
发放贷款审慎性和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内控案防和反洗钱管理情况、
不良资产处置情况、信用卡业务等,收到了较好的监督实效。
    在不良资产处置情况专项审计调研中,对南京分行 2016 年以来不良资产管
理情况、总行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审计和访谈调研。检查发现 10 个问
题,对总分行提出管理建议 6 条。
    在内控、案防和反洗钱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研中,对重庆分行近三年内控、
案防和反洗钱工作管理情况,以及总行相关制度在分行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审计
和访谈调研,并检查了监管机构对重庆分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总行“内控保

                                   17
驾合规护航”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等。检查发现了 21 个问题,对总分行提出管理
建议 7 条。
    在信用卡业务专项审计调研中,对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信用卡业务管
理情况进行现场审计和访谈调研,并重点抽查了广州、深圳两家分行信用卡业务
管理情况。本次审计调研对信用卡业务的内部控制、授信执行控制、员工管理、
消保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分析。检查发现了 17 个问题,提出 7 条相应管理建议
和 3 条风险提示。
    在对新发放贷款审慎性和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专项审计调研中,对金华、
成都分行 2018 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审慎性和小企业业务风险情况进行现场审计和
访谈调研。检查发现了 25 个问题,提出 9 条相应管理建议和 15 条风险提示。
    (四)督促问题整改。监事会持续关注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要求反馈整
改报告,推动了制度执行、风险和内控管理工作。一是督促总行各部门落实监管
机构各项检查意见及问题整改。二是持续关注和督促分行落实属地监督机构检查
发现的问题和年度监管意见的整改情况。三是专门听取了监事会 2018 年度对深
圳、武汉、沈阳分行的审计调研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进一步完善审计调研
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持续督促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提升审计监督效
果。四是监事会持续关注监事会相关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均及时提
交了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三、注重监督引导,服务发展大局
    为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积极通过风险提示、问题导向、独立意
见、调研信息等方式服务于全行发展大局。
    (一)加强风险提示。监事会在监督的过程中,注重发现问题,关注潜在风
险点,及时将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反馈,部分以参阅信息的形式送行领
导决策参考。一是在议事监督时,在监事会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相关意
见建议,将风险提示内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送给各有关部门,并要求提供整
改报告和信息反馈。二是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监事会注重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做
好相应的风险提示。2019 年对信用卡和 6 家分行的专项审计提出了 18 项风险提
示,以第三方机构的角度审视风险情况。
    (二)突出问题导向。监事会借力第三方审计机构,在依照事实和依据制度
的基础上,在制度执行、风险管理、内控合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入审查。

                                    18
在对南京不良资产处置情况专项审计中发现五级分类不规范、小企业及零售客户
管理不规范、呆账核销效率不高、核销后续管理不足、贷款追索有待提升等问题;
在对重庆内控案防和反洗钱专项审计中发现内控制度不健全、岗位设置需完善、
经济处罚尚偏轻、预警环节要加强、反洗钱业务系统有不足、案防管理待加强等
问题;在对信用卡业务管理情况专项审计中发现客户准入管控不到位、信用卡授
信未合并管理、刷卡交易监控不足、分期信用卡贷后管理不到位、个别制度条款
调整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以审计意见书的形式发送总行各相关部室和分行,
要求举一反三、整改反馈。
    (三)发表独立意见。在落实全面监督的基础上,监事会重点关注了资本管
理、流动性风险及压力测试、并表管理、数据治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并充分保
障监事发表独立意见。各位监事通过会议讨论、调研研究、审阅资料等方式就关
联交易审查情况、不良资产管理、内控案防与反洗钱管理、数据治理等方面都提
出了独立的监督意见。
    (四)深入调研走访。围绕监事会重点工作,组织监事赴贵阳、长沙、上海、
郑州、宁波、重庆、西安等 7 家分行开展调研。一是督促落实总行的战略决策和
导向。在调研的过程中,通过访谈、座谈、实地考察等形式,了解分行在平台化
服务战略及其经营管理制度方面的执行情况,了解分行转型发展、风险管理情况
和经营管理亮点等,摸清分行实际情况。二是收集分行的相关意见建议。通过调
研收集到涉及资源配置、风险化解、差异化政策、总分行交流轮岗、系统优化等
方面建议,并与总行有关部门就分行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沟通交流。三是提出意见
建议。通过调研收集到的信息和了解到的情况,向分行提出既要严肃认真地贯彻
好总行战略决策部署,又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做好合规经营控风
险、因地制宜稳发展、建好队伍聚合力等方面建议,并以调研报告的形式送行领
导决策参考。
    四、夯实监督基础,提高履职能力
    监事会通过学习培训、沟通协同、加强管理等基础建设,努力提升监督能力
和工作水平。
    (一)强化党建与业务互促并进。一是注重政治能力建设和学习,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二次会议分别传达学习了全国两会和第十九届中央委员
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精神,进一步丰富党的理论知识和形势学习,立足教育抓党

                                   19
建。全体监事党员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
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从而促进了监事
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监事会组织监事参加平台化服务战略、总行代发工资平
台、“e 家银”等专题培训,进一步紧跟全行发展大局,掌握行内业务发展动态。
三是监事会本着“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积极参与同业交流活动,先后接
待了恒丰银行、红塔银行监事会同行,就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工作联动、履职
方式、监事培训等进行了深入沟通和交流,以人之长补己之短。
    (二)加强事前事后沟通协同。一是坚持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做到会前与各相
关部门就议题内容、会议材料、汇报方式等方面提前做好沟通,进一步提高会议
效率,提升议事监督效果。二是在专项监督工作上,与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
组,充分沟通评估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指标、范围和内容。三是在协同监督事项上,
强化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报送相关监督信息,进一步形成良好的监督与
服务氛围。四是在聘用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时,按照集中采购的标准,选定的审计
主题和对象,与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共同就第三方机构的资质、经验、人员配备、
报价等进行沟通与协同,选择合适的审计机构开展合作。
    (三)广泛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监事会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不断地完善
监督工作。一是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之检视问题的要求,以履
职能力、履职内容、履职方式、履职质效等 12 项内容,向行领导、部门主要负
责人、各分行行长等发放了 73 份问卷,在收集了有关意见建议后,立即开展了
相应的工作完善。二是向股东征求意见,以履职监督、财务监督、内控监督、风
险监督、保护股东权益等为主要内容,就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向股东征求意见,
股东们对监事会的工作予以了肯定,并对今后监督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三是
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向监事征求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各位监事自身的专家优势,实
现监督工作集思广益。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0 年 6 月 16 日



                                   2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编制了 2019 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
及国际准则),具体内容参见本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
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www.czbank.c
om)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报告摘要》。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0 年 6 月 16 日




                                  2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四



                       浙商银行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中国会计准则


各位股东:

     2019 年,全行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坚持五项
经营原则,全面落实“推创新、调结构、稳发展,强管理、纾风险、提质效”的
工作要求,开启创新转型发展,取得优良业绩,顺利实现 A 股上市,市场竞争力
和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按照集团口径,2019 年末资产总额 18,007.86 亿元,
较年初增长 1,540.91 亿元,增幅 9.36%;全年营业收入 463.64 亿元,较上年增
长 74.21 亿元,增幅 19.06%;拨备前利润总额 335.83 亿元,较上年增长 67.03
亿元,增幅 24.94%;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29.25 亿元,较上年增长 14.34
亿元,增幅 12.48%。
                       表1   2019 年度集团主要财务数据
                                                                     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增减           增幅
资产总额                 18,007.86     16,466.95             1,540.91    9.36%
营业收入                     463.64         389.43               74.21   19.06%
拨备前利润总额               335.83          268.8               67.03   24.94%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
                             129.25         114.90               14.34   12.48%
润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76%          0.73%     ↑0.03 个百分点    -
平均权益回报率               12.21%         14.17%     ↓1.96 个百分点    -
加权平均权益回报率           12.92%         14.04%     ↓1.12 个百分点    -
成本收入比                   26.24%         29.69%     ↓3.45 个百分点    -
不良贷款率                    1.37%          1.20%     ↑0.17 个百分点    -
拨备覆盖率                   220.80%        270.37%   ↓49.57 个百分点    -
贷款拨备率                    3.03%          3.25%     ↓0.22 个百分点    -
资本充足率                   14.24%         13.38%     ↑0.86 个百分点    -
一级资本充足率               10.94%          9.83%     ↑1.11 个百分点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64%          8.38%     ↑1.26 个百分点    -

