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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1-03-3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
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
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
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重大方面建立了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
有效贯彻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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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2020年度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
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
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建、任志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关于公司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2
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八、关于公司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建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九、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
内的常规业务之一。公司重视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该项业务的风险特征,
制定了专项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此外,公司还通过现场、非现场检查等
管理手段,加大对此项业务的风险监测与防范。报告期内,公司该项业务运作
正常,没有出现违规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童本立、戴德明、廖柏伟、

                                           郑金都、周志方、王国才、汪炜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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