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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6-17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東大會



      會議資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录

1、会议议程......................................................... 1
2、会议须知......................................................... 3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5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5
 (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1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16
 (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7
 (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29
 (6)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30
 (7)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 ............................................................. 31
 (8)关于选举傅廷美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议案 ....................................................... 35
 (9)关于选举高强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
 案 ............................................................... 37
 (10)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的议案
  ................................................................. 39
 (11)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的议案
  ................................................................. 54
 (12)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66
 (1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72
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报告材料.................... 73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73
 (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评价
 报告 ............................................................. 80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 81
 (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


                                  1
评价报告 ......................................................... 82




                                 2
                             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7日(星期一)14点00分

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浙江杭州庆春路288号浙商银行总行一楼大会议室

召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注意事项

三、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四、审议各项议案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
则)

    (四)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
情况报告

    (八)关于选举傅廷美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
执行董事的议案

    (九)关于选举高强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的议案


                                     1
     (十)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的议
案

     (十一)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的
议案

     (十二)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十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统计出席会议股东的人数、代表股份数

六、对议案投票表决并统计表决结果

七、听取各项报告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
 评价报告

       (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四)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
 情况评价报告

八、宣布议案表决结果

九、股东发言

十、宣布会议结束




                                   2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1、股东(或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
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2、股东(或代理人)发言环节总时间控制在30分钟之内。股东(或代理人)
发言或提问应简明扼要,每人不超过3分钟。

    3、股东(或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的发言。在进行会议表决时,股东(或代理人)不进行发言。股东(或代理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或代
理人)身份的人员发言和质询。

    4、本次会议同时为A股股东设置了现场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并
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A股股
东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5、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将
与网络表决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6、根据本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第十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
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7、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
真填写。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3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在现场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或代理人)不发给表决票。在
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9、本次会议未接到临时提案,会议将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1 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本行“四五”规划起步之年,
也是本行董事会换届承上启下之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新冠
肺炎疫情对于全球金融市场的持续影响,本行董事会持续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
理有机融合,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化落实各
级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以推进创新转型和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着力推动五
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协同发展,公司治理日益健全,风险控制日臻完善,资本
结构不断优化,为本行“四五”规划高质量发展取得了良好的开端,为打造“一
流的商业银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1 年末,本行总资产 2.29 万亿元(集团口径,下同),较年初增长 11.64%。
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544.71 亿元,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26.48 亿元;资本充
足率 12.89%,一级资本充足率 10.8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13%,杠杆率 5.93%,
均满足监管要求;不良贷款率 1.53%,继续保持同业可比水平。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2021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本行按总资产计位列第 95 位,按一
级资本计位列第 99 位;在“2021 年全球银行品牌价值 500 强”榜单中位列第 94
位,首次跃入全球百强行列;标普和穆迪均给予本行“投资级”评级(标普 BBB-、
穆迪 Baa3),国际评级取得历史性突破。
    一、强化战略引领,确保“四五”规划稳健开局
    2021 年,本行董事会持续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浙江省委省政府和各级监管
机构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的各项要求,主动融入国家和浙江省“十四五”规划战略
全局,提升数字化、专业化、精益化三项能力,不断强化本行业务特色和差异化
竞争优势,全面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大本营建设。
    2021 年,在董事会的强有力支持下,本行贯彻落实 “夯基础、调结构、控
风险、创效益”的十二字经营方针,持续践行科技引领转型,不断探索区块链、
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与大数据等前沿技术与银行业务的深度融合,围绕竞

                                     5
争力提升,从客户视角丰富和扩大产品服务体系,在多元化经营中推动经营效益
提升和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大零售、大公司、大投行、大资管、大跨境五大业
务板块齐头并进、协同发展。
    二、平稳完成换届,董事会履职能力全面提升
    一是平稳完成董事会换届。2021 年,本行进一步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领导体制,董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开展换届工作,在
换届过程中持续加强与省委省政府、各主要股东的有效沟通,充分考虑和评估拟
任人选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正式完成董事会换届,第六届董
事会暂由 16 位董事组成,专业背景更加多元化,组成结构更为合理。
    二是严格按照要求召开相关会议。本行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
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
事会作出决定。2021 年,本行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有序
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大会议。全年共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大
会 3 次、A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次、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次,审议议案 36 项;董事
会会议 16 次,审议议案 97 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7 次,审议议案 83 项。董事
会建立健全会事前沟通和事后跟踪机制,会前就重要议案和重点关注事项召开专
题沟通会,会后定期跟踪了解审议通过议案的落实情况,充分保证重大会议决策
效率与执行效果的有机统一。全体董事积极勤勉履职,科学审慎决策,独立董事
就重大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障董事会决策科学合理。
    三是持续提升董事履职能力。2021 年,本行董事会积极组织培训、调研,拓
宽董事决策视野,提升董事履职能力。组织部分董事赴南昌、武汉和郑州分行开
展实地调研,收集一手材料,了解一线基层在战略执行、风险管理、科技创新等
方面的具体情况,听取分支机构对董事会和总行经营管理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
地提出指导意见;组织开展“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的持续义务”专题培
训、反洗钱专题培训,督促并协助董事参加上交所主板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确保
全体董事会成员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赋予的权力和职责。
    三、完善公司治理,不断健全各项治理体制机制
    2021 年,本行董事会积极响应和落实各级监管机构要求,全面审视和梳理
公司治理各项体制机制,持续健全常态化评估工作机制,推动改善公司治理薄弱
环节,治理机制更加完备,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

                                     6
    一是落实公司治理自评估最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
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
送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对照监管反馈问题持续监督落实整改,查漏补缺,举一
反三,扎实推进公司治理自评估和整改后评价工作有序进行。
    二是优化股权管理体系。高度重视各级监管机构对于股权管理的要求,严格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续完善主要股东评
估机制,定期了解和评价主要股东综合情况,推动各主要股东签订《主要股东承
诺书》并督促其履行承诺,确保主要股东行为始终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是严格审慎开展关联交易。全面落实中国银保监会、证监会、上交所、香
港联交所和会计准则对于关联方认定的规定和对于关联交易管理的要求,遵照穿
透原则识别、审查、审批各类关联交易,严密监测关联交易的定价、余额和担保
情况,通过发布专项公告和定期报告及时对关联交易开展情况进行披露,确保本
行关联交易在监管要求限额内有序开展。
    四是深化改革薪酬考核体系。积极响应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三年行
动的要求,开展经营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推动经营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
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进一步完善董事和高管薪酬体系,优化薪酬核定的各项
指标,在确保稳定性的前提下,考核评价更为科学,管理体系更为有效。
    四、优化资本结构,全面开启新一轮资本补充方案
    2021 年,本行董事会主动践行资本统筹职能,根据本行“四五”时期发展
的资本需求,深入研究监管规定和市场环境,充分论证各种资本补充工具的可行
性,周密部署资本补充各项工作,为本行可持续发展构筑坚强后盾。
    一是首次永续债发行计划圆满完成。本行于 2021 年 11 月成功完成首次永续
债簿记,募资规模 250 亿元,除传统银行类投资机构外,保险公司、公募基金、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机构等各层次、多元化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本次永续债票面
利率 3.85%,有效补充了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显著节约了本行财务成本,为本行
增营收、创效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A+H”配股方案顺利启动。2021 年,董事会经过仔细研究,严密论证,
正式启动“A+H”配股工作。在此期间,董事会充分协调各方就配股事项进行沟
通;不断完善配股工作方案,以期科学合理并符合本行实际需求;认真遴选保荐

                                   7
机构等中介机构,确保配股工作按照既定时间表有序推进。
    五、加强风险防化,落实全面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2021 年,本行董事会始终坚持“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和“小额、分散”
的授信原则,切实抓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优化,持续搭建组织结构健全、职责边
界清晰的风险管理架构,强化大额风险资产处置,严格防控新增业务风险,加强
各类风险研究分析,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本行董事会定期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系统性的评估,听取高级管理层对
于风险管理的工作报告,对风险管理具体措施提出意见并持续监督落实。2021 年,
董事会在定期审议审阅《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报告》《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等
工作报告的同时,持续加强源头风险防控,督促大数据风控平台健全优化,加快
信用风险监测平台化转型,提升风控模型管理与风险前瞻能力,完善“两地三中
心”灾备体系搭建,全面强化全流程风险管理和重点领域的风险管控。
    六、增强合规意识,提高内控管理质效
    2021 年,本行董事会继续坚持“内控优先”“合规为本”的理念,贯彻“从
严治行、从严管控、从严检查、从严问责、从严处罚”的内控合规管理基本要求。
    一是强化内控合规闭环管理。通过定期审议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本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评价、督促高级
管理层进行乱象整治问题“回头看”等多种措施不断增强全员合规意识,提升内
部控制有效性。
    二是强化反洗钱和消费者保护工作。持续加强反洗钱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力度,深入研究当前监管要求、市场环境和工作难度,在定期审议审阅《反
洗钱工作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的同时,重新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目标、战略和政策,要求高级管理层和有关职能部门就反洗钱和消保重点问
题和情况作专项汇报,推动相关体系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合法合规、奖惩考
核科学合理。
    七、深化投关管理,忠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1 年,本行董事会持续加强投资者交流的深度广度,忠实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加强临时公告披露的主动性和及时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持续提
升。
    一是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2021 年,董事会主动丰富投资者交流沟通渠道,

                                   8
深化市场对本行品牌认可。在董事会强有力的支持下,本行通过网络直播召开
“A+H”两地 2020 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股东大会、组织机构投资者调研会、机
构投资者路演、接待投资者来访、线上或电话回应投资者问询等多种形式加强与
各类投资者的交流,着力宣传本行投资亮点和五大业务板块发展优势,讲好“浙
商故事”,多措并举提升市场对本行价值的认可程度,提振投资者信心。
    二是提升信息披露工作质效。2021 年,董事会进一步提升披露主动性和及
时性,全年发布定期报告和各类临时公告等境内外重要公告逾 260 个,切实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全面遵守两地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要求,理好披露事项时间线,建立完备的事前前瞻和事后维稳体制机
制,信息披露工作获交易所高度认可。
    八、坚守企业初心,全力落实服务实体经济各项要求
    2021 年,本行董事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
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全力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要求,强化服务省委
省政府中心大局,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将浙江省作为重点服务区域。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连续六年荣获浙
江省人民政府“支持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一等奖”,连续两年荣获“融资
畅通工程突出贡献奖”。
    二是坚持有特色金融服务。将服务制造业作为重点任务,推动“浙江智造融
通工程”,将服务人才作为创新源头,聚焦生物医疗、高端制造和信息技术等新
兴产业,助力国家解决“卡脖子”难题;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战略定位,服务小
微企业园力度不断增大,稳步提高循环类贷款占比,切实提升融资获得感。
    栉风沐雨志弥坚,关山初度路犹长。2022 年,本行新一届董事会将牢记习总
书记的批示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进一步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强化战略引领,
强化特色聚焦,强化效益风控导向,把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协同发展”的
新格局全面推向新高度,实现“出规模、出效益、出形象、出口碑、出人才”的
高质量发展,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回报股东、回馈社会,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9
     2022 年 6 月 27 日