     按照银行口径,2019 年末资产总额 17,743.14 亿元,较年初增长 1,460.76

                                       22
亿元,增幅 8.97%;全年营业收入 452.57 亿元,较上年增长 69.68 亿元,增幅
18.20%;净利润 126.95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77 亿元,增幅 11.19%。

                               表2    2019 年度银行主要财务数据
                                                                                          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增减              增幅
资产总额                         17,743.14          16,282.38              1,460.76                8.97%
营业收入                               452.57            382.89             69.68              18.20%
净利润                                 126.95            114.18             12.77              11.19%

    除特殊说明外,以下 2019 年度决算报告内容均采用集团口径。具体报告如
下:

         一、     资本充足情况
                                      表3     2019 年资本指标
                                                                                          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增减                增幅
监管资本                        1,657.53        1,390.30               267.23                  19.22%
一级资本                        1,273.37        1,021.07               252.30                  24.71%
核心一级资本                    1,122.39            870.44             251.95                  28.95%
资本充足率                           14.24%         13.38%        ↑0.86 个百分点              -
一级资本充足率                       10.94%          9.83%        ↑1.11 个百分点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64%          8.38%        ↑1.26 个百分点              -
杠杆率                                5.95%          5.10%        ↑0.85 个百分点              -
    2019 年 11 月,本行实现 A 股上市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24.38 亿元,用于
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加之净利润等内源资本补充,年末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64%,一级资本充足率 10.94%,资本充足率 14.24%,杠杆率 5.95%,均较年初
实现较大幅度跃升。
         二、     规模情况
                                表4      2019 年度规模增长情况
                                                                                          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增量          增幅
资产总额                                  18,007.86          16,466.95           1,540.91          9.36%
                         (1)
其中:发放贷款及垫款                        9,989.33           8,370.76          1,618.57      19.34%
                   (2)
         金融投资                           5,180.37           5,649.33             -468.96    -8.30%
负债总额                                  16,727.58          15,442.46           1,285.12          8.32%


                                                    23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增量           增幅
                (3)
其中:吸收存款                       11,437.41        9,747.70          1,689.70      17.33%
                            (4)
       同业存放及拆入款项             1,668.03        2,088.67           -420.64     -20.14%
注:(1)按照监管口径,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10,280.11 亿元,较年初增长 1,643.49 亿元,增
    幅 19.03%,占资产总额比重 57.09%,较年初上升 4.64 个百分点。
    (2)金融投资含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按照监管口径,年末各项存款余额 11,317.99 亿元,较年初增长 1,672.32 亿元,
    增幅 17.34%,占负债总额比重 67.66%,较年初上升 5.20 个百分点。
    (4)同业存放及拆入款项包括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

     本集团继续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减耗增收节支”活动进入新阶段。主动
研判形势,全面推进平台化服务模式,获客能力有效提升,特色竞争力不断增强,
资产和负债稳步增长。年末资产总额 18,007.86 亿元,较年初增长 1,540.91 亿
元,增幅 9.36%。本集团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加大信贷投放服务实体经济,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迈上“万亿”台阶,达 10,301.71 亿。年末发放贷款及垫款
净额 9,989.33 亿元,较年初增长 1,618.57 亿元,增幅 19.34%,占资产总额比
重 55.47%,较年初上升 4.64 个百分点。普惠型小微贷款 1,711.04 亿,较年初
增长 305.26 亿,占比 16.77% 1,较年初上升 0.34 个百分点,超额完成“两增两
控”年度增量目标。零售贷款 2,756.77 亿,较年初增长 742.69 亿,占比 26.76%,
较年初上升 3.48 个百分点。与上市同业 2相比,本集团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位居
第一位。本集团持续调整业务结构,年末金融投资余额 5,180.37 亿元,较年初
减少 468.96 亿元,降幅 8.30%。金融投资业务结构优化,持续增加流动性较强
的债券、公募基金等资产配置。
     本集团建立存款目标长效机制,基础存款稳定增长,“补短板”效果显著。
本年持续开展资产筹划争取央行低成本融资,优化负债结构,同业负债稳定性进
一步提高,年末流动性监管及监测指标全部符合监管要求。年末负债总额
16,727.58 亿元,较年初增长 1,285.12 亿元,增幅 8.32%。其中,吸收存款余额
突破并站稳“万亿”,余额 11,437.41 亿元,较年初增长 1,689.70 亿元,增幅
17.33%,占负债总额比重 68.37%,较年初上升 5.25 个百分点,负债结构持续优
化。零售存款 1,596.62 亿元,较年初增长 619.99 亿元,占比 13.96%,较年初
上升 3.94 个百分点。与上市同业相比,本集团本外币存款增速位居第二位。同


1
  报送监管口径,具体为普惠型小微贷款占境内银行本外币各项贷款比重。
2
  上市同业指 A 股上市九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
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及本行,下同。

                                               24
业存放及拆入款项余额 1,668.03 亿元,较年初减少 420.64 亿元,降幅 20.14%,
占负债总额比重 9.97%,较年初下降 3.55 个百分点,同业融入比例持续下降,
居于上市同业较优水平。
                      表5   2019 年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情况
                                                                        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增量        增幅
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2,830.47       2,358.99    471.48      19.99%
开出信用证                          1,068.60       1,088.44    -19.83      -1.82%
区块链保兑                            961.08         656.75    304.33      46.34%
其他                                  401.00         466.74    -65.75      -14.09%
合计                                5,261.15      4,570.92     690.22      15.10%
       2019 年末,本集团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余额 5,261.15 亿元,较年初增
长 690.22 亿元,增幅 15.10%。其中,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2,830.47 亿元,
较年初增长 471.48 亿元;区块链保兑余额 961.08 亿元,较年初增长 304.33 亿
元。
       此外,本集团持续打造资管品牌,年末理财产品余额较年初保持相对稳定,
余额 3,304.80 亿元,较年初降幅 2.89%。其中,个人、公司和同业客户资金占
比分别为 93.14%、6.12%和 0.73%,较年初分别增加 4.94、下降 2.50 和 2.45 个
百分点。
        三、    经营业绩
                             表6   2019 年经营业绩情况
                                                                        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增量        增幅
营业收入                              463.64         389.43     74.21      19.06%
其中:利息净收入                      338.74         263.86     74.89      28.38%
        非利息净收入                  124.90         125.58     -0.68      -0.54%
营业支出                              317.12         250.61     66.51      26.54%
其中:业务及管理费                    121.68         115.63      6.04       5.23%
         信用减值损失                 189.02         130.30     58.73      45.07%
利润总额                              146.80         138.51      8.30       5.99%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29.25         114.90     14.34      12.48%

       (一)营业收入保持较快增长
       2019 年业务结构调整效果逐步显现,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463.64 亿元,较上
年增长 74.21 亿元,增幅 19.06%。其中,利息净收入 338.74 亿元,较上年增长


                                             25
74.89 亿元,增幅 28.38%;非利息净收入 124.90 亿元,较上年基本持平。预计
本集团营业收入增速优于多数上市同业。
    (二)利息净收入稳定增长
    2019 年,全年实现利息净收入 338.74 亿元,较上年增长 74.89 亿元,增幅
28.38%。本集团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贷款业务和吸收存款占比,加强主
动定价管理,排查清退低效和无效业务,同时市场利率保持低位,净利差、净息
差均较上年回升。生息资产收益率 4.89%,较上年上升 0.13 个百分点;付息负
债付息率 2.81%,较上年下降 0.19 个百分点。全年净息差 2.34%,净利差 2.08%,
分别较上年上升 0.41 和 0.32 个百分点。
    (三)非利息净收入较上年基本持平
    2019 年,全年非利息净收入 124.90 亿元,较上年略降 0.68 亿元,降幅 0.54%;
占营业收入比重 26.94%,较上年下降 5.31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45.79
亿元,较上年增长 3.27 亿元,增幅 7.69%,债券承销业务、结算业务等持续增
长,弥补了资管业务结构调整相应收入下降的不利影响。其他非息收入 79.11
亿元,较上年下降 3.95 亿元,降幅 4.75%,贵金属交易、外汇交易、区块链等
业务收益持续增长,但因市场波动债券和公募基金收益较上年下降。
    (四)成本收入比较上年下降
    2019 年,全年业务及管理费 121.68 亿元,较上年增长 6.04 亿元,增幅 5.23%。
业务及管理费增长的主要因素为业务规模增长、网点及人员增长。2019 年,减
耗增收节支工作成效进一步显现,业务及管理费增速低于营业收入增速 13.83
个百分点,成本收入比 26.24%,较上年下降 3.45 个百分点。
    (五)审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
    2019 年,全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189.02 亿元,较上年增加 58.73 亿元,增
幅 45.07%。年末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511.08 亿元,较上年增加 113.06 亿元,
增幅 28.41%。其中,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 312.38 亿元,较上年增加 30.82
亿元,增幅 10.94%;拨备覆盖率 220.80%,较上年下降 49.57 个百分点,预计仍
居上市同业前列;贷款拨备率 3.03%,较上年下降 0.22 个百分点。
    (六)合理税务筹划,实际企业所得税率下降
    2019 年,公募基金、国债等资产投资收益持续增加,免税收入持续增长,
全年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 10.47%,较上年下降 6.06 个百分点。

