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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01-0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3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证公字〔2013〕13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行在境内证券
市场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
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及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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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本行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本行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本行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四条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本行募集资金,不得利用本行募集资金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本行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行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
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存管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本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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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信息披露
    第七条 本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时严格按照本行内
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且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本行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九条 本行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变更。本行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募投项目变更议案后 2 个交
易日内将相关事项报告上交所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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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行将严格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本行章程和
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本行董事会
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该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本行董事会应在上述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
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时,如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
本行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
交所网站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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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本行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通过本行子公司或本行控制的其
他企业/机构运用的,适用本办法。
    本行于境外证券市场所募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本行境
外证券上市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
机构及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或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关监管规则、本行章程及其不时修订的规定;
若有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规则、
本行章程及其不时修订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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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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