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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2021-01-0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
                   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证发〔2020〕100 号,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上证发〔2016〕20 号、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
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相
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业务指
引》《香港上市规则》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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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本行自行审慎判断办理暂缓、豁免
业务,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事
后监管。如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得以保密并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且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符合本办法第四
条罗列的条件,本行可以暂缓披露:
    (一)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二)信息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三)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相关
规定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且按相关监
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本行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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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罗列的条件,本行可以豁免披露: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信息涉及中央银行(或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
或香港政府外汇基金向本行提供流动资金支援;
    (四)属于法律法规、执法机构或法院命令所禁止披露
的信息;
   (五)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相关
规定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
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
关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室
以及各分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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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根据
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内部制度的规定向本行董事会秘书或本
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
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报告,
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等,并附
核查所需的其他必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核查并判断,必要时,可以征求境内外法律顾问等
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本行董事会秘书审
核、登记后,报本行董事长签字确认。决定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妥善归档保管有关
文件,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登记及归档的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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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文件等。
    对于需要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应在履行上述内部审批程序后,依据香港相关监管规定申请
暂缓、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本行经审慎核查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被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认
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按照监管规定及本行信息披
露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
市场传闻的,或因未披露相关信息而导致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工具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按照监管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或者期限届满的,本行应当及时按照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拟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应当遵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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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关监管规则、本行章程及其不时修订的规定;
若有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规则、
本行章程及其不时修订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
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
行将按照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
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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