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4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 年 10 月 29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
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
产投资经营集团(集团客户)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
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80 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业务品种包
括存放同业、同业借款、拆放同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开立国内
信用证、区块链应收款保兑、普通金融债投资,其中同业融出类产品用信不超
过 40 亿元。

    上述议案中的授信额度未纳入本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与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集团客户)关联方的关联
交易


                                    1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集团客户)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绍兴
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9.8 亿元,授信方案有效
期一年,其中: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
信额度 20 亿元;给予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0 亿元;
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存量一般授信额度 6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
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 亿元;绍兴平水若耶溪水系综合整
治开发有限公司存量一般授信额度 8000 万元。

    上述议案中的授信额度已纳入本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为
51%,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29%,根据《商业银
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
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集团客户)关联方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本公司 760,810,192 股股份,股权比例为 3.58%,因曾经联合委派监
事葛梅荣先生(已辞任)且已再次提名监事人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为本公司主要股东。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绍兴市
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绍兴
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
司、绍兴平水若耶溪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旅游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均为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2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对银
保监会口径的上述关联方不发放信用贷款、不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
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
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
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浙银金融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授信额
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
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
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
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



                                  3
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
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