                                    26
    (七)净利润持续增长,盈利能力保持稳定
    2019 年,全年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29.25 亿元,较上年增长 14.34
亿元,增幅 12.48%。预计本集团净利润增速优于多数上市同业。
    2019 年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76%,较上年上升 0.03 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权
益回报率 12.92%,较上年下降 1.12 个百分点;每股收益 0.64 元,较上年增加
0.03 元。
                                  表7    2019 年盈利能力指标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增减
净利息收益率(NIM)                           2.34%                 1.93%            ↑0.41 个百分点
净利差(NIS)                                 2.08%                 1.76%            ↑0.32 个百分点
                      (1)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76%                 0.73%            ↑0.03 个百分点
                            (2)
加权平均权益回报率                         12.92%                14.04%            ↓1.12 个百分点
                (3)
每股收益(元)                               0.64                   0.61       增加 0.03 元
注:(1)平均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初及年末总资产平均余额;
    (2)加权平均权益回报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加
    权平均权益余额;
    (3)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当年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

      四、     资产质量
                                  表8    2019 年资产质量指标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增减               增幅
不良贷款率                              1.37%           1.20%         ↑0.17 个百分点          -
贷款减值准备余额(亿元)                312.38         281.57              30.82            10.94%
拨备覆盖率                              220.80%        270.37%       ↓49.57 个百分点          -
贷款拨备率                              3.03%           3.25%         ↓0.22 个百分点          -

    2019 年,受外部形势变化的影响,信用风险形势仍较为严峻。本集团严格
按照监管要求审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优化授信客户和业务结构,加大风险化解
和处置力度,资产质量总体平稳。
    2019 年末,不良贷款率 1.37%,较年初上升 0.17 个百分点。2019 年末上市
同业平均不良贷款率 1.60%,预计资产质量水平仍位居同业前列。全年核销及转
出不良资产净额 77.33 亿元。其中,核销及转出不良贷款净额 46.88 亿元(含债
转股 14.15 亿元),核销及转出不良债权投资净额 29.96 亿元。
      五、     流动性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2019 年,全行坚持稳健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整体流动性风险平稳,资金

                                                  27
较为充裕,主要流动性风险指标持续改善。年末流动性监管指标中流动性比例、
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分别为 55.74%、113.49%和 223.49%,分别较年
初提高 2.94、4.59 和 8.70 个百分点;监测指标中 90 天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
债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分别为 25.98%、60.07%和 141.12%,较年初分别提高 1.39、
10.08 和 16.73 个百分点。
     2019 年,全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平稳,利率风险整体可控。年末利率风险
敏感度 7.89%,较年初下降 1.88 个百分点。
                               表9    2019 年主要监管指标

          监管指标                       监管要求           2019 年末          比年初
          (1)
存款偏离度                                 ≤4%              -0.42%       ↓0.40 个百分点
流动性比例                                 ≥25%             55.74%       ↑2.94 个百分点
流动性覆盖率                              ≥100%             223.49%      ↑8.70 个百分点
净稳定资金比例                            ≥100%             113.49%      ↑4.59 个百分点
流动性匹配率                         ≥100%(监测指标)      141.12%       ↑16.73 个百点
90 天流动性缺口率                    ≥-10%(监测指标)      25.98%       ↑1.39 个百分点
核心负债比例                          ≥60(监测指标)       60.07%       ↑10.08 个百分点
                (2)
同业融入占比                          ≤33(监测指标)       15.75%       ↓7.41 个百分点
                         (2)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敏感度                     ≤15%              7.89%       ↓1.88 个百分点
    注:(1)无集团口径,为境内银行口径。
        (2)无集团口径,为银行口径。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1.2019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
                2.2019 年度利润表
                3.关于中国会计准则(CAS)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下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主要财务指标差异的说明


                                                                   2020 年 6 月 16 日




                                            28
附件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人民币千元
               资产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负债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31,029,072          126,370,232                                       132,950,073           170,814,671
                                                                           项
贵金属                               21,251,360             8,103,317    拆入资金                           33,853,023            38,052,708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17,724,896            20,080,045    交易性金融负债                     15,143,347            12,483,213
拆出资金                              9,184,137             7,730,630    衍生金融负债                       14,911,116            10,648,171
衍生金融资产                         13,892,307            10,123,36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0,066,925            71,131,70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949,921           27,572,499     吸收存款                       1,143,740,603           974,770,403
发放贷款及垫款                      998,932,735          837,075,890     应付职工薪酬                       4,439,393             4,005,720
金融投资:                                                               应交税费                           4,669,210             2,612,984
  交易性金融资产                    129,265,827          135,210,776     租赁负债                           3,107,876                不适用
  债权投资                          305,160,425          337,836,410     预计负债                           5,543,931             3,118,177
  其他债权投资                       82,921,600           91,610,792     应付债券                         206,241,190           245,996,76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689,500              275,000     其他负债                           8,091,511            10,611,695
固定资产                             12,673,290           10,357,153     负债合计                       1,672,758,198         1,544,246,207
使用权资产                            3,255,647                不适用
无形资产                              2,092,839               756,527    股东权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830,627             8,319,665    股本                              21,268,697            18,718,697
其他资产                             31,931,684            25,272,447    其他权益工具                      14,957,664            14,957,664
                                                                         资本公积                          32,018,296            22,130,353
                                                                         其他综合收益                       2,267,967             1,389,355
                                                                         盈余公积                           7,294,213             6,024,739
                                                                         一般风险准备                      19,454,244            18,461,991
                                                                         未分配利润                        28,985,330            19,202,699
                                                                         少数股东权益                       1,781,258             1,563,039
                                                                         股东权益合计                     128,027,669           102,448,537
资产总计                         1,800,785,867         1,646,694,74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800,785,867         1,646,694,744




                                                                    29
附件 1(续)                                             2019 年 12 月 31 日银行资产负债表                                       人民币千元
           资产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负债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31,028,991           126,370,152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133,319,941           170,826,642
贵金属                           21,251,360             8,103,317     拆入资金                             12,513,809            24,053,363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
                                 17,596,310            19,743,551     交易性金融负债                       15,143,347            12,483,213
  款项
拆出资金                          8,833,981             7,740,644     衍生金融负债                        14,911,116             10,648,171
衍生金融资产                     13,892,307            10,123,36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0,066,925             71,131,70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949,921            27,572,499     吸收存款                         1,143,740,603            974,915,960
发放贷款及垫款                  998,932,735           837,075,890     应付职工薪酬                         4,383,251              3,963,314
金融投资:                                                            应交税费                             4,520,747              2,469,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28,474,414           134,610,776     租赁负债                             3,107,711                 不适用
  债权投资                      305,160,425           337,836,410     预计负债                             5,543,931              3,118,177
  其他债权投资                   83,204,600            92,036,192     应付债券                           206,241,190            245,996,76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689,500               275,000     其他负债                             4,901,958              7,843,048
长期股权投资                      1,530,000             1,530,000     负债合计                         1,648,394,529         1,527,449,454
固定资产                         11,679,556             9,770,511
使用权资产                        3,255,475                不适用     股东权益
无形资产                          2,081,822               748,146     股本                                21,268,697            18,718,697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545,246             8,149,681     其他权益工具                        14,957,664            14,957,664
其他资产                          6,207,438             6,551,985     资本公积                            32,018,296            22,130,353
                                                                      其他综合收益                         2,267,967             1,389,355
                                                                      盈余公积                             7,294,213             6,024,739
                                                                      一般风险准备                        19,454,244            18,461,991
                                                                      未分配利润                          28,658,471            19,105,862
                                                                      股东权益合计                       125,919,552           100,788,661
资产总计                     1,774,314,081         1,628,238,11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774,314,081         1,628,238,115




