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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12-04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6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13 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贷款有相应抵押物并且本公司已
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郑州分行”)因与河南省国有
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河南大树置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被告二”)、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案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
司 2021 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19)。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次诉讼作出(2021)豫 01 民初 574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13
亿元,并支付利息 84,956,671.61 元、罚息 369,166.67 元、复利 26,353.42 元;
    (二)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

                                    1
15 万元;
    (三)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郑州分行对被告二名下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
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975,922.25 元,由郑州分行负担 6,611.29 元,被告一、被告
二、被告三负担 6,969,310.96 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被告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本公司收
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民终 1176 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300 元,由被告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作出终审判决,后续本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抵押物的变现时间
及被告的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能否全额收回相关款项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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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本公司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 117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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