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1 年,本行监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浙江省委省政府、监管部门和总行党委的决策部署,以
“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紧紧围绕 “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
益”十二字经营方针,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各方权益,促进本行高质
量稳健发展。
    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管理架构变革
    本行监事会深入贯彻省委关于推动建设变革型组织的重要论述,围绕变革和
创新思维理念,积极打造变革型组织。新一届监事会围绕贯彻深化数字化改革,
完善“2 个中心 2 个制度 1 张清单”。一是优化组织架构,在监事会办公室下设
综合管理中心和履职评价中心,调整 12 项职能分工,充实相关人员。二是修订
履职评价制度。从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专业能力、独立性与道德水准等 5 个维
度,研究修订董监高履职评价办法。三是完善办公管理制度。制订和修订监办事
务督办、文件办理、信息报送等 10 项制度。四是充实监督事项清单。梳理完善
《监事会相关监督事项清单》,整理 34 类监督职能、64 项监督内容,并均已落
实。
    二、依法合规行使职责,强化履职评价效果
    (一)做实做细,换届工作顺利完成。按照统一换届要求认真筹备新一届监
事会的换届工作,做好监事会成员的资格审查、建立拟任监事资料档案、提议职
工监事选举等工作。2021 年 7 月 15 日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股东监事和
外部监事,成立第六届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10 名监事会成员中有 6 名为新任
监事,并对新任监事开展了职责义务专题培训,通过现场讲解、查看书面资料等
方式,使新任监事进一步了解上市公司监事职责、义务和禁止行为,为规范履行
监事职责夯实了基础。


                                   11
    (二)精益求精,议事监督更加有效。把科学安排、合理组织、做细做精等
精神贯穿于本行议事监督工作中,并根据需要积极组织现场议事和书面审阅监督,
积极传递和反馈监事监督意见的建议。全年,本行共召开 11 次监事会会议,审
议议案 37 项,听取和审阅报告 35 项;召开 8 次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
案 17 项;组织监事列席股东大会 4 次、董事会会议 15 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 9 次。与会监事积极发表监督意见,议事监督充分有效。
    (三)客观公正,履职评价更加科学。结合年度实际工作情况、银保监会审
慎监管通报情况、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回头看”工作等监管要求,把发
展规划制订执行、全面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等工作作为对年度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把服务实体经济、反洗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等工作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基本内容。继续采用年终述职评价与日常
工作监督相结合、审阅履职报告和开展访谈相结合、条线管理和落实问题整改相
结合等方式开展履职评价,积极收集年终述职与日常履职情况、访谈记录档案、
工作意见建议等信息,组织监事会成员全面审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职报告,提升履职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
    (四)做深做细,信息披露更加及时。一是积极落实信息披露工作,全年共
完成 11 次监事会公告披露工作,内容涉及监事会决议、监事辞任和聘任等相关
事项。二是维护好公司治理相关系统。根据换届情况,及时做好本行官网和上交
所公司治理系统的信息调整和补充,履行好监事会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三是
及时监测外部舆情。每周通过信息系统监测,及时发现风险敏感事件,做到与相
关部门充分沟通、掌握情况,同时就监事关心的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解释。
    三、突出重点强化督办,提升闭环管理效能
    (一)聚焦监管意见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收集行内外部监督检查的相
关动态,督促相关部门举一反三,及时整改落实,特别是屡查屡犯问题要坚决整
改到位。一是听取整治重大信息虚假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截至 2021
年末,大部分已整改。二是聚焦银保监会消保局对本行的检查情况,发送 1 份工
作联系单,提示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回头看,严防屡查屡犯,整改率达 100%。三是
听取审计署关于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截至 2021 年末,
大部分已整改。四是加强与银保监的沟通工作,及时了解监管要求,针对上年度


                                   12
监管通报和年度监管意见发现的问题,督办相关部门及时整改落实。五是主动配
合此次银保监会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专项检查相关工作,进一步梳理问题台账、
查找问题根源,积极落实整改。
    (二)聚焦行业热点和全行重点工作。一是聚焦房地产业务和个人按揭业务
发展情况,向相关部门发送 2 份风险提示函、1 份工作联系单,及时提示业务风
险,,整改率达 100%,本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和个人住房贷款集中度均保持在监
管要求内。二是聚焦股票类资产处置的退出机制,向相关部门发送 1 份工作联系
单,提出规范审批流程,完善快速处置机制等意见建议,整改率达 100%。三是聚
焦本行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及时督办工作实施情况。
    (三)聚焦审计调研和闭环管理工作。全年组织对 5 家分行的押品管理情况
进行现场审计,对 19 家分行进行非现场审计。本行押品管理控制体系总体较为
完善,分行前、中、后台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总行押品管理内控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情况基本到位,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督促整改,审计部协同对 6 家分
行进行“回头看”检查,强化了问题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改工作,提升了审计效果。
    四、紧盯全面风险管理,严守全行风险底线
    (一)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及压力测试方面,组织听取多次专题汇报,督
促做好新一轮资本补充计划,及时调整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持续压降低效无效资
产减耗,加强流动性精细化管理,差异化配置资源。
    (二)不良贷款预判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组织听取多次专题汇报,督促强
化资产风险分类责任意识,充分评估底层资产风险状况,提升风控管理水平,做
实做细贷后检查,树立不良资产“价值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的工作理念,综合
分析处置阻点和难点,集中力量、分类施策。截至 2021 年末,本行不良贷款率
1.53%,拨备覆盖率 174.61%,不良情况保持平稳。
    (三)授信管理方面,组织听取多次专题汇报,督促坚持“小额分散”的授
信原则和“审慎稳健”的风险文化,强化对关联方授信客户的穿透识别与管理,
加强统一授信和集中度管理,完善风险化解长效机制,运用大数据风控平台强化
风险监测预警管理,深化重点地区重点业务的检查工作。
    (四)信用风险管理情况方面,组织听取多次专题汇报,督促完善风险追责
问责机制,做好全面风险管理的全流程管控,紧盯关键风险、关键领域、关键节


                                  13
点,狠抓薄弱环节,严防大额信用风险,坚决控制新增风险,强化风险数据的动
态监测和风险趋势的研判分析。
    (五)数据治理及监管标准化数据统计工作情况,组织听取 1 次汇报,督促
科学制定本行“四五”期间数据治理规划,完善数据治理架构,强化对分行的指
导和培训。
    五、关注内控管理重点,推动全行合规经营
    (一)内控与案防方面,组织审议 1 项议案、听取 1 次汇报,督促继续以
“内控合规建设年”活动为抓手,优化内控管理机制、流程标准化建设,夯实制
度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强化制度执行力,持续推进智能化内控平台建设,增
强线上内控管理识别风险的有效性,强化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严控问题源头,
针对屡查屡犯的问题,抓典型、出实招、严问责,有效遏制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反洗钱工作方面,组织审议 1 项议案、听取 1 次汇报,督促其优化反
洗钱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反洗钱系统的数字化水平,提升监测覆盖面、数据质量
和智能化程度,强化反洗钱意识,加大内外部宣传力度,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
积极发挥业务骨干“传帮带”作用,通过集中培训、案例剖析等提升反洗钱从业
人员的专业能力。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组织审议 2 项议案、听取 1 次汇报,督促进一
步优化消保工作机制,有效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大力抓好重点投诉处理,重点整
治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持续做好个人业务消保审查,实现风险控制关口前移,
创新提升金融宣教影响力。
    六、走访沟通服务基层,助力平稳健康发展
    (一)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一是对总行部门开展调研。组织开展了对
总行 8 个部门的调研座谈,收集 17 条对监事会的意见建议。二是对省内分行开
展调研。完成省内 21 家分支行的调研工作,听取了意见建议,并向总行相关部
门反馈了 10 个主要问题。三是走访同业。拜访了浦发银行总行、宁波银行总行
监事会,就监督方式方法、监督意见落实反馈、办公室岗位配备等问题进行深入
交流。
    (二)服务基层,深化政企合作事项。专题走访省内分支行所在地区的 24
家财政税务部门,就国库集中支付代理资格、非税收入专户、社保资金专户以及


                                   14
招投标评标体系等内容开展了政银合作情况深入沟通、营销,得到了省级相关部
门和各地财政部门的有效配合,为分支行争取政企合作机会,获取国库集中支付
代理资格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同时,积极推动与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合作,助
推全行业务发展。
    (三)搭建桥梁,推动政府平台营销与协同。结合流动性服务银行、供应链、
产业链服务银行等特色优势,主动亮出浙商名片。一是探索平台对接。携本行金
融科技部与政采云等相关单位就“浙里报”、“政采云”等平台建设和对接事项
开展多次深入沟通。二是推动与“智慧医疗”的合作与服务。多次主动拜访省医
保中心和医保局,深入沟通 “智慧医保”服务机遇和合作事宜。三是推动与公
积金方面的合作与服务。多次与省建设厅、公积金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房改办
等就金融服务方面展开交流与合作,上述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七、提高监事专业水平,强化监督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全年组织监事参加 2 次浙商银行新委任董事
及监事持续义务专题培训,进一步了解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义务和禁止行为。
二是摸底情况,掌握监督信息。全年组织监事赴沈阳、南京、济南、青岛、广州、
北京、上海、绍兴、丽水、金华、温州、杭州、宁波、舟山、台州等 15 家分行
开展深入调研,了解总行制度和决策的执行情况、分行转型发展及风险管理情况
等,积极反映问题、建言献策。三是拜访同业,学习他行经验。就公司治理情况、
监督组织架构、监督履职方式、部门协同配合、优化存量风险资产退出机制、助
力全行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2022 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本行监事会将立足服务中心大局,
不断深化数字化改革,构建大监督体系,全面落实监督职责,为本行全面开启高
质量发展新征程保驾护航。
    本项议案已经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2 年 6 月 27 日




                                   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编制了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
及国际准则),具体内容参见本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
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www.czbank.c
om)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报告摘要》。
    本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2 年 6 月 27 日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四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中国会计准则


各位股东:
    2021 年,本集团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围绕“两最”总目标,全面落实十二字
经营方针“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聚焦“五大板块”,全面完成
年度经营指标和预算,多措并举持续增收,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中推进自身高质
量发展,资产和负债稳健增长。按照集团口径,2021 年末资产总额 22,867.23 亿
元,较年初增长 2,384.98 亿元,增幅 11.64%;全年营业收入 544.71 亿元,较
上年增长 67.68 亿元,增幅 14.19%;拨备前利润总额 398.12 亿元,较上年增长
52.83 亿元,增幅 15.30%;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26.48 亿元,较上年增长
3.39 亿元,增幅 2.75%。
                         表1    2021 年度集团主要财务数据