                                                                     30
附件 2                       2019 年度合并利润表                       人民币千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一、营业收入                                        46,363,909         38,943,092
利息收入                                            79,488,355         72,251,597
利息支出                                            45,614,289         45,866,049
利息净收入                                          33,874,066         26,385,548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5,078,857           4,829,898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499,875             577,97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4,578,982           4,251,923

投资收益                                            8,102,124           5,286,129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24,997           3,145,197
汇兑损益                                              206,196            -567,273
资产处置收益                                               78              -1,333
其他收益                                              327,460             442,901

二、营业支出                                        31,712,028         25,061,183
税金及附加                                             597,822            437,828
业务及管理费                                        12,167,675         11,563,271
信用减值损失                                        18,902,216         13,029,555
其他业务成本                                            44,315             30,529

三、营业利润                                        14,651,881         13,881,909
加:营业外收入                                          83,200             79,384
减:营业外支出                                          54,668            110,792

四、利润总额                                        14,680,413         13,850,501
减:所得税费用                                       1,537,430          2,290,164

五、净利润                                          13,142,983         11,560,337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2,924,764         11,490,416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净利润                                 218,219             69,921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878,612           1,686,707
其他综合收益归属于本行股东                            878,612           1,686,707
其他综合收益归属于少数股东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14,021,595         13,247,044
综合收益归属于本行股东                              13,803,376         13,177,123
综合收益归属于少数股东                                 218,219             69,921




                                        31
附件 2                       2019 年度银行利润表                  人民币千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一、营业收入                                  45,256,563          38,288,549
利息收入                                      77,686,556          71,294,788
利息支出                                      44,811,755          45,399,495
利息净收入                                    32,874,801          25,895,293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5,040,622            4,750,278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492,148              574,667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4,548,474            4,175,611

投资收益                                      8,097,259            5,282,403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16,411            3,145,197
汇兑损益                                        206,196             -567,273
资产处置收益                                        -68               -1,026
其他收益                                        246,312              358,344

二、营业支出                                  31,201,297          24,596,360
税金及附加                                       593,653             432,019
业务及管理费                                  12,062,835          11,469,218
信用减值损失                                  18,544,809          12,695,123

三、营业利润                                  14,055,266          13,692,189
加:营业外收入                                    83,002              79,309
减:营业外支出                                    54,465             110,542

四、利润总额                                  14,083,803          13,660,956
减:所得税费用                                 1,389,061           2,243,315

五、净利润                                    12,694,742          11,417,641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878,612            1,686,707

七、综合收益总额                              13,573,354          13,104,348




                                   32
附件 3
关于中国会计准则(CAS)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主要财务指标差异的说明

    1.资产负债表
    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总额无差异。
    ②部分资产和负债项目归类列示口径存在差异。
    2.利润表
    ①IFRS 营业收入=CAS 营业收入+CAS 营业外收入
                              营业收入差异说明
                                                              人民币亿元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CAS               IFRS      CAS             IFRS
         集团口径    463.64         464.47     389.43             390.22
         银行口径    452.57         453.40     382.89             383.68
    ②部分损益项目归类口径存在差异。
    3.主要财务指标
    CAS 成本收入比=CAS 业务及管理费÷CAS 营业收入
    IFRS 成本收入比=IFRS 营业费用(扣除税金及附加)÷IFRS 营业收入
                             成本收入比差异说明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CAS               IFRS      CAS             IFRS
         集团口径    26.24%         26.41%     29.69%             29.99%
         银行口径    26.65%         26.73%     29.95%             30.18%




                                        3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五



                       浙商银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 2019 年度中
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129.25 亿元。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拟定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届时利润分
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40 元(含税)。
具体内容参见本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
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www.czbank.com)披露的《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0 年 6 月 16 日




                                    3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六



                       浙商银行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各位股东:
    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随着疫情逐步
明朗可控,国内经济秩序将逐渐恢复,预计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将继续加强“逆
周期”调节,央行将持续推动银行运用 LPR 定价,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2020 年,预计本集团营业收入较上年稳步增长。其中:坚持服务本集团客
户,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持续优化负债结构,合理控制负债成本,鼓励依托平台
化服务方式组织基础存款,利息净收入预计较上年增长。本集团鼓励交易业务、
中间业务和理财业务转型发展,继续推进资产证券化,畅通各条线产品面向市场
的销售渠道,拓展非息收入来源。
    2020 年,预计本集团营业支出较上年有所增加。其中:为提升获客能力和
客户粘性、满足重点业务发展、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布局等需要,业务及管理费
刚性增长,但通过精细化费用分类管理,节支增效,成本收入比预计仍控制在合
理水平。本集团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基础上综合考虑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
违约风险暴露等审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
    本集团将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全面推进平台化服务战略的实施,推动
创新转型,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努力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预计 2020 年业务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持续增长,资产质量保持优良。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0 年 6 月 16 日




                                    3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七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拟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国内准则审
计事项)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国际准则审计事项)为本公司 2020 年度
境内外审计机构并为本公司提供境内外审计服务。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宜的
具体内容参见本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
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www.czbank.com)披露的《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0 年 6 月 16 日




                                   3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八



 关于选举王建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期,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来函,对派驻本行的董事进行调整,推荐王
建先生担任本行董事,黄志明先生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选任标
准和程序》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对王建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初审,认为王建先生的学历和从业经历符合银
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本行董事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提名王建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王建先生简历


                                                       2020 年 6 月 16 日




                                  37
附件


                              王建先生简历


    王建,男,1980 年 12 月出生,籍贯湖北阳新,南京邮电大学企业管理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王先生的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自 2006 年 4 月至 2009 年 6 月,
任华信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自 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 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2 月,历任浙
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自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副总经理;自 2018
年 1 月至今,历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3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九



关于选举任志祥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期,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浙江能源
国际有限公司联合来函,对派驻本行的董事进行调整,推荐任志祥先生担任本行
董事,韦东良先生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选任标
准和程序》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对任志祥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初审,认为任志祥先生的学历和从业经历符
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本行董事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
力;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提名任志祥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
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任志祥先生简历
                                                      2020 年 6 月 16 日




                                  39
附件


                             任志祥先生简历


    任志祥,男,1969 年 2 月出生,籍贯浙江杭州,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
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任先生的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自 2006 年 5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自 2007 年
2 月至 2010 年 10 月,任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高级主管;自 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究与法律事务部主
任经济师;自 2013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战略
管理与法律部主任经济师、副主任、主任;2019 年 11 月至今,任浙能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4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十



               关于选举汪炜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结构,充实董事会力量,本行拟增补一名独立董事。根
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选任标准和程
序》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汪炜
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初审,认为汪炜先生的学历和从业经历符合银保
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本行独立董事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提名汪炜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汪炜先生简历


                                                        2020 年 6 月 16 日




                                    41
附件
                                汪炜先生简历


    汪炜,男,1967 年 8 月出生,籍贯浙江舟山,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
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汪先生的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自 1995 年 9 月至今,
汪先生一直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任教,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教
授;自 2009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期间,担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术委
员会副主任和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自 2010 年 3 月至今,担任浙江大
学金融研究院教授、首席专家;自 2013 年 6 月至今,担任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促
进会秘书长、常务副会长;自 2017 年 9 月至今,担任浙江省金融研究院院长;
自 2015 年 6 月、2018 年 4 月、2019 年 4 月、2019 年 11 月、2020 年 1 月至今分
别担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18
年 11 月至今担任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此外,汪先生目前还担任中
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新安江千岛湖
流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万向信托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杭州港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4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十一



    浙商银行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本公司编制了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同时,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报告出
具了鉴证报告,具体内容参见本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0 月 6 月 16 日




