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 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事前认可 1、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 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同意将《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童本立、戴德明、廖柏伟、 郑金都、周志方、王国才、汪炜 202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