                                                                             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增减              增幅
资产总额                       22,867.23    20,482.25            2,384.98       11.64%
营业收入                          544.71         477.03              67.68      14.19%
拨备前利润总额                    398.12         345.29              52.83      15.30%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26.48         123.09              3.39        2.75%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60%          0.65%    ↓0.05 个百分点       -
平均权益回报率                     9.83%         10.03%    ↓0.20 个百分点       -
加权平均权益回报率                 9.83%         10.03%    ↓0.20 个百分点       -
成本收入比                        25.31%         25.96%    ↓0.65 个百分点       -
不良贷款率                         1.53%          1.42%    ↑0.11 个百分点       -
拨备覆盖率                      174.61%         191.01%   ↓16.40 个百分点       -
贷款拨备率                         2.68%          2.72%    ↓0.04 个百分点       -
资本充足率                        12.89%         12.93%    ↓0.04 个百分点       -
一级资本充足率                    10.80%          9.88%    ↑0.92 个百分点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13%          8.75%    ↓0.62 个百分点       -

    按照银行口径,2021 年末资产总额 22,481.01 亿元,较年初增长 2,288.57

                                           17
亿元,增幅 11.33%;全年营业收入 530.11 亿元,较上年增长 67.61 亿元,增幅
14.62%;净利润 124.46 亿元,较上年增长 3.93 亿元,增幅 3.26%。

                       表2     2021 年度银行主要财务数据

                                                                                    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增减             增幅
资产总额                        22,481.01            20,192.44         2,288.57        11.33%
营业收入                           530.11               462.50             67.61       14.62%
净利润                             124.46               120.53               3.93       3.26%

    除特殊说明外,以下 2021 年度决算报告内容均采用集团口径。具体报告如
下:
       一、 资本充足情况
   2021 年,本集团年末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13%,一级资本充足率 10.80%,
资本充足率 12.89%,杠杆率 5.93%,均满足监管要求。
                             表3       2021 年度资本指标

                                                                                    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增减                增幅
监管资本                      1,943.56           1,719.88         223.68               13.01%
一级资本                      1,628.26           1,315.03         313.23               23.82%
核心一级资本                  1,226.02           1,163.78         62.24                 5.35%
资本充足率                      12.89%            12.93%      ↓0.04 个百分点           -
一级资本充足率                  10.80%              9.88%     ↑0.92 个百分点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13%              8.75%     ↓0.62 个百分点           -
杠杆率                           5.93%              5.33%     ↑0.60 个百分点           -

       二、 规模情况
    本集团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以十二字经营方针为主线,优化资源配置,
实现资产负债规模稳健增长,年末资产总额 22,867.23 亿元,较年初增加
2,384.98 亿元,增幅 11.64%。
    本集团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聚焦主责主业
加大信贷投放,深化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13,472.39 亿元,
较年初增加 1,495.41 亿元,增幅 12.49%,占资产总额比重 58.92%,较年初上升
0.45 个百分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2,365.53 亿元,较年初增加 344.71 亿元,


                                            18
               1
占比 18.87% ,较年初上升 0.75 个百分点,超额完成监管年度增量目标。零售贷
款 3,814.94 亿元,较年初增加 483.86 亿元,占比 28.32%,较年初上升 0.51 个
百分点。与上市同业2相比,银行口径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位居第二位。
       年末金融投资余额 6,518.22 亿元,较年初增加 1,234.37 亿元,增幅 23.36%,
金融投资业务结构优化,持续增加流动性较强的债券等资产配置。
       本集团持续优化负债结构,实现了规模的稳健增长和成本的有效下降,年末
负债总额 21,198.40 亿元,较年初增加 2,041.58 亿元,增幅 10.66%。面对外部
银行业存款增长普遍偏弱,全行上下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存款保持了稳健增长。
同时,持续强化存款付息率管控,存款结构不断优化,活期存款占比提升,存款
成本有效降低。年末吸收存款余额 14,157.05 亿元,较年初增加 800.69 亿元,
增幅 5.99%,与上市同业相比,银行口径本外币存款增速位居第六位。吸收存款
占负债总额比重 66.79%,较年初下降 2.94 个百分点。活期存款 6,352.05 亿元,
较年初增加 1,723.55 亿元,占比 44.87%,较年初上升 10.22 个百分点。
       持续筹划争取央行低成本融资,同业负债稳定性进一步提高,年末流动性监
管及监测指标全部符合监管要求,其中,同业存放及拆入款项余额 2,779.97 亿
元,较年初增加 802.81 亿元,增幅 40.60%,占负债总额比重 13.11%,较年初上
升 2.79 个百分点,同业融入比例居于上市同业较低水平。
                               表4   2021 年度规模增长情况
                                                                                  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增量           增幅
    资产总额                          22,867.23      20,482.25        2,384.98        11.64%
    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13,472.39       11,976.98       1,495.41        12.49%
                     (1)
          金融投资                     6,518.22        5,283.85       1,234.37        23.36%
    负债总额                          21,198.40      19,156.82        2,041.58        10.66%
    其中:吸收存款                    14,157.05       13,356.36         800.69         5.99%
                               (2)
          同业存放及拆入款项           2,779.97        1,977.16         802.81        40.60%
注: (1)金融投资含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同业存放及拆入款项包括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
    资产款。
       2021 年末,本集团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余额 7,356.46 亿元,较年初增


1 报送监管口径,具体为普惠型小微贷款占境内银行本外币贷款比重,不含票据融资。
2 上市同业指 A 股或 H 股上市九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
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下同。

                                                19
加 531.73 亿元,增幅 7.79%。其中,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3,649.67 亿元,较
年初增加 168.92 亿元;区块链保兑及其他财务担保合同余额 1,853.55 亿元,较
年初减少 50.21 亿元;开出信用证余额 1,347.55 亿元,较年初增加 302.75 亿
元。
                   表5   2021 年度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情况
                                                                   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增量        增幅
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3,649.67   3,480.75    168.92       4.85%
区块链保兑及其他财务担保合同       1,853.55   1,903.76    -50.21      -2.64%
开出信用证                         1,347.55   1,044.80    302.75      28.98%
其他                                 505.69     395.42    110.27      27.89%
合计                               7,356.46   6,824.73    531.73       7.79%

       三、 经营业绩
    (一)营业收入保持较快增长
    2021 年业务结构调整效果逐步显现,公开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带动非息收入
好转,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544.71 亿元,较上年增长 14.19%,处于上市同业首位。
其中,实现利息净收入 419.52 亿元,较上年增长 13.09%;非利息净收入 125.19
亿元,较上年增长 18.01%。
    (二)净利差修复,利息净收入较上年快速增长
    2021 年,全年实现利息净收入 419.52 亿元,较上年增加 48.57 亿元,增幅
13.09%。本集团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落实降低融资成本要求,2021 年发放贷
款和垫款收益率 5.36%,较上年下降 0.23 个百分点,发放贷款和垫款收益率的
下降带动了整体生息资产收益率的下行,生息资产收益率 4.61%,较上年下降
0.07 个百分点。负债成本管控效果持续显现,吸收存款付息率 2.47%,较上年下
降 0.17 个百分点,付息负债付息率 2.54%,较上年下降 0.15 个百分点。全年净
息差 2.27%,净利差 2.07%,均较上年上升 0.08 个百分点。




                                       20
            表6   2021 年度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和付息负债平均付息率
                                                                           人民币亿元

                                 2021 年                         2020 年
           项目          日均    利息                  日均     利息
                                               利率                          利率
                         余额    收支                  余额     收支
生息资产                20,108   927.57        4.61%   18,436   862.24      4.68%
    发放贷款和垫款      13,053   699.38        5.36%   11,496   643.13      5.59%
付息负债                20,020   508.05        2.54%   18,232   491.29      2.69%
    吸收存款            13,711   338.86        2.47%   13,361   352.86      2.64%
                  (1)
净利息收益率(NIM)                              2.27%                        2.19%
净利差(NIS)                                    2.07%                        1.99%
注:(1)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所产生的收益不归属于利息收入,相应调整其对应的付息负
    债及利息支出。

     (三)市场稳定,非利息净收入较上年显著改善
     2021 年,全年非利息净收入 125.19 亿元,较上年增加 19.11 亿元,增幅
18.01%;占营业收入比重 22.98%,较上年上升 0.74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 40.50 亿元,较上年减少 2.00 亿元,降幅 4.71%,主要由于债券承销业务
管理更为严格、承销业务期限缩短导致承销及咨询业务收入下降,但代理及委托
业务、承诺及担保业务的快速增长部分缓解了债券承销业务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他非息收入 84.69 亿元,较上年增加 21.11 亿元,增幅 33.20%,主要是
2021 年市场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债券市场利率走势相对稳定,外汇市场及贵
金属市场回归常态,公募基金、债券交易、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等业务收益较
上年有所回升。
     (四)成本收入比较上年下降
     2021 年,全年业务及管理费 137.84 亿元,较上年增加 13.99 亿元,增幅
11.30%,剔除 2020 年社保减免因素影响后,全年业务及管理费增幅约 7.81%,
增长主要来自于业务规模增长、网点及人员增长。2021 年,本集团注重成本与绩
效配比,持续开展“增收节支”工作,成本收入比 25.31%,较上年下降 0.65 个
百分点。
     (五)审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
     2021 年,全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48.31 亿元,较上年增加 46.65 亿元,增
幅 23.13%。年末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595.71 亿元,较上年增加 59.35 亿元,


                                          21
增幅 11.07%。其中,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 360.87 亿元,较上年增加 35.28
亿元,增幅 10.84%;拨备覆盖率 174.61%,较上年下降 16.40 个百分点;贷款拨
备率 2.68%,较上年下降 0.04 个百分点。
                                   表7    2021 年度经营业绩情况
                                                                                       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增量             增幅
营业收入                                      544.71        477.03          67.68           14.19%
其中:利息净收入                              419.52        370.95          48.57           13.09%
      非利息净收入                            125.19        106.08          19.11           18.01%
营业支出                                      395.39        332.32          63.07           18.98%
其中:业务及管理费                            137.84        123.85          13.99           11.30%
       信用减值损失                           248.31        201.66          46.65           23.13%
利润总额                                      149.81        143.63           6.18            4.30%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26.48        123.09           3.39            2.75%

    (六)增提拨备,净利润保持合理增速
    2021 年,本集团优化风险管理体系,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全年实现归属于本
行股东的净利润 126.48 亿元,较上年上升 3.39 亿元,增幅 2.75%。
    2021 年,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60%,较上年下降 0.05 个百分点;加权平均
权益回报率 9.83%,较上年下降 0.20 个百分点;每股收益 0.55 元,较上年上升
0.02 元。
                                   表8    2021 年度盈利能力指标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增减
净利息收益率 NIM                              2.27%            2.19%        ↑0.08 个百分点
净利差 NIS                                    2.07%            1.99%        ↑0.08 个百分点
                       (1)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60%            0.65%        ↓0.05 个百分点
                             (2)
加权平均权益回报率                            9.83%           10.03%        ↓0.20 个百分点
                 (3)
每股收益(元)                                 0.55                0.53      上升 0.02 元
注:(1)平均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初及年末总资产平均余额。
    (2)加权平均权益回报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加
         权平均权益余额。
    (3)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当年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