                                     4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十二



    关于浙商银行2019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2004 年第 3
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8 年第 1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公
告〔201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2 号)等
监管规定,现将浙商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如下,请予以审议。
    一、关联方授信业务情况
    (一)关联方授信业务
    截至 2019 年末,本行关联方授信业务余额(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和国债
质押,下同)103.67 亿元,其中,银保监会口径关联方授信余额 96.06 亿元,比
年初减少 2.75 亿元,包括关联法人客户 27 户,授信业务余额 94.49 亿元,比年
初减少 2.97 亿元;关联自然人客户 1798 户,授信业务余额 1.57 亿元,比年初
增加 0.22 亿元。
    (二)监管指标及风险状况
    截至 2019 年末,本行银保监会口径关联法人授信业务余额 94.49 亿元,占
本行资本净额(1620.98 亿元)的 5.83%;银保监会口径关联自然人授信业务余
额 1.57 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 0.10%;所有银保监会口径关联方授信业务余
额占资本净额的 5.93%;符合银保监会及本行相关规定。
    最大银保监会口径关联方集团授信业务余额 37.36 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
2.30%,所属股东为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符合银保监会及本行相关规定。
    截至 2019 年末,本行银保监会口径关联方授信业务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
未向银保监会口径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二、关联方非授信业务情况
    目前,本行与关联方的非授信关联交易均为一般关联交易。主要为以下六类

                                     44
业务:
    (一)不动产租赁业务
    1.本行主要股东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永利地产集团有限
公司为本行绍兴分行提供了两笔营业用房租赁服务, 租赁面积 5754.96 平方米:
其中一笔租期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期限为五年,前两
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300 万元,第三年至第五年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 5%;另一
笔租期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期限为五年零七个月,租金
为每年人民币 65 万元。定价方式按照当地市场租赁行情由双方协商确定。
    2.本行为本行子公司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笔办公用房
租赁服务。租赁面积 3500 平方米,租期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8 年 3 月 31 日,
租期十年。前三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472.68 万元,从第四年起每三年递增 5%。
定价方式按照当地市场租赁行情由双方协商确定。
    3.本行关联方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行舟山分行普陀支行提供了
一笔营业办公用房租赁服务。租赁面积 1068.85 平方米,租期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0 月 31 日,租期十年。第一年租金为 57.47 万元,第二年租金为
114.94 万元,从第三年起每两年递增 4%。定价方式按照当地市场租赁行情由双
方协商确定。
    4.本行沈阳分行为本行关联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租赁
业务。租赁面积 1147.73 平方米,租期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租期五年,第一年租金为 70.4 万元,第二、三年租金为 84.48 万元,第四、
五年租金为 88.70 万元。定价方式按照当地市场租赁行情由双方协商确定。
    5.本行义乌分行为本行关联方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笔办公
用房租赁服务。租赁面积 1556.94 平方米,租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租期三年。年租金为 56.83 万元,租期内租金不变。定价方式按
照当地市场租赁行情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委托或受托销售业务
    1.本行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签订代销合作协
议。目前,本行代销该公司一款“民生安享无忧养老保险”产品,截至 2019 年
末,共计销售 266 笔,代收保费 299.10 万元,其中 2019 年全年销售 71 笔,代
收保费 79.8 万元,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 7.87 万元;2019 年四季度销售 4 笔,

                                      45
代收保费 3.1 万元,代理保险手续费 0.18 万元。
    2. 本行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4 日签订代销合作协
议,代销其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借款人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等产品。截至
2019 年末,共计销售该公司产品 767 笔,代收保费 382.30 万元,其中 2019 年
全年销售 767 笔,代收保费 382.30 万元,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 133.85 万元;2019
年四季度销售 175 笔,代收保费 130.92 万元,代理保险手续费 45.82 万元。
    3. 本行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 日签订代销合作协议。
因业务结构调整,自 2018 年三季度至 2019 年 12 月末,本行未销售该公司资管
产品;截至 2019 年 12 月末,该公司在本行代销资管产品余额为零,但因存量产
品,2019 年获得代理手续费 66.30 万元。
    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均属业务代理行为,所售产品均由关联方发行和管
理,本行仅通过代理行为获取销售手续费,不承担产品的投资、管理、兑付等职
责。在与关联方合作中,本行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商银行个人代销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商银发〔2016〕258 号)及《关于印发〈浙商银行个人
代销业务合作机构准入及产品风险评级标准〉的通知》(浙商银发〔2016〕358
号)相关规定执行,未在准入、产品价格等方面给予其优于其他同类合作机构的
便利。
    (三)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
    本行关联方为本行提供金融服务,主要涉及受托管理服务。万向信托股份公
司、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受托管理服
务,2019 年全年管理费分别为 3143.11 万元、552.5 万元、2867.06 万元。上述
管理费率定价参考市场定价标准,符合定价公允的原则。
    本行为本行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主要涉及债券承销、资产托管等业务。本
行为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资产托管服务,2019 年全年托管手续费分别为 253.69 万元、
167.29 万元、117.25 万元;本行为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
司提供债券承销服务,2019 年全年承销费 125 万元。上述金融服务业务定价参
考市场定价标准,符合定价公允的原则。
    (四)企业联名卡业务
    本行与本行主要股东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发行“浙商永利集团”

                                    46
联名卡;与本行主要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合作发行浙商保险联名卡;与本行主要股东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联营企业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发行会稽山联名卡。截至 2019
年末,“浙商永利集团”联名卡共计发行 397 张,激活 80 张;浙商保险联名卡
共计发行 84 张,激活 43 张;会稽山联名卡发行 67 张,激活 13 张。上述联名卡
具有浙商银行信用卡的所有基本功能及服务,收费政策和优惠活动与我行对应等
级的无穷信用卡一致。
    (五)法律顾问服务
    本行关联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为本行杭州分行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本行杭
州分行于 2019 年 9 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最终选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为杭州
分行综合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并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签订合同,服务期限 1 年,
法律顾问费 10 万元(含税)。合同约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为杭州分行及辖属分
支机构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修改、重大疑难问题出具
法律分析意见、法律培训、受分行委托出具律师函等。
    (六)银租联动业务
    本行与本行子公司浙银租赁开展银租联动业务,包括联合办理模式(直租通、
回租通、履约见证租赁、设备买断租赁),以及推荐客户模式。截至 2019 年末,
已落地联合办理模式业务 199 笔,涉及业务金额 44.3 亿元,本行共计向浙银租
赁支付服务费 939.73 万元;已落地推荐客户业务 25 笔,浙银租赁投放金额为
37.37 亿元,需向我行支付的推荐费为 707 万元。
    三、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
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
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
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四、贯彻固本强基,强化规则约束机制
    (一)进一步梳理职责,不断优化管理系统
    1.梳理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开展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工作。本行借 A 股上
市的契机,梳理各监管口径对关联交易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业务条线及管
理部门职责,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本行根据银保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

                                    47
会计准则关联方口径及相关管理要求,自今年起开展关联交易年度额度预计工作。
    2.优化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功能。本行结合日常工作需要,从提前识别关联方
信息等角度出发对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在已实现关联方名单批量导入、
修改等功能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在关联方授信业务发起及审批环节对本行关联方
进行主动识别提示,并对关联法人授信业务审批流程实现硬约束,严格禁止关联
法人授信业务越权投放。
    (二)严格审查审批关联方授信
    1.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本行按季更新关联方名单,并不时地进行动态维护,
切实提高关联方名单管理的及时性、真实性及完整性。此外,本行多次要求内部
人对近亲属信息进行补录及完善,提高全行关联自然人信息质量。截至 2019 年
末,本行共审查确认各监管口径关联法人 1268 家、关联自然人 9299 人。
    2.严格审查审批。2019 年,本行董事会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共审批关联方授信 16 笔。其中,审批一般关联授信 11 笔,审批额度 56.25
亿元;审批重大关联授信 5 笔,审批额度 189.80 亿元(注:期间变更方案仅统
计新增额度)。本行所有重大关联交易均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同时报告银保监会。
    3. 董事会及其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职充分。报告期内,各位董事
勤勉尽责,表决关联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积极发表独立意见。
日常工作中,各位董事认真了解和掌握关联交易业务相关情况,重点关注关联交
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充分履行关联交易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职责,有效防范了
关联交易风险,保证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
    (三)持续监测关联方业务情况
    2019 年,本行根据银保监会及行内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持续加强关
联方授信业务监测工作:一是扩大监测范围,强化监测措施。按照穿透原则对关
联方名单内相关授信业务进行跟踪监测,将自营及资管资金对接的特定目的载体
投资业务纳入监测范围。二是多维度统计业务指标,加强监测力度,从业务品种、
关联人类型、资产分类、担保方式等维度持续对关联方相关业务进行监测。三是
计算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法人按关联方所在集团合并计算;关联自然人按
关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并计算。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48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0 年 6 月 16 日




