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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3-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2 年 3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16)(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发行人名称
                      或“发行人”)
 证券代码             601916
 注册资本             2126869.6778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邮政编码             310006
 法定代表人           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11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经营范围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范围以
                      批准文件所列为准)

二、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46 号)核准,浙商银行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25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94 元/股,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 12,597,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59,056,933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437,943,067 元,上述资金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到位,
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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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字(2019)第 0685 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
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浙商银行履行尽职推荐及持
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荐机构对浙商银行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
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公
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认真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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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
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
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
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
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包括会计师、律师等浙商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地履行各自相
应的工作职责:

   1、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上述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上述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
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
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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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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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姜 颖                      程 越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