     四、 资产质量

    2021 年,国内外新冠疫情反复,内外部经济形势依旧复杂,信用风险形势仍
较为严峻。本集团继续审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加大风险化解和处置力度,资产

                                                    22
   质量总体平稳。
        2021 年末,不良贷款率 1.53%,较年初上升 0.11 个百分点。全年核销及转
   出不良资产净额 205.15 亿元。其中,核销及转出不良贷款净额 92.40 亿元,核
   销及转出不良债权投资净额 103.00 亿元。
                                表9      2021 年度资产质量指标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增减             增幅
    不良贷款率                            1.53%          1.42%        ↑0.11 个百分点              -
    贷款减值准备余额(亿元)             360.87         325.59                35.28           10.84%
    拨备覆盖率                           174.61%        191.01%      ↓16.40 个百分点              -
    贷款拨备率                            2.68%          2.72%        ↓0.04 个百分点              -

         五、 流动性风险

        2021 年,本集团坚持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主
   要流动性风险指标均满足监管要求,且保留一定安全边际。年末流动性比例、流
   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同业融入比例等均符合外部监管
   要求与内部风险偏好目标。
                                表 10    2021 年度主要监管指标

             监管指标                     监管要求                2021 年末               比年初
流动性比例                                  ≥25%                  54.36%             ↑11.84 个百分点
流动性覆盖率                               ≥100%                  163.50%            ↑52.01 个百分点
净稳定资金比例                             ≥100%                  105.38%            ↓5.05 个百分点
流动性匹配率                               ≥100%                  134.23%             ↓8.98 个百点
               (1)
同业融入比例                          ≤33%(监测指标)            21.11%             ↑6.04 个百分点
   注:(1)根据监管报送要求,为银行口径。

        本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1.2021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
                     2.2021 年度利润表
                     3.关于中国会计准则(CAS)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下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主要财务指标差异的说明
                                                                               2022 年 6 月 27 日

                                                   23
附件 1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人民币百万元
               资产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负债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41,510               137,441         向中央银行借款                           50,990                84,768
贵金属                                    5,899                19,478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236,976               148,273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39,391                38,827         拆入资金                                 41,021                48,543
拆出资金                                 12,762                 5,637         交易性金融负债                           12,512                 9,231
衍生金融资产                             14,264                 23,434        衍生金融负债                             13,162                 23,47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352                57,067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900
发放贷款和垫款                        1,311,889             1,165,875         吸收存款                              1,415,705             1,335,636
金融投资:                                                                    应付职工薪酬                              5,278                 4,873
  交易性金融资产                        179,197               129,269         应交税费                                  5,531                 4,663
  债权投资                              374,558               336,109         预计负债                                  4,952                 5,686
  其他债权投资                           96,805                62,013         应付债券                                318,908               236,682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262                   994         租赁负债                                  2,926                 2,981
固定资产                                 14,665                13,474         其他负债                                 11,879                 9,968
使用权资产                                2,943                 3,050         负债合计                              2,119,840             1,915,682
无形资产                                   2,213                 2,07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8,077                14,620        股东权益
其他资产                                  48,936                38,867        股本                                      21,269                21,269
                                                                              其他权益工具                              39,953                14,958
                                                                              其中:优先股                              14,958                14,958
                                                                                    永续债                              24,995                     -
                                                                              资本公积                                  32,018                32,018
                                                                              其他综合收益                                 557                   261
                                                                              盈余公积                                   9,743                 8,499
                                                                              一般风险准备                              23,802                21,118
                                                                              未分配利润                                36,827                32,389
                                                                              少数股东权益                               2,714                 2,031
                                                                              股东权益合计                            166,883               132,543
资产总计                              2,286,723             2,048,22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286,723             2,048,225



                                                                         24
附件 1(续)                                               2021 年 12 月 31 日银行资产负债表                                         人民币百万元
           资产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负债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41,510               137,411         向中央银行借款                           50,990                84,768
贵金属                                    5,899                19,478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237,028               148,378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39,094                38,455         拆入资金                                 13,281                26,825
拆出资金                                 15,465                 8,648         交易性金融负债                           12,512                 9,231
衍生金融资产                             14,264                23,434         衍生金融负债                             13,162                23,47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352                57,067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900
发放贷款和垫款                        1,311,889             1,165,875         吸收存款                              1,415,705             1,335,130
金融投资:                                                                    应付职工薪酬                              5,185                 4,804
  交易性金融资产                        178,748                128,762        应交税费                                  5,367                 4,486
  债权投资                              374,558                336,109        预计负债                                  4,952                 5,686
  其他债权投资                           96,805                 62,108        应付债券                                317,388               236,682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262                    994        租赁负债                                  2,926                 2,981
长期股权投资                              2,040                  1,530        其他负债                                  6,221                 5,966
固定资产                                 13,193                 12,552        负债合计                              2,084,717             1,889,315
使用权资产                                2,943                  3,050
无形资产                                  2,191                  2,055        股东权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                           17,651                 14,244        股本                                      21,269                21,269
其他资产                                  8,237                  7,472        其他权益工具                              39,953                14,958
                                                                              其中:优先股                              14,958                14,958
                                                                                    永续债                              24,995                     -
                                                                              资本公积                                  32,018                32,018
                                                                              其他综合收益                                 557                   261
                                                                              盈余公积                                   9,743                 8,499
                                                                              一般风险准备                              23,488                20,926
                                                                              未分配利润                                36,356                31,998
                                                                              股东权益合计                            163,384                129,929
资产总计                              2,248,101             2,019,24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248,101             2,019,244


                                                                         25
附件 2                       2021 年度合并利润表                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利息收入                                       92,757                    86,224
利息支出                                      (50,805)                  (49,129)
利息净收入                                     41,952                    37,095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4,705                 4,775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655)                 (52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4,050                 4,250


投资收益                                           4,187                  7,023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损失)                          2,412                 (1,882)
汇兑净收益                                         1,412                    778
资产处置净损失                                        (2)                    (9)
其他业务收入                                         254                    292
其他收益                                             206                    156

营业收入                                       54,471                   47,703


税金及附加                                       (853)                     (620)
业务及管理费                                  (13,784)                  (12,385)
信用减值损失                                  (24,831)                  (20,166)
其他业务成本                                      (71)                      (61)
营业支出                                      (39,539)                  (33,232)


营业利润                                       14,932                   14,471

加:营业外收入                                      113                      68
减:营业外支出                                      (64)                   (176)

利润总额                                       14,981                   14,363


减:所得税费用                                 (2,065)                   (1,804)

净利润                                         12,916                   12,559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2,648                   12,309
  少数股东损益                                    268                      250

综合收益总额                                   13,212                   10,552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综合收益                     12,944                   10,302
  少数股东综合收益                                268                      250




                                   26
附件 2(续)                2021 年度银行利润表               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利息收入                                      90,449                  84,224
利息支出                                     (49,791)                 (48,369)
利息净收入                                    40,658                  35,855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4,699                   4,752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634)                  (516)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4,065                   4,236


投资收益                                       4,265                   7,021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损失)                      2,396                   (1,882)
汇兑净收益                                     1,412                     778
资产处置净损失                                     (2)                     (9)
其他业务收入                                       123                   165
其他收益                                            94                    86


营业收入                                      53,011                  46,250


税金及附加                                        (839)                  (615)
业务及管理费                                 (13,640)                 (12,259)
信用减值损失                                 (24,251)                 (19,592)
其他业务成本                                       (1)                     -
营业支出                                     (38,731)                 (32,466)


营业利润                                      14,280                  13,784


加:营业外收入                                     113                    68
减:营业外支出                                    (64)                   (174)


利润总额                                      14,329                  13,678


减:所得税费用                                (1,883)                  (1,625)


净利润                                        12,446                  12,053


综合收益总额                                  12,742                  10,046




                                  27
附件 3

 关于中国会计准则(CAS)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下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主要财务指标差异的说明


    1.资产负债表
    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总额无差异。
    ②部分资产和负债项目归类列示口径存在差异。
    2.利润表
    ①IFRS 营业收入=CAS 营业收入+CAS 营业外收入
                               营业收入差异说明
                                                                     人民币亿元

                              2021 年                      2020 年
           项目
                       CAS              IFRS       CAS                IFRS

         集团口径    544.71         545.84        477.03             477.71

         银行口径    530.11         531.24        462.50             463.18

    ②部分损益项目归类口径存在差异。
    3.主要财务指标
    CAS 成本收入比=CAS 业务及管理费÷CAS 营业收入
    IFRS 成本收入比=IFRS 营业费用(扣除税金及附加)÷IFRS 营业收入
                              成本收入比差异说明

                              2021 年                      2020 年
           项目
                       CAS              IFRS       CAS                IFRS

         集团口径    25.31%         25.50%        25.96%             26.42%

         银行口径    25.73%         25.80%        26.51%             26.84%




                                        2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五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各位股东:
    2022 年,疫情仍然是影响世界经济的最大不确定因素,中国发展面临需求
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但长
期向好的经济面不会改变。2022 年中国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稳字当头、稳中
求进,预计宏观经济增速维持在合理增长水平、财政政策更加积极、货币政策精
准稳健。
    2022 年,本集团将落实中央及省委对经济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对实体经
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侧重提质增效;持续优化负
债结构,提升基础性存款占比,合理控制负债成本;补齐短板、做大做优交易量,
提升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预计 2022 年本集团营业收入较上年稳步增长。
    2022 年,为满足重点业务发展、科技研究开发、省内大本营建设等需要,业
务及管理费刚性增长,但通过精细化费用分类管理,成本收入比预计仍控制在合
理水平。本集团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基础上综合考虑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
违约风险暴露等审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预计 2022 年本集团营业支出较上
年有所增加。
    本集团将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以“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
十二字经营方针为指引,五大业务板块协同联动,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预计
本集团 2022 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净利润保持稳定,资产质量保持平稳。
    本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2 年 6 月 27 日




                                   2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六



                  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国内准则审
计事项)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国际准则审计事项)为本公司 2022 年度
境内外审计机构并为本公司提供境内外审计服务。2022 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和
国际)审计和半年报(国内和国际)审阅费用为人民币 51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
的费用为人民币 90 万元,费用总计(包括各项代垫费用和税费)为人民币 600
万元,较上一年度增长 5.26%。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的具体内容参见本公
司分别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网站
(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www.czbank.com)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本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2 年 6 月 27 日




