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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2021-01-30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0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本公司制定了《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稳定股价预案》已经本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6 年度股东大会、2017 年度第一次内资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预
案》相关内容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
书》中进行了披露。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 A 股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后 3 年内,如本公
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
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
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相关方将依法根据本公司内部审批
程序所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措施稳定本公司股价。上述第
20 个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以下简称
“触发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 5.23 元,2020 年 7 月
10 日,本公司实施完成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除息后为 4.99 元。自 2021 年 1 月 4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本公司 A 股股
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4.99 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应在触发日(2021 年 1 月 29 日)后 10 个
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措施并由董事会公告。本公司将在 2021 年 2 月 19 日前
召开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