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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3-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越                        联系电话:021-2026 2315

保荐代表人姓名:姜颖                        联系电话:021-2026 23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46 号)核准,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或“公司”)以 4.94 元/股的价格首
次公开发行 255,000 万 A 股,并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浙商银行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浙商银行股份有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所备案
                                              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持续了
                                              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 2021 年度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                                           告进行事前审阅,并于 2021 年 12 月对公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了公司的三会运
                                              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情


                                        1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未发生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及相关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当事人无违法违规情况、违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及其董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规,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浙商银行股份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7                                          有限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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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阅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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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阅的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11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阅的情况”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2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未发生
 12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该等情况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浙商银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经对浙商银行及主要股东等的承诺进行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核查,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报道,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不存在应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淸;
                                            事实不符的情形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未发生
 15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该等事项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并于 2021 年 12 月
       工作质量                             对浙商银行进行了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浙商银行未发生
 17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该等事项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3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浙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
 18                                          全部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已于 2020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年 1 月销户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 2021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浙商银行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     颖




                      程     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