                                    3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七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04 年第 3
号,下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8 年
第 1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现将浙商银行 2021 年度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一)精准识别关联方,加强关联方名单管理力度
    2021 年,本行严格遵照中国银保监会、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和会计准则对
于关联方认定的规定,检视关联方名单认定范围,增加关联方名单更新频次,为关联交
易识别、开展奠定坚实基础。一是根据监管要求确定不同口径的关联方范围,加强与主
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内部人等关联方的沟通交流,遵照穿透原则收集、统计、
核查关联方名单,保障关联方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二是按季更新、动态维护全行关
联方名单,将关联方名单变动情况及时上传行内业务管理系统,并将当季变化向董事会
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确保关联交易有效识别,合规审批。
    (二)强化关联交易审查统计,提升关联交易管理质效
    2021 年,本行继续以审慎合规为底线,以高效准确为原则,持续优化关联交易审查
审批、统计报告流程,着力提高关联交易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全面打造严谨、清晰、
合规、稳健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多部门协调对接机制,加强跨
部门、跨分支机构的信息同步和数据核查,保证各类关联交易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审查审
批。二是按季对全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强化关联交易数据准确性和关联交易
信息完整性核验,统计结果形成季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和关联交易统计表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送银保监会。
    (三)董事会及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职尽责,严格关联交易审查审批
    2021 年,本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涉及关联交易审议审批事项的会


                                       31
议 7 次,审议通过或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相关议案 23 项。各位
委员勤勉尽责,委员会高效运作,在听取议案说明后提出独立、专业的意见建议,对本
行关联交易的开展和管理提出严格要求。
    2021 年,本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相关重大事项和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审批,各
位董事充分履职,关联董事在表决关联议案时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均
发表独立意见,保证关联交易合规有序开展,切实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董事会及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审批关联方授信 17 笔。
其中,审批一般关联交易 10 笔、重大关联交易 7 笔。所有重大关联交易均在批准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银保监会。
    (四)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保障利益相关者知情权
    2021 年,本行不断建立健全合法规范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机制,依据相关监管要求
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披露和报送程序,切实维护本行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一是发布 6 项关联交易专项公告,其中包括 1 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专项公告和 5 项
重大关联交易或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专项公告。二是通过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详尽披露主要关联方情况、关联交易明细情况和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执行情况,将年度关
联交易情况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切实保障本行股东的知情权。
    (五)强化关联交易业务监测,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2021 年,本行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全面树立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完善
关联交易事中和事后跟踪监测机制,保障关联交易业务合规开展。一是按季统计、动态
监测关联交易的定价、余额和担保情况,确保所有关联交易均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向
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保证授信余额符合监管规定比例要求。二是严格管控并持续跟
踪设置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确保此类业务在预计额度上限内依法开展。三是对于交易
金额较大、风险程度较高的关联交易持续关注资产质量和交易状况,严防关联交易风险
漏洞。
    二、关联交易业务开展情况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共有全口径关联方 12,362 户,其中关联法人 1,558 户、关联
自然人 10,804 户。
    (二)关联方授信业务情况
    1.授信业务余额


                                       32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关联方授信业务余额为 125.60 亿元,其中关联法人授信业务
余额 123.73 亿元,关联自然人授信业务余额 1.87 亿元。
    2.监管指标及风险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关联方授信业务余额(125.60 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1,883.29
亿元)的 6.67%;最大关联方集团授信业务余额 58.23 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 3.09%,
所属股东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全部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对一
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15%、商业银行对全
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50%”的规定。同时,本行关联方授
信业务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未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规定。
    (三)关联方非授信业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与关联方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均为一般关联交易。主要为以下
五类业务:
    1.不动产租赁服务
    报告期内,本行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分别收取租金 757.89 万元、84.48 万元
和 56.84 万元。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房屋租赁服务,收取租金 118.41
万元。
    2.委托或受托销售服务
    报告期内,本行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南华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金融产品代销服务,分别收取代理服务费 1,541.65 万元、0.02
万元和 46.95 万元。
    3.金融服务
    报告期内,本行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金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浙江金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资产
托管服务,分别收取托管费 224.50 万元、125.49 万元、220.12 万元、355.08 万元和
3.54 万元。本行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和绍兴柯岩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提供债券发行承销服务,分别收取服务费 29.82 万元、764.73 万元和 57.6 万
元。


                                      33
    报告期内,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为本行提供受托管理
服务,分别收取服务费 400.50 万元、300.00 万元、770.88 万元、151.39 万元和 1,865.11
万元。
    4.与子公司非授信类业务
    报告期内,本行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非授信类业务,支付费用
403.45 万元,收取费用 1,038.46 万元。
    5.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
    报告期内,本行与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原
有出资比例共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本行出资 5.1 亿元,增资后股
权比例仍为 51%。
    (四)关联交易定价
    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
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
    本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2 年 6 月 27 日




                                        3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八


 关于选举傅廷美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结构,充实董事会力量,本行拟增补一名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选任标准和程
序》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傅廷美先
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初审,认为傅廷美先生的学历和从业经历符合银保监会
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本行独立董事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第六
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提名傅廷美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傅廷美先生简历


                                                             2022 年 6 月 27 日




                                         35
附件


                                傅廷美先生简历


    傅廷美,男,1966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国香港永久居民。傅先生在投资、金
融、法律及业务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于 1992 年至 2003 年,在香港多家投资银行参
与多项企业融资交易并担任董事职务,包括出任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董事及法国巴黎百
富勤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于 2008 年 7 月至 2017 年 6 月,担任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392)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于 2008 年 6 月至 2019 年
7 月担任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906)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傅先生现任中粮家佳康食品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 1610)、国泰君安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1788)、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联交
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3320)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公司,
股份代号:1658;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601658)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傅先生毕
业于英国伦敦大学,分别于 1989 年 11 月及 1993 年 3 月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及法学专业
哲学博士学位。傅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并无关联,且
并无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亦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于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傅先生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按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 XV 部的涵义)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权益。
    截至本公告日,傅廷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
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
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3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九


     关于选举高强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外部监事程惠芳女士任期将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到期,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保
障监事会充分履职,根据《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选人标准和程序》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
求,推荐高强先生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高强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初审,认为高强先生具备担
任本行监事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现向股东大会提名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高强先生简历


                                                              202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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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高强先生简历


    高强先生,1960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杭州久胜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副总
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之江支行行长、支部书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杭州公司客户部兼省分行
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兼省分行营业部
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风险总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
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亿家生命健康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高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
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
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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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十


         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深化本行公司治理,提升对董事履职评价及问责的质效,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 号)《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 年第 5 号)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浙商银董
办〔2016〕3 号)做适当修订。
    本次修订在原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董事的基本职责,明确了董事履职评价
的五个维度(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
职合规性),优化了履职评价的程序,完善了履职评价成果的应用机制。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
    本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
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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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
                                     修订前后对照表
旧序号    新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商银行股
                                                   构,促进董事在职权范围内忠实、勤勉、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的工
                    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董事在职
                                                   作效率,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权范围内忠实、勤勉、专业、高
                                                   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 增补相关
第一条    第一条 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的工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法律法规
                    作效率,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
                                                   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合法权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行保险
                    任,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
                                                   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银行保
                                                                                          险机构董
                        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
                                                                                          事监事履
                    是指本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 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等
第二条    第二条                                                                          职评价办
                    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 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开展评
                                                                                          法(试
                    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价的行为。
                                                                                          行)》第
                                                                                          三条
                                                       本行监事会对本行董事履职评价工
                                                                                          《银行保
                                                   作承担最终责任。
                                                                                          险机构董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
                                                                                          事监事履
                                                   董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
          第三条                                                                          职评价办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法(试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
                                                                                          行)》第
                                                   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
                                                                                          四条
                                                   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任职要求                             任职要求基本职责
                                                                                          《银行保
                                                       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
                                                                                          险机构董
                                                   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事监事履
                                                   本行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
          第四条                                                                          职评价办
                                                   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本行和全
                                                                                          法(试
                                                   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
                                                                                          行)》第
                                                   法权益。
                                                                                          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
                                                   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 《银行保
                                                   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 险机构董
                                                   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 事监事履
          第五条                                   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职评价办
                                                         董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 法(试
                                                   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 行)》第
                                                   占本行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 八条
                                                   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40
                                                                                       《银行保
                                                                                       险机构董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                                           事监事履
                                                  保证严格保守本行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
第三条   第六条   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                                         职评价办
                                                  精力履行职责,任职期间董事应当恪守承
                  诺,勤勉履职。                                                       法(试
                                                  诺,勤勉履职。
                                                                                       行)》第
                                                                                       九条
                      董事应当如实向本行告知
                                                                                           《银行保
                  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        董事应当向本行如实告知本行自身
                                                                                           险机构董
                  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      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
                                                                                           事监事履
                  益冲突。                        要求,并且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四条   第七条                                                                            职评价办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
                                                                                           法(试
                  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独立董    融机构兼任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
                                                                                           行)》第
                  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      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十条
                  时任职。
                                                                                           《银行保
                                                                                           险机构董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     事监事履
                                                  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     职评价办
         第八条
                                                  况。董事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     法(试
                                                  避相关规定。                             行)》第
                                                                                           十一条

                                                                                           《银行保
                                                      董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     险机构董
                                                  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     事监事履
                                                  当坚持公平原则。董事发现股东、其他单     职评价办
         第九条
                                                  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     法(试
                                                  应当主动向董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       行)》第
                                                  映。                                     十二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本行公司治理、战
                                                  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
                                                                                           《银行保
                                                  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
                                                                                           险机构董
                                                  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
                                                                                           事监事履
                                                  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
                                                                                           职评价办
         第十条                                   升董事会决策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
                                                                                           法(试
                                                  会、董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行)》第
                                                      董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
                                                                                           十三条
                                                  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
                                                  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
                                                  情况。
                                                                                       《银行保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   险机构董
                                                  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事监事履
         第十一
                                                      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职评价办
           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   法(试
                                                  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行)》第
                                                                                       十四条
         第十二                                       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 《银行保
           条                                     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 险机构董


                                             41
              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事监事履
              中应当载明董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     职评价办
              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法(试
              事代为出席;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   行)》第
              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十五条、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   《银行保
              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   险机构公
              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司治理准
                                                     则》第三
                                                     十二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银行保
              或者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在
                                                     险机构董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事监事履
第十三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
                                                     职评价办
  条          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法(试
              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
                                                     行)》第
              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
                                                     十六条
              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
              和被罢免的除外。
                                                   《银行保
                  董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 险机构董
              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本行经营 事监事履
第十四
              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 职评价办
  条
              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等组织的培 法(试
              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行)》第
                                                   十七条
                                                   《银行保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
                                                   险机构董
              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
                                                   事监事履
第十五        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
                                                   职评价办
  条          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
                                                   法(试
              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
                                                   行)》第
              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
                                                   十八条
                                                   《银行保
                                                   险机构董
                  担任党委成员的董事,应当在决策和
                                                   事监事履
第十六        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
                                                   职评价办
  条          委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
                                                   法(试
              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行)》第
                                                   十九条
                                                   《银行保
                  董事长应当领导本行加强董事会建 险机构董
              设,切实提升董事会运行质效。         事监事履
第十七
                  董事长除履行董事一般职责外,还应 职评价办
  条
              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履 法(试
              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行)》第
                                                   二十条
                  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 《银行保
第十八
              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 险机构董
  条
              位,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确保董 事监事履