                             4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十三



             关于浙商银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自本行在A股上市,成为A+H两地上市公司后,需进一步加强本行关联交易管
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商业银行与内
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监管制度及本行章程相关规定,自本年度开始制定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超过当年年度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将根据
相关监管规定另行披露。
    本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具体内容参见本行分别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和
本行网站(www.czbank.com)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中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行独立
非执行董事就此议案出具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0 年 6 月 16 日




                                   5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十四



              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已于 2019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制度,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
复》(国函〔2019〕97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
行 A 股发行上市后实际情况及同业惯例等,拟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其中,对于公司章程第七章“类
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所涉条款的修改,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还需分别
提交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需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批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并同意授
权董事会(董事会可转授权予获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调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
关条款,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备案等事宜。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特别决议方式经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对于公司章程第七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
程序”所涉条款的修改,还需分别提交202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
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0 年 6 月 16 日


                                   51
          附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五 条      本 行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根据本行实际情
18,718,696,778 元。                          币18,718,696,77821,268,696,778元。                     况进行修改
    第八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八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浙商银行委员会(简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浙商银行委员会(简称“浙
称“浙商银行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浙商银       商银行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浙商银行纪律检查
行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浙商银行纪委”), 委员会(简称“浙商银行纪委”),开展党的活
                                                                                                  根据本行实际情
开展党的活动。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在本行       动。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在本行发挥领导核心作             况进行修改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本行设立党的工
实。本行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本                                    第三章   资本
                  第一节   股份                                  第一节   股份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    准 , 本 行 可 以 发 行 的 普 通 股 总 数
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 为21,268,696,778【】股。
    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其中境内上市股份【】股,占本行普通       股 21,268,696,778 【 】 股 , 其 中 境 内 上 市 股
                                                                                                  根据本行实际情
股股份总数的【】%;H 股【】股,占本行普      份16,714,696,778【】股,占本行普通股股份总           况进行修改
通股股份总数的【】%。                        数的【】78.59%;H股4,554,000,000【】股,占
    本行于境外已发行优先股总数为             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1.41%。
108,750,000 股。                                 本行于境外已发行优先股总数为
                                             108,750,000 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十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三十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根据《公司法
                                                                                                  (2018 修正)》
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       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有权监管
                                                                                                  第一百四十二
有权监管部门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部门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条、《上市公司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章程指引(2019
                                                                                                  修订)》第二十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条、第二十四


                                                      52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条、第二十五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   励奖励给本行职工;                           进行修改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
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
形。                                     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       (六五)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份的活动。                               必需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
    本行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收购买卖本行股
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份的活动。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       本行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三)项的原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因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本行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
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让给职工。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本行因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股份回购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53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
                                            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与质押                       第三节   股份转让与质押
                                                第四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第四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员、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的,卖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根据《证券法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2019 修订)》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本行董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第四十四条进行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修改
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起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关规定对境外上市股份的买卖限制另有规定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从其规定。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
                                            规定对境外上市股份的买卖限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本
                                                                                          根据《上市公司
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      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    章程指引(2019
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股份转让而发生的H股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本     修订)》第五十
                                                                                          五条、《上市公
登记。                                      行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应至少提前十个
                                                                                          司股东大会规则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营业日以公告方式通知H股股东。                 (2016 修订)》


                                                     54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行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日期之    第十八条、《香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规则》第 13.66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条及本行实
                                                                                         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第五十七条 除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十七条      除非法律、法规、部门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另有规定,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另
                                            本行全体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有规定,本行全体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
   ……
                                               (五)依照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五)依照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获得     根据国家机关更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                                                   名的实际情况进
                                            有关信息,包括:
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行修改
                                               ……
   ……
                                               (8)已呈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工
   (8)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
                                            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期
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企业年度报告。
                                            的企业年度报告。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55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七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
                                             行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
   第七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本行在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
式召开。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根据《上市公司
   本行在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的
                                             包括视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章程指引(2019
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视                                                  修订)》第四十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四条进行修改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席。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

                                                 第八十八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       根据《国务院关
                                                                                             于调整适用在境
                                             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
   第八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外上市公司召开
                                             开二十个香港营业四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有权        股东大会通知期
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
                                             出席股东大会的各股东;本行召开临时股东大        限等事项规定的
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有权出席股东
                                             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批复》(国函
大会的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2019〕97 号)、
                                             于会议召开十个香港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
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                                                       《香港联合交易
                                             为准)以前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各股东。拟      所有限公司证券
回复送达本行。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        上市规则》附录
                                                                                             十四第 E.1.3 条
                                             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进行修改
   第八十九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第八十九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
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       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国务院关
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于调整适用在境
                                                                                             外上市公司召开
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通知期
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股东      限等事项规定的
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本行应       大会;达不到的,本行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      批复》(国函
                                                                                             〔2019〕97 号)
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       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
                                                                                             进行修改
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有权出席的股         有权出席的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

                                                    56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东大会。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有权出
席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        第九十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有
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      权出席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
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      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
内上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      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
进行。                                      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根据《国务院关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
                                                                                          于调整适用在境
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      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外上市公司召开
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      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    股东大会通知期
                                                                                          限等事项规定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      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
                                                                                          批复》(国函
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的通知。                                      〔2019〕97 号)
    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进行修改

文件及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对于 H      及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对于 H 股股东,
股股东,本行也可以通过本行及香港联交所      本行也可以通过本行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
网站发布的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      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 H 股股东以专
向 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     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的方式送出。
    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四条    本行召开类别股东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行召开类别股东会
                                            议,应当参照本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
                                            限要求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                                                 根据《国务院关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   于调整适用在境
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
                                            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外上市公司召开
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
                                            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 股东大会通知期
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限等事项规定的
                                            复送达本行。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                                                 批复》(国函
                                                为更改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而召开的某个 〔2019〕97 号)、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
                                            类别股东会议(但不包括其续会),所需的法定 《香港联合交易
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                                                 所有限公司证券
                                            人数必须是该类别的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一
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应                                                 上市规则》附录
                                            的持有人。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 三第 6(2)条进
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 行修改
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
                                            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
知,本行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应当在五日内


                                                    57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
                                            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类
                                            别股东会议。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三十八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至本届       根据《上市公司
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章程指引(2019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                                                       修订)》第九十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六条进行修改
                                            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
                                            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第一百四十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财务会          (三)认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财务会计报       根据《证券法
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2019 修订)》
                                                                                             第八十二条进行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
                                                                                             修改
处置权,不受他人操纵;                      权,不受他人操纵;
    (五) 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五) 应当对本行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
完整;                                      实、准确、完整;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数
况和数据,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据,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58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权;                                              (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五十八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
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提名与薪
                                              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
酬委员会根据本行实际向董事会提议,以全
                                              员会根据本行实际向董事会提议,以全体董事的 根据《公司法》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2018 修正)第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四十四条及本行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代行                                                   实际情况进行修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改
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行职务。
                                                  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行建立董事长与非             第一百六十四五条 本行建立董事长与独立     根据《香港联合
执行董事的单独会议机制,获取非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的单独会议机制,获取独立非执行董    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较为客观的判断和意见,确保非执行董事对        事较为客观的判断和意见,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
                                                                                            附录十四 A.2.7
执行董事履行监督、检查和平衡的职责。          对执行董事履行监督、检查和平衡的职责          条进行修改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       第一百七十三四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护委员会和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 和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
会对董事会负责。                              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章程指引(2019
                                                                                            修订)》第一百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零七条进行修改
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            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担任审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
委员会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        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风
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        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59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十五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和风险
                                               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
                                               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十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百零七八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
    第二百零八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
                                               构,行使下列职权:
构,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证券发行文件
     (十七)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八)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根据《证券法
                                                   (十八)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2019 修订)》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第八十二条进行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修改
    (十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
                                                   (十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
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
                                               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
用,应当由本行承担。
                                               由本行承担。
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
                 格和义务                                           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       第二百二十三四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
                                                                                                章程指引(2019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年修订)》第一
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百二十六条进行
                                                                                                修改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
                     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二百五十条     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          第二百四十九五十条       本行交纳所得税后
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根据《金融企业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财务规则》修改
    (二)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60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三)提取资产损失减值准备;             (三)提取一般准备金资产损失减值准备;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红利。                     (五)支付股东红利。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法规、部门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   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   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注 1: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序号以及章程正文中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根据删除条款情况相
         应调整。
         注 2:应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行更换营业执照的要求,将修改第一章第五条本行注
         册资本条款及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本行股本结构条款的内容加入本议案项下章程修改对照表
         中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行将前往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6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十五



