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2021-03-3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
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
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
1、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对2021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进行了合理预计,预计金额及所涉及交易内容符合业务实际需要,其定价遵循
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符合公允性原则;
2、同意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事前认可
1、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
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同意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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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事前认可
1、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
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同意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五、关于公司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事前认可
1、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
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同意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童本立、戴德明、廖柏伟、
郑金都、周志方、王国才、汪炜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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