         42
                                                   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     职评价办
                                                   审议,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     法(试
                                                   度,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分了解本行经   行)》第
                                                   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   二十一条
                                                   效执行和及时反馈。
                                                       独立董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应不
                                                   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   《银行保
                                                   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   险机构董
                                                   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     事监事履
         第十九
                                                   权益。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   职评价办
           条
                                                   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法(试
                                                   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   行)》第
                                                   解聘以及薪酬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     二十二条
                                                   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二节                        履职要求             履职要求评价维度和重点
                        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
                                                       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
                  括以下内容:
                                                   容:
                      (一)董事应具有良好的职
                                                     (一)董事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业道德,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
                                                   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
                                                   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提升履职
                  极参加有关培训,提升履职水
                                                   水平。
                  平。
                                                     (二)董事应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
                      (二)董事应保守本行秘密,
                                                   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
                  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
                                                   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
                  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
                                                   行利益。
                  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
                                                     (三)董事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
                  益。
                                                   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
                      (三)董事应按照相关监管
                                                   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
                  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
                                                   动情况;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已
                  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
                                                   有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
                  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
                                                   关系时,应当将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及
                  况;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时告知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行已有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
第五条                                             会,并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做必要的回避。
                  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将
                                                     (四)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
                  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告
                                                   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
                  知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
                                                   董事会会议,开会前应对所审议事项做充
                  委员会,并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做
                                                   分准备,会议期间积极参与,对所审议事
                  必要的回避。
                                                   项发表负责任的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四)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
                                                   会议时,应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
                  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
                                                   出席,并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五)董事应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
                  开会前应对所审议事项做充分
                                                   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
                  准备,会议期间积极参与,对所
                                                   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
                  审议事项发表负责任的意见;董
                                                   把握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本
                  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书面
                                                   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
                  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
                  并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意见和建议。
                      (五)董事应持续了解和分
                                                     (六)董事不得违反本行的议事制度
                  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
                                                   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经营管理层的经营
                  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
                                                   管理活动。
                  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


                                              43
                  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        (七)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
                  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    间,应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    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
                  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      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
                  建议。                          委员会予以关注。
                    (六)董事不得违反本行的          (八)董事应接受股东大会、董事
                  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      会和监事会对本人履职的合理监督和建
                  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议。
                    (七)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期间,应持续深入跟踪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
                  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
                  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
                  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八)董事应接受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本人履职的
                  合理监督和建议。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
                                                  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
                                                  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
                                                  度。
                                                      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
                                                  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
                                                  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
                                                  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
                                                  等。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
                                                  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
                                                  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
                                                                                         《银行保
                                                  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提交董事会
                                                                                         险机构董
                                                  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事监事履
         第二十                                       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
                                                                                         职评价办
           条                                     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职责
                                                                                         法(试
                                                  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
                                                                                         行)》第
                                                  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
                                                                                         二十四条
                                                  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
                                                  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
                                                  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
                                                  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等。
                                                      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持
                                                  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
                                                  的职责,推动和监督本行守法合规经营
                                                  等。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   老办法第
                  点关注以下事项:                下事项:                               六至第十
第六条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条与《银
                  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行保险机


                                             44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构董事监
         聘和监督;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       事履职评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      险管理制度;                             价办法
         补充;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       (试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    项目;                                   行)》中
         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       董事的关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      执行情况;                               注事项有
         资产处置项目;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较大出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                                               入,整体
         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变更为新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                                               修订制度
         行力。                                                                     的第二十
               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除关                                               二条
         注第五、六条所列内容外,还应
                                                 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除关注第五、六
         侧重以下内容:
                                           条所列内容外,还应侧重以下内容:
             (一)执行董事应完整、真
                                               (一)执行董事应完整、真实、及时地
         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
                                           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
         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
                                           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
         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
第七条                                     状况;
         况;
                                               (二)执行董事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决
             (二)执行董事应严格执行
                                           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对于
         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
                                           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执行董事应认真
         报告董事会,对于决议执行中出
                                           研究,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
         现的问题,执行董事应认真研
                                           会讨论决策。
         究,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非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除
         关注第五、六条所列内容外,还
         应侧重以下内容:
                                               非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除关注第五、
             (一)非执行董事应从本行
                                           六条所列内容外,还应侧重以下内容:
         长远利益出发,依法合规地积极
                                             (一)非执行董事应从本行长远利益
         履行股东与本行之间的沟通职
                                           出发,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本行之
         责,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
                                           间的沟通职责,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
         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二)非执行董事应重点关
                                             (二)非执行董事应重点关注高级管
第八条   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
                                           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如审慎监
         落实情况;如审慎监管指标不能
                                           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
         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
                                           现偏差时,非执行董事应支持及时整改。
         偏差时,非执行董事应支持及时
                                             (三)非执行董事应重点关注股东与
         整改。
                                           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本行完善关联
             (三)非执行董事应重点关
                                           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
                                           支持本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
         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
         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支
         持本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关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关注第五、六
         注第五、六条所列内容外,还应
                                           条所列内容外,还应侧重以下内容:
         侧重以下内容:
第九条                                       (一)不受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一)不受主要股东、实际控
                                           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
                                           人的影响;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45
                      (二)应独立对董事会审议       (二)应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
                  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注    客观、公正的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
                  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小股东权益;
                      (三)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       (三)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应不少
                  间应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于 15 个工作日;
                      (四)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       (四)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以下事项:本行重大关联交易的    本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本
                  合法性和公允性,本行利润分配    行利润分配方案,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方案,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    和真实性,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真实性,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    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
                  解聘,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    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
                  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    权益的事项,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的事项,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
                  员的履职评价除上述相关内容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履职
                  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评价除上述相关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
                      (一)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
                                                  容:
                  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 15 个工作
                                                      (一)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
                  日,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
                                                  间应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人的董
                                                  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人的
第十条            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应不
                                                  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 25
                  少于 25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二)主任委员应按照职责
                                                      (二)主任委员应按照职责权限认真
                  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
                                                  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
                  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
                  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
                                                  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
                  意见。
                                                        本行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
                                                  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年
                                                  度经营计划;
                                                      (二)制定和推动执行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查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项         《银
                                                  目,特别是非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     行保险机
                                                  买卖、担保等重大事项;                   构董事监
         第二十                                       (四)推动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事履职评
           一条                                       (五)制订和推动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价办法
                                                      (六)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     (试
                                                  议的落实;                               行)》第
                                                      (七)推动本行完善股权结构和内部     二十五条
                                                  治理架构,加强股权管理,提升公司治理
                                                  的有效性;
                                                      (八)提升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内
                                                  部审计的有效性,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
                                                  资相关要求;
                                                      (九)提升董事提名和选举流程的规
                                                  范性和透明度;


                                             46
                                                    (十)选任、监督和更换高级管理人
                                                  员,加强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
                                                    (十一)评估和完善董事会对高级管
                                                  理层的授权原则、授权范围和管理机制;
                                                    (十二)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与本行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且符
                                                  合监管要求;
                                                    (十三)推动协调各治理主体运作,
                                                  加强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平
                                                  衡各方利益;
                                                    (十四)促进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和关联交易管理的规范性;
                                                    (十五)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六)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十七)确保监管报送数据的及时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八)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决
                                                  策机制,规划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
                                                    (十九)推动监管意见落实以及相关
                                                  问题整改问责;
                                                    (二十)关注和依责处理可能或已经
                                                  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对存
                                                  款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本行章程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
                                                  要职责。
                                                    履职评价应结合监管制度中关于独立
                                                  董事职责的特别规定,围绕独立董事应当
                                                  重点关注和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考察和
                                                  评价其履职表现。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本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
                  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按年        本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
                  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      科学有效的原则,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
第十一            价。                            进行履职评价。
  条                  本行对于年度内任职机构          本行对于年度内任职机构或任职岗
                  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应    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应在综合履职信息的
                  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      基础上进行评价。
                  评价。
                                                                                         《银行保
                                                      本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董事履
                                                                                         险机构董
                                                  职档案。
         第二十                                                                          事监事履
                                                      董事履职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地
           二条                                                                          职评价办
                                                  记录董事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
                                                                                         法(试
                                                  作开展情况。
                                                                                         行)》第



                                             47
                                                                                         二十八条
                                                                                         《银行保
                                                                                         险机构董
                                                      本行每年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
                                                                                         事监事履
         第二十                                   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
                                                                                         职评价办
           三条                                   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应当根据其在任期
                                                                                         法(试
                                                  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行)》第
                                                                                         二十九条
                                                     本行应当优化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
                                                 的履职环境,保障董事履职所必需的信息    《银行保
                                                 和其他必要条件。                        险机构董
                                                     董事认为履职所必需的信息无法得      事监事履
         第二十
                                                 到基本保障,或独立履职受到威胁、阻挠    职评价办
           四条
                                                 和不当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交书    法(试
                                                 面意见,监事会应当将相关意见作为确定    行)》第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的重要考虑因素,并将    三十条
                                                 其纳入履职评价档案。
                      本行对董事的履职评价应         本行对董事的履职评价应当可以包
                  当包括董事自评和互评、董事会 括董事自评和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
                  评价、监事会评价及外部评价等 评价及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多个
                  多个维度。                     维度环节。
                      董事会评价环节:首先由董       董事会评价环节:首先由董事会提名
                  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本 与薪酬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和有          《银行保
                  办法相关要求和有关信息对董 关信息对董事提出综合评价,然后提交董        险机构董
                  事提出综合评价,然后提交董事 事会审议。                                事监事履
第十三   第二十
                  会审议。                           监事会评价环节:首先由全体监事对    职评价办
  条       五条
                      监事会评价环节:首先由全 董事进行评价;再由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根      法(试
                  体监事对董事进行评价;再由监 据本办法相关要求和有关信息对所有董        行)》第
                  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 事提出综合评价,提交监事会审议;最后        三十一条
                  关要求和有关信息对所有董事 由监事会结合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形成对
                  提出综合评价,提交监事会审 董事的最终评价结果。
                  议;最后由监事会结合董事会的       若本行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审议结果,形成对董事的最终评 等级为 D 级以下,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协
                  价结果。                       助开展董事履职评价工作。
                                                     董事履职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
                                                 相结合办法,最终评价结果划分为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书面评价时
                      董事履职评价采取定性与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
                  定量分析相结合办法,最终评价 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和有关要求逐条评分
                                                                                         《银行保
                  结果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 加总。
                                                                                         险机构董
                  称职三个级别。书面评价时按本       定性分析方式可以包括资料分析、行
                                                                                         事监事履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资料分
第十四   第二十                                                                          职评价办
                  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和有关 析指对董事履职记录、履职档案等进行分
  条       六条                                                                          法(试
                  要求逐条评分加总,评价总分为 析,静态评判董事履职情况。行为观察指
                                                                                         行)》第
                  100 分,评分 80-100 分为称职, 根据相关评判人对董事日常履职行为的
                                                                                         三十二、
                  60-79 分为基本称职,59 分及以 观察进行评价。调查问卷可根据本行实际
                                                                                         三十三条
                  下为不称职(详见附件 1:浙商 情况设计,问卷调查对象可相对广泛。座
                  银行董事履职评价表)。         谈访谈指通过与董事及相关人员直接交
                                                 谈,对董事履职细节进行较为具体深入地
                                                 了解。
                                                     定量分析采用履职测评表,董事可通