       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已于 2019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制度,本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 号)《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9 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拟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议事规则修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本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获得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并同意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
转授权予获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
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并结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调整和修改
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股东审议。


    附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0 年 6 月 16 日




                                   62
          附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
                                          关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
                                              ……
关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行
   ……
                                          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行
   (十七)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
                                          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行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行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八)审议批准本行当年累计支出总额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根据本行实际情
                                          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 0.5%的现金或       况修改
   (十八)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
                                          等值物品的对外捐赠事项;
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十九八)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
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
                                          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
                                          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
投资和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
   ……
                                          投资和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
                                             ……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行股票上市地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
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及依照本行章程
                                          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及依照本
规定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行章程规定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本行股份的转让,需到本行委托的股票                                               与公司章程一致
                                             本行股份的转让,需到本行委托的股票登       性修改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记机构办理登记。
   本行股份的转让需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
                                             本行股份的转让需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督管理机构等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七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      第七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单
                                                                                    根据公司章程的
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    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    相关规定修改表
上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或根据《香    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或根据《香港          述



                                                63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港上市规则》规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上市规则》规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期
期限前至少两日(以较早者为准),提出临      限前至少两日(以较早者为准),提出临时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属于股东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属于股东大
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该
该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      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提案。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行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行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出决议。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
                                            开二十个香港营业日以前通知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的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将     根据《国务院关
                                                                                       于调整适用在境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
                                                                                       外上市公司召开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   召开十个香港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     股东大会通知期
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有权出席股东      准)以前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各股东。会   限等事项规定的
大会的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有       批复》(国函
                                                                                       〔2019〕97 号)、
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      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
                                                                                       《香港联合交易
回复送达本行。                              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     所有限公司证券
                                            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上市规则》附录
                                                                                       十四第 E.1.3 条
                                               为更改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而召开的某
                                                                                           进行修改
                                            个类别股东会议(但不包括其续会),所需
                                            的法定人数必须是该类别的已发行股份至少
                                            三分之一的持有人。
   第十七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      第十七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     根据《国务院关
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      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     于调整适用在境
                                                                                       外上市公司召开
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      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
                                                                                       股东大会通知期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     限等事项规定的

                                                  64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      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       批复》(国函
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本行应当      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本行应当     〔2019〕97 号)
                                                                                           进行修改
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      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
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有权出席的股东,      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有权出席的股东,
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章   会议召开和表决                   第五章   会议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五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式召开。
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本行在保证股东大会
式召开。
                                            会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     根据《上市公司
   本行在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的
                                            式和途径,包括视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     章程指引(2019
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视                                                 修订)》第四十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四条进行修改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席。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     第四十五六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
行的授信逾期时,其不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      本行的授信逾期时,其不能在股东大会上行
表决权,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使表决权,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         股东质押本行有表决权股权数量达到或
                                                                                       与公司章程一致
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时,其在股东大会      超过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权数量的百分之         性修改
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其已质押部分股      五十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
权不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限制,其已质押部分股权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数。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注:修改后的条款序号以及正文中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根据删除条款情况相应调整。




                                                  6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十六



           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已于 2019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制度,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上证公字(2011)5 号)《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14〕
5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拟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
件)。
    其中,在原十三条董事会职权中新增对外捐赠权限,提请由董事会审批当年
累计支出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 0.5%的现金或等值物品的对外捐
赠事项,同时,董事会可在上述捐赠权限范围内适当做部分转授权于本行经营层
行使。
    本次议事规则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自本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获得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并同意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
转授权予获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
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并结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调整和修改
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0 年 6 月 16 日

                                    66
        附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架构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架构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根据《上市公司
                                         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章程指引(2019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修订)》第九十
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至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条进行修改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   根据《公司法》
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提名与薪   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提名    (2018 修正)第
酬委员会根据本行实际向董事会提议,以全   与薪酬委员会根据本行实际向董事会提议,    四十四条及本行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实际情况进行修
   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订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
                                         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
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
                                         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普
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                                            根据本行董事会
                                         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专门委员会设置
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委员由 实际情况、《上
生,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海证券交易所上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
   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市公司关联交易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 实施指引》第二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十九条以及《上
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                                            市公司章程指引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                                            (2019 修订)》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七条进
数。担任审计委员会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
                                           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行修改
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



                                               67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审计委员会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
                                            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
                                               (二十四)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及消费
    第十三条     根据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   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审批高
行使下列职权:                              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
    ……                                    信贷报告,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
    (二十四)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及消      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           根据《商业银行
                                                                                       并表管理与监管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审批        (二十五)遵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指引》第二十一
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      构并表监管要求,承担本行并表管理的最终     条及公司章程及
色信贷报告,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      责任,负责制定本行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方     本公司实际情况
                                                                                       进行修改
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          针,审核和监督并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的制
    (二十五)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      定和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六)批准本行当年累计支出总额不
                                            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 0.5%的现金或
                                            等值物品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七五)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会议通知和出席                 第二节    会议通知和出席
    第四十一条     董事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第四十一条   董事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人和代理董事的姓名、委托人的授权范      委托人和代理董事的姓名、委托人的授权范
                                                                                       根据《证券法
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日期和有效期      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日期和有效期
                                                                                       (2019 修订)》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八十二条进行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修改

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68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                                     中进行专门授权。
                                              ……
           第三节    会议召开和表决                      第三节   会议召开和表决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重大关联交易;
                                               (三)提名、任免董事;
   (二)利润分配方案;
                                               (四三)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根据《关于在上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市公司建立独立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
                                               (七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董事制度的指导
的事项;
                                               (八五)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       意见》修改
   (六)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
                                            益的事项;
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九六)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文件以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意见的其他事项。
                                            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6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十七



           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已于 2019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制度,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拟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议事规则修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本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获得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并同意授权监事会(监事会可
转授权予获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
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并结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调整和修改
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
    本项议案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0 年 6 月 16 日




                                    70
          附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行使
   第八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
                                                ……
   ……                                                                                 共和国证券法
                                               (十七)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证券发行文   (2019 修订)》
   (十七)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
                                            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第八十二条进行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修改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节     会议通知和出席                 第二节   会议通知和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长
长应当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应当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与公司章程一致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性修改
   (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四)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议案一




                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A股股东: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本公司章程第七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所涉条款的修改,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还需提交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具体修改内容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四)。
     请各位 A 股股东审议。




                                    7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议案一




                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H股股东: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本公司章程第七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所涉条款的修改,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还需提交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具体修改内容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四)。
     请各位 H 股股东审议。




                                    7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报告材料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19 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全体独立董事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商
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
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本行章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履行职责,独立
自主决策,努力推动和完善本行公司法人治理,切实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共有独立董事 7 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均由独立董事担任。
除所获年度酬金以外,本行独立董事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
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务,本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本行独立董事简历如下:
    童本立,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教授、高级会计师。童先生曾
任浙江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浙江财经学院(现浙江财经大学)副院长、院长、
党委书记,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
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杭州解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袁放,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科、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袁先生曾任浙江银
行学校(现浙江省金融职业学院)副校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管理处

                                   74
副处长,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浙江产
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光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浙江省证券与上市公司研
究会会长。现任温州民商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浙江钱塘江金研院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长。
    戴德明,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戴先生长期并至今于中
国人民大学会计系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现任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中银航空租赁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利发展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廖柏伟,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廖先生长期并至今于香
港中文大学任教,历任香港中文大学讲师、高级讲师、教授、讲座教授,期间担
任香港中文大学副校长。曾任香港中文大学全球经济及金融研究所所长,恒隆地
产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中文大学刘佐德全球经济及金融研究所教
授,香港金融管理局辖下香港货币及金融研究中心董事,载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和恒隆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廖先生于 1999
年获授勋香港银紫荆星章,并于 2006 年获委任为香港太平绅士。
    郑金都,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一级律师资格。郑先生曾任杭
州大学(现浙江大学)法律系讲师,浙江国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长江
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
任、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政协第十二届委
员,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杭
州市三门商会会长,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申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
    周志方,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大学,高级经济师。周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山支行副股长,中国工商银行江山支行副股长,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分行营业
部主任、储蓄部主任、副行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主
持工作)、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

