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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2021-03-31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 年 3 月 30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
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
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
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最高
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 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

    (二)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
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最高综合授
信额度 50 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

    (三)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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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
授信额度人民币 40 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
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因此,浙江省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主要非自
然人股东。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
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
司及其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截至 2019 年末,集团并表总资产 2,415.08 亿元,总负债 1,195.45 亿元,
营业收入 1,118.05 亿元,净利润 51.88 亿元。

    (二)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属于本公司主要非自然人
股东。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
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
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截至 2019 年末,集团并表总资产 823.27 亿元,总负债 485.38 亿元,营业
收入 604.91 亿元,净利润 19.37 亿元。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属于本公司主要非自然
人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根据《商
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截至 2019 年末,公司总资产 649.92 亿元,总负债 436.44 亿元,营业收入
49.52 亿元,净利润 18.7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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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对银
保监会口径的上述关联方不发放信用贷款、不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
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
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
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能源集团、
横店集团、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1%以上,属
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
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任志祥、胡天高、王建分别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
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
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
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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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
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任志祥、胡天高、王建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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