                                             48
                                                  过履职测评表对自身或其他董事履职表
                                                  现评价打分。评价总分为 100 分,评分 80-
                                                  100 分为称职,60-79 分为基本称职,59
                                                  分及以下为不称职(详见附件 1:《浙商
                                                  银行董事履职评价表》)。
                                                      本行应结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本行
                                                  监管评级等情况,审慎确定相关董事的履
                                                  职评价级别。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无论评分达到什么分值,当年履职评
                                                  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的;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
                  情形之一的,无论评分达到什么    确行使表决权的;
                  分值,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
                  为称职:                        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本行章程的事项,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    董事投赞成票的;
                  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        (三)董事会违反本行章程、议事规
                  事会会议的;                    则和决策程序议决审议重大事项,董事未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      提出反对意见的;
                  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
                                                                                            《银行保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    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
                                                                                            险机构董
                  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      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
                                                                                            事监事履
第十五   第二十   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的;
                                                                                            职评价办
  条       七条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        (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
                                                                                            法(试
                  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      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
                                                                                            行)》第
                  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    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
                                                                                            三十四条
                  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    的;
                  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        (六)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
                  或修正要求的;                  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及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    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提出意见建议
                  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    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和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
                                                  违规问题,董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九)董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保
                                                  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情形之一的,无论评分达到什么    的,无论评分达到什么分值,董事当年履      《银行保
                  分值,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    职评价应当评为不称职:                    险机构董
                  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      事监事履
第十六   第二十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    利益权益的;                              职评价办
  条       八条
                  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接受不正当      法(试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    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行)》第
                  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行不      三十五条
                  取私利的;                      当干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


                                             49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的;
                  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在表决时    或参与本行编造虚假材料的;
                  没有提出异议的;                    (五)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
                      (四)除非股东大会表决同    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意,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三)(六)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董事会,也不委托同类别其他董    规、或者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致使导致
                  事代为出席的;                  本行遭受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在表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决时没有提出异议的;
                  和本行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          (四)除非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董事
                  为。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也不委托
                                                  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
                                                  不改正的;
                                                      (五)(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
                                                  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
                  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
                  事本人,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    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并根据评
                  作建议或处理意见。被评为基本    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被评为
                  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    基本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
第十七            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    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条              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应当组织培    董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
                  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    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本行应当更
                  长期未能有效改进,本行应当更    换董事。
                  换董事。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本行应当及时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本行    更换。
                  应当及时更换。
                                                                                         董事的薪
                                                                                         酬另有办
                      董事会应当分别根据董事       董事会应当分别根据董事的履职情        法规定,
第十八
                  的履职情况提出董事合理的薪 况提出董事合理的薪酬安排并报股东大          监管制度
  条
                  酬安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未有相关
                                                                                         要求,因
                                                                                         故删除。
                                                                                         董事的薪
                                                                                         酬另有办
                      董事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                                             法规定,
第十九                                                董事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不得
                  节外,不得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                                           监管制度
  条                                              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程。
                  薪酬的决定过程。                                                       未有相关
                                                                                         要求,因
                                                                                         故删除
                                                                                         与实际不
                                                                                         符,监管
第二十                进行董事履职评价时,应当     进行董事履职评价时,应当充分考虑      制度未有
  条              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相关要
                                                                                         求,建议
                                                                                         删除。
第二十   第二十       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无修改)
  一条     九条   可向监事会提出书面意见。监事



                                             50
                  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
                  结果的决议。
                                                                                          《银行保
                                                      董事发现本行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
                                                                                          险机构董
                                                  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
                                                                                          事监事履
         第三十                                   名以上董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
                                                                                          职评价办
           条                                     异议并向本行提出书面意见的,本行应当
                                                                                          法(试
                                                  在收到书面意见后 5 个工作日以内向监
                                                                                          行)》第
                                                  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
                                                                                          三十六条
                                  第四章 履职档案评价应用
                                                   本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履职的综合
                                               评价,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最终评
                                               价结果并通报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根据
                                               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       《银行保
                                               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         险机构董
                      本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履
                                               东大会、反馈董事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       事监事履
第十二   第三十   职的综合评价,向银行业监督管
                                               通知董事本人。                             职评价办
  条       一条   理机构报告最终评价结果并通
                                                   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       法(试
                  报股东大会。
                                               事,董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       行)》第
                                               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应当为相关董事       三十八条
                                               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本行董
                                               事会应向其问责。
                                                                                          《银行保
                                                      监事会应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    险机构董
                      监事会应在每个年度终了
                                                  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      事监事履
第二十   第三十   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
                                                  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每年 4    职评价办
  二条     二条   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
                                                  月 30 日前,将董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    法(试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行)》第
                                                                                          三十九条

                                      第五章 履职档案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董事履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董事履职档案,记
                  职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的履    录董事在任期内的履职尽责情况(按照附
                  职尽责情况(按照附件 1-1《浙    件 1-2《浙商银行董事履职评价表》、附
                  商银行董事履职评价表》、附件    件 1-22《浙商银行董事履职情况表》和附
                  1-2《浙商银行董事履职情况表》   件 1-3《浙商银行董事有关履职情况汇总
                  和附件 1-3《浙商银行董事有关    表》格式)。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履职情况汇总表》格式)。档案       (一)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委托出席和请假的
第二十   第三十      (一)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     情况;
  三条     三条   委员会的情况,包括亲自出席、       (二)列席股东大会等有关会议的情
                  委托出席和请假的情况;          况;
                     (二)列席股东大会等有关        (三)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调研
                  会议的情况;                    的情况;
                     (三)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        (四)参加座谈、培训及本行组织的
                  员会调研的情况;                其他有关活动的情况;
                     (四)参加座谈、培训及本行      (五)发表独立的意见、建议及被采
                  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的情况;      纳的情况;
                     (五)发表独立的意见、建议      (六)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51
                  及被采纳的情况;               主任委员在本行工作的时间;
                      (六)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       (七)其他有利于了解董事履职情况
                  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本行工作 的资料。
                  的时间;
                      (七)其他有利于了解董事
                  履职情况的资料。
                      董事履职档案应作为董事履
第二十   第三十
                  职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董事、       (无修改)
  四条     四条
                  监事如有需要,可查阅该档案。
                                        第六章 失职问责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
第二十   第三十   章程,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董事
                                                       (无修改)
  五条     五条   会、监事会应当按规定进行问
                  责。
                                                       董事不当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
                                                 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银行保
                                                 偿责任。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被评为“不     险机构董
                      董事不当行为所得的收入, 称职”的董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       事监事履
第二十   第三十
                  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 由本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         职评价办
  六条     六条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的部分或全     法(试
                                                 部薪酬。董事违法违规履职给本行造成损     行)》第
                                                 失的,本行应当追偿。董事涉嫌犯罪的,     三十八条
                                                 本行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董事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董事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承担责任。
                  律、法规、规章、本行章程等有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行
                  关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 章程等有关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       与本制度
第二十   第三十
                  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       三十九条
  七条     七条
                  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表述一致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除责任。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第二十   第三十
                  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无修改)
  八条     八条
                  执行。
                                                       本办法所称“执行董事”指在本行
                                                   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三十                                    的董事;“独立董事”指在本行不担任除
           九条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本行及其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
         第四十
                                                   内”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低
           条
                                                   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   第四十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批准之
                                                       (无修改)
  九条     一条   日起生效。

第三十   第四十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无修改)


                                              52
条   二条   和修订,本办法的修订经董事
            会、监事会批准后生效。




                                     5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深化本行公司治理,提升对监事履职评价及问责的质效,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 号)《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 年第 5 号)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浙商银监
办〔2016〕1 号)做适当修订。
    本次修订在原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监事的基本职责,明确了监事履职评价
的五个维度(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
职合规性),优化了履职评价的程序,完善了履职评价成果的应用机制。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监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项议案已经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2 年 6 月 27 日




                                         54
         附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
                                           修订前后对照表


旧序号    新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商银行股份有 理结构,促进监事依法合规、客观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 正、科学有效地行使监督权规范监事
                                                                                                 监管制度更
                     理结构,促进监事依法合规、客观公正、 履职行为,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维
                                                                                                 新、《银行保
                     科学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的 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
                                                                                                 险机构董事监
第一条    第一条     工作效率,维护本行、股东、职工、债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事履职评价办
                     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法(试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 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第六条
                     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
                     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银行保险机
                         本办法所称监事履职评价是指本           本办法所称监事履职评价是指本
                                                                                                 构董事监事履
                     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       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
第二条    第二条                                                                                 职评价办法
                     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
                                                                                                 (试行)》第
                     评价的行为。                           职情况进行开展监督评价的行为。
                                                                                                     三条

                                                                本行监事会对本行监事履职评价 《银行保险机
                                                            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构董事监事履
          第三条                                                监 事履职 评价 应当遵 循依 法合 职评价办法
                                                            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 (试行)》第
                                                            问责严格的原则。                        四条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任职要求                                          任职要求基本职责

                                                                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
                                                                                                 《银行保险机
                                                            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
                                                                                                 构董事监事履
                                                            规定及本行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
          第四条                                                                                 职评价办法
                                                            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
                                                                                                 (试行)》第
                                                            务于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
                                                                                                 七条
                                                            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
                                                            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     《银行保险机
                                                            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     构董事监事履
          第五条                                            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     职评价办法
                                                            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     (试行)》第
                                                            健性。                               八条
                                                                监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