                                   75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上海分局局长,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资深专家(正行级),期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第三
         巡视组组长。
             王国才,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大学,高级经济师。王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玉环支行副行长、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
         副行长、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专家。
              二、独立董事 2019 年度履职情况
            (一)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情况
             2019年,本行独立董事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会议,对本行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策事项进行审议。2019年,本行共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2次,审议通过15项议案;召开董事会会议10次,审议通过72
         项议案;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19次,审议通过71项议案。独立董事出席
         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会议次数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独立        股东                                    风险与关               消费者权   普惠金融
                        董事会   战略委   审计委员               提名与薪
  董事        大会                                    联交易控               益保护委   发展委员
                                  员会       会                  酬委员会
                                                      制委员会                员会         会
 童本立       2/2       9/10       -        2/3          -         2/2          -          -
  袁放        2/2       9/10       -         -         9/10         -          2/2         -
 戴德明       2/2       9/10       -        3/3          -          -           -          -
 廖柏伟       1/2       8/10      1/1        -           -          -           -         1/1
 郑金都       1/2       9/10      1/1        -           -         2/2          -         1/1
 周志方       2/2       9/10       -         -         10/10       2/2         2/2         -
 王国才       2/2       10/10      -         -         9/10         -          2/2         -
注:(1)会议“亲自出席次数”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电话参加会议。
    (2)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董事,均已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3)2019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9 年度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作为 1 次股东大会计数。

            (二)独立董事参加本行调研以及培训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会议之外,结合董事会和专

                                                 76
门委员会职责,积极关注本行发展情况与发展战略实施情况,主动强化与其他董
事、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成员以及股东、监管机构的沟通,通过开展座谈以
及现场调研等方式,现场考察本行经营管理状况,2019年共开展分行调研6次,
对总行金融科技专项调研1次,对本行经营发展、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
见。
    为了不断更新知识及信息储备,提升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及时跟进监管政策
的变化,认真参加涉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三)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情况
    为配合独立董事有效履职,本行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并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积极回应独立董事的相关要求,包括协助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座谈,安排
相关培训,并及时提供履职信息和参阅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独立董事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审议确认关
联方,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听取关联交易报告,敦促关联交易依法合规、遵循商
业原则进行。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行对外担保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属
于本行的正常业务之一。本行高度重视对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对被担保对象的
资信标准、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并据此开展相关业
务。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行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中披露的用途使用。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19年,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行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方案、浙商
银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草案)等,确定对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独立董事对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均表示同意。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没有须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77
    报告期内,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年报工作的相关要求,与本行外部审计师保
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行所聘任的会计
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
作。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19年度境内审
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事务所为本行2019年度
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9年本行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标准和比例清晰明确,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并经独
立董事审议同意。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独立董事高度关注本行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
诺均得到履行。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
关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积极履行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
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9年,本行持续推进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实施。独立董事高度重视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审核了《浙商银行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内部控制评价
中未发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
    2019年,本行董事会共召开会议10次,主要审议通过了工作报告、业务经营
计划、利润分配、财务报告、A股IPO发行方案、平台化服务战略等议案。
    2019年,战略委员会共召开会议1次,主要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9年度业务经营计划、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
9项议案。战略委员会就年度财务决算、绿色金融工作开展、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78
    2019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会议3次,与外部审计师召开1次单独沟通会议,
主要审议通过了本行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14项议案。审计委员会就内外部审计工作安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或建
议。
    2019年,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会议10次,主要审议通过了全面
风险管理情况、2018年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及2019年风险偏好建议、2019年度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2018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2018年度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
况、2018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部分客户关联方授信方案
等38项议案。同时,对部分分行开展了以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信用风险管理
为重点的风险管理专项调研。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建设、关联交易管理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2019年,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共召开会议2次,主要审议通过了薪酬管理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7项议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就优化
薪酬激励机制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召开会议2次,主要审议通过了消费者权
益保护工作报告等2项议案。
    2019年,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共召开会议1次,主要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
2019年普惠金融工作计划》。
    四、综合评价
    综上,2019年度本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
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对本行的各项业务发展及重大事项进行了认真监
督。有效提升了本行公司治理水平,维护了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0 年 6 月 16 日




                                  7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报告材料二



浙商银行关于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19年度履职评
                             价结果的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要求、本行章程及履职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19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履职评
价及结果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及其成员 2019 年度履职评价及结果
    2019 年,本行董事会及其成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本行章程、《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
法》等有关规定,诚信勤勉履行职责,确保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
规定,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019 年,董事会共召集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研究审议 15 项议案;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会议,研究审议 72 项议案;召开了 19 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
71 项议案。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和表决,并发表专业、客观的意见。
    本行董事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
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主动适应经济金融新形势,以“两
最”总目标为引领,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明确高质量发展方向。顺利实现 A
股上市,有效补充资本,持续加强资本管理。坚持培育特色竞争优势,加快金融
科技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助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注重服务实体经
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切实强化内控合规管理,有效加强
风险管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编制和披露有关本
行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情况的报告。
    全体董事均能坚持科学审慎决策,规范行使职权。执行董事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及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非执行董事积极履行股东与本行之间的沟通职责,支持本行制定资本
补充规划,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所在专门委员

                                   80
会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等
方式,围绕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内外审计、薪酬激励等重要事项,
深入研究问题,积极发表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根据本行各位监事的评价情况,结合董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情况,并经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评定全体董事 2019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
“称职”。
    二、监事会及其成员 2019 年度履职评价及结果
    2019 年,本行监事会及其成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
法》等相关规定,以保护股东、员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
标,诚信勤勉履行监督职责,服务于本行战略决策落地、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等
工作的推进,支持和保障全行创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全年共召开了 9 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了 19 项议案,研究和听取了 39 项相关情况报告,其中专题听取了行
长和风险管理、计划财务等分管行领导的年度履职报告,并就相关情况开展深入
交流;召开了 7 次专门委员会,审议了 10 项议案。全体监事出席会议和表决,
并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
    本行监事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监督工作要求,围
绕“两最”总目标和平台化服务战略,着力在发展规划和战略实施、制度管理和
执行、内控建设和落实、风险防范和化解等方面深化监督。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会议审议和研究内容涉及战略执行、履职评价、风险管理、资本管理、流动性风
险管理及压力测试、内控管理、财务管理、授信管理、薪酬管理、关联交易、数
据治理、并表管理、反洗钱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按规定出席了股东大
会、监事会,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
序、表决结果及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按照监管要求和监事会工作重点,全体监事参与了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评估
和“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积极参加对总行条线和 6 家分行的审计
调研活动,内容涉及本行信用卡业务、新发放贷款审慎性、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
管理、内控案防和反洗钱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并持续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积
极开展调研活动,先后赴 7 家分行调研,就分行落实本行战略决策、稳健发展、
防控风险和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同时,主动参与上市专题培训和同业监事

                                   81
会交流活动。经统计,非驻行股东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全年为本行工作时间均不
少于 15 个工作日。
    根据本行各位监事自评和互评情况,并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评定全体监事 2019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三、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19 年度履职评价及结果
    2019 年,本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按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议事规则》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
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坚持本行发展战略目标,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忠
于职守、勤勉尽责、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积极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
    本行高级管理层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和平台化服务战略,坚持“服务实
体经济、创新转型、合规经营、防化风险、提质增效”五项经营原则,全面落实
“推创新、调结构、稳发展,强管理、纾风险、提质效”的工作要求,开启了创
新转型发展,完善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了内控合规管理,全面完成了年度
经营指标和预算,监管指标全面达标,顺利实现了 A 股上市,市场竞争力和品牌
影响力持续提升。
    本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监管各项要求和董事会战
略,深入分析研判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重大经营管理情况,贯彻落实平台化服务战略,特色竞争力不断增强,服务实体
经济更加有效。监事会未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或在履
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利用职位谋取私利或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未发现本
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行为。
    根据本行各位监事的评价情况,结合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情况,
并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评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履
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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