                                                       55
                                                        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
                                                        利或侵占本行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
                                                        损害本行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
                                                        合法权益。
                                                                                               《银行保险机
                                                           监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
                                                                                               构董事监事履
                      监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 诺,保证严格保守本行秘密,有足够的
第三条   第六条                                                                                职评价办法
                  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期间监事
                                                                                               (试行)》第
                                                       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九条
                                                                                               《银行保险机
                                                            监 事应当 如实 告知 本 行自 身本   构董事监事履
         第七条                                         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     职评价办法
                                                        要求,并且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       (试行)》第
                                                                                                   十条
                                                                                               《银行保险机
                                                            监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
                                                                                               构董事监事履
                                                        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第八条                                                                                职评价办法
                                                        及变动情况。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关联
                                                                                               (试行)》第
                                                        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十一条
                                                            监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
                                                                                               《银行保险机
                                                        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
                                                                                               构董事监事履
                                                        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监事发现股
         第九条                                                                                职评价办法
                                                        东、其他单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
                                                                                               (试行)》第
                                                        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监事会报告
                                                                                                 十二条
                                                        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监 事应当 持续 了解 本 行公 司治
                                                        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
                                                        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
                                                        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       《银行保险机
                                                        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     构董事监事履
         第十条                                         业、客观的判断,提升监事会监督质       职评价办法
                                                        效,推动和监督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试行)》第
                                                            监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         十三条
                                                        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本行
                                                        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
                                                        的整改问责情况。
                                                                                               《银行保险机
                                                                                               构董事监事履
         第十一                                             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
                                                                                               职评价办法
           条                                           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试行)》第
                                                                                                 十四条
                                                            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
                                                        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
                                                                                               《银行保险机
                                                        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构董事监事履
         第十二                                         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监事本人对议
                                                                                               职评价办法
           条                                           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试行)》第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
                                                                                                 十五条
                                                        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
                                                        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56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     《银行保险机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构董事监事履
第十三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职评价办法
  条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试行)》第
              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十六条
                  监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
                                                   《银行保险机
              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本
                                                   构董事监事履
第十四        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职评价办法
  条          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
                                                   (试行)》第
              行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十七条
              和水平。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
              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     《银行保险机
              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   构董事监事履
第十五
              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     职评价办法
  条
              委员的监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     (试行)》第
              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监事       十八条
              会。
                  担任党委成员的监事,应当在决     《银行保险机
              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       构董事监事履
第十六
              定,促进党委会与监事会之间的信息     职评价办法
  条
              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     (试行)》第
              到发挥。                               十九条
                  监事长应当领导本行加强监事会
                                                   《银行保险机
              建设,切实提升监事会运行质效。
                                                   构董事监事履
第十七            监事长除履行监事一般职责外,
                                                   职评价办法
  条          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
                                                   (试行)》第
              行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
                                                     二十条
              责。
                  外部监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     《银行保险机
              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构董事监事履
第十八
              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     职评价办法
  条
              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     (试行)》第
              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条
                  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
              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本行的长
              远利益出发,推动监事会更好地开展
              工作。职工监事应当就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
                                                   《银行保险机
              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监事会上真实、
                                                   构董事监事履
第十九        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
                                                   职评价办法
  条          权益。
                                                   (试行)》第
                  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
                                                     二十三条
              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广大职
              工的监督,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
              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
              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并
              行使表决权。




         57
第二节   评价维度和重点

                对监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             对监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监事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监事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德,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
            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提升     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履职水平;                             提升履职水平;
                (二)监事应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       (二)监事应保守本行秘密,不得
            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     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
            监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     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
            害本行利益;                           利益损害本行利益;
                (三)监事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       (三)监事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
            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       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
            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     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
            的变动情况。监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     事项的变动情况。监事个人直接或者
            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及时告知关     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及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     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
            履行回避义务;                         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四)监事应积极参与监事会组织         (四)监事应积极参与监事会组织
            的会议、审计、调研、巡视、约谈等各     的会议、审计、调研、巡视、约谈等各
            种方式的监督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     种方式的监督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
            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     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
            意见,认真履行职责;                   督意见,认真履行职责;
                (五)监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         (五)监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
第四条      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     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
            上的监事会会议,开会前应对所审议事     以上的监事会会议,开会前应对所审
            项做充分准备,会议期间积极参与,对     议事项做充分准备,会议期间积极参
            所审议事项发表负责任的意见。监事因     与,对所审议事项发表负责任的意见。
            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书面委托其他同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书面委
            类别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载明     托其他同类别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
            授权范围;                             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六)监事应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         (六)监事应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
            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     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
            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     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风险管
            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中介     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中
            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并通过     介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并
            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
                (七)监事不得违反本行的议事制     议;
            度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董事会的决策           (七)监事不得违反本行的议事制
            活动和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度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董事会的决策
                (八)监事参加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活动和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期间,应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         (八)监事参加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       期间,应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
            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       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
            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
                (九)监事应接受股东大会和监事     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会对本人履职的合理监督或建议;             (九)监事应接受股东大会和监事
                (十)监事应在每年初向监事会提     会对本人履职的合理监督或建议;



                                             58
         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            (十)监事应在每年初向监事会
                                       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


                                           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
                                       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
                                       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
                                       规性五个维度。
                                           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事
                                       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
                                       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
                                       利益的事项,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推
                                       动问题纠正等。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事
                                       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
                                       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
                                       况,按要求出席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对提交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
                                       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银行保险机
                                           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监事能     构董事监事履
第二十
                                       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监事     职评价办法
  条
                                       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     (试行)》第
                                       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       二十五条
                                       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监事会有效监
                                       督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
                                       限于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
                                       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
                                       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
                                       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等。
                                           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监事能
                                       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
                                       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
                                       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本行
                                       守法合规经营等。
                                           本行应当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
                                       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
                                       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
                                       中的工作表现:
                                           (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
                                                                            《银行保险机
                                       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
                                                                            构董事监事履
第二十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
                                                                            职评价办法
  一条                                 制度,完善本行股权结构、组织架构,
                                                                            (试行)》第
                                       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
                                                                              二十六条
                                       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
                                       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
                                       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
                                       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
                                       见、提出建议情况等。



                                  59
                                                           (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
                                                       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
                                                       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本行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
                                                       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
                                                       管理等情况。
                                                           (三)对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
                                                       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实施情况
                                                       的监督与评估。
                                                           (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
                                                       不限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机构定
                                                       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
                                                       部审计工作管理情况。
                                                           (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
                                                       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
                                                       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
                                                       情况。
                                                           (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
                                                       要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
                                                           (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
                                                       健性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的监督。
                                                           (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
                                                           (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
                                                       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
                                                           (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本
                                                       行合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
                                                       事项。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本行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
                                                       重要职责。
                      外部监事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本行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忠实和
         第二十
第五条            勤勉的义务外,还必须遵守《股份制商       (无修改)
           二条
                  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等法律、法规对外部监事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本行监事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
                      本行监事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   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按年度
                                                                                            《银行保险机
                  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按年度对所   对所有在职监事进行履职评价。本行
                                                                                            构董事监事履
         第二十   有在职监事进行履职评价。             应当每年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
第六条                                                                                      职评价办法
           三条       本行监事会对于年度内任职机构     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
                                                                                            (试行)》第
                  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监事,应在综合   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监事,应当根据
                                                                                              二十九条
                  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本行监事会对于年度内任职机构


                                                  60
                                                        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监事,应在综
                                                        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本行应当优化监事特别是外部监
                                                        事的履职环境,保障监事履职所必需
                                                        的信息和其他必要条件。
                                                                                               《银行保险机
                                                            监事认为履职所必需的信息无法
                                                                                               构董事监事履
         第二十                                         得到基本保障,或独立履职受到威胁、
                                                                                               职评价办法
           四条                                         阻挠和不当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事
                                                                                               (试行)》第
                                                        会提交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当将相关
                                                                                                 三十条
                                                        意见作为确定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的重
                                                        要考虑因素,并将其纳入履职评价档
                                                        案。
                                                            监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
                                                        和、监事互评、监事会评价及外部评       《银行保险机
                      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包括监事自评 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多个维度环节。          构董事监事履
         第二十
第七条            和互评、监事会评价及外部评价等多个        若本行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管评       职评价办法
           五条
                  维度。                                估等级为 D 级以下的本行,应当聘请      (试行)》第
                                                        独立第三方协助开展监事履职评价工         三十一条
                                                        作。
                                                            监事履职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
                                                        结合办法,最终评价结果划分为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定 性分析 方式 可以包 括 资 料分
                                                        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
                                                        座谈访谈等。资料分析指对监事履职
                                                        记录、履职档案等进行分析,静态评判
                                                        监事履职情况。行为观察指根据相关
                                                        评判人对监事日常履职行为的观察进
                      监事履职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
                                                        行评价。调查问卷可根据本行实际情
                  结合办法,最终评价结果划分为称职、
                                                        况设计,问卷调查对象可相对广泛。座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书面评价
                                                        谈访谈指通过与监事及相关人员直接       《银行保险机
                  时按第四条所列内容和有关要求逐条
                                                        交谈,对监事履职细节进行较为具体       构董事监事履
                  评分加总,总分为 100 分,对参加调研
         第二十                                         深入地了解。                           职评价办法
第八条            活动和提合理化建议特别突出的监事
           六条                                             定量分析采用履职测评表,监事       (试行)》第
                  可适当加分,但加分总值不得超过 5 分。
                                                        可通过履职测评表对自身或其他监事       三十二、三十
                  评分加总加权,平均 80-100 分及以上
                                                        履职表现评价打分。书面评价时按第           三条
                  为称职,60-79 分为基本称职,59 分及
                                                        四条所列内容和有关要求逐条评分加
                  以下为不称职(详见附件 1:浙商银行
                                                        总,总分为 100 分,对参加调研活动
                  监事履职测评表)。
                                                        和提合理化建议特别突出的监事可适
                                                        当加分,但加分总值不得超过 5 分。
                                                        评分加总加权,平均评价总分为 100
                                                        分,评分 80-100 分为称职,60-79 分
                                                        为基本称职,59 分及以下为不称职(详
                                                        见附件 1:浙商银行监事履职评价表)。
                                                            本行应结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本行监管评级等情况,审慎确定相关
                                                        监事的履职评价级别。
                      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          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       《银行保险机
         第二十   一的,无论评分达到什么分值,监事当 一的,无论评分达到什么分值,监事当        构董事监事履
第九条
           七条   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监事当年     职评价办法
                  (一)监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 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试行)》第


                                                    61
                  之二(含)以上的监事会会议的;           (一)监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       三十四条
                  (二)监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   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
                  行使表决权的;                       议的。
                  (三)监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       (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
                  议重大事项,监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行认定   定、本行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
                  的其他情形。                         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
                                                       并予以纠正的。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本
                                                       行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
                                                       大事项,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或应当
                                                       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
                                                       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四)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
                                                       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
                                                       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
                                                       动有效整改的。
                                                           (五)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
                                                       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会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
                                                       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
                                                       动有效整改的。
                                                           (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
                                                       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监事未
                                                       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
                                                       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
                                                       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
                                                       违法违规问题,监事未依责推动有效
                                                       整改的。
                                                           (九)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
                                                       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
                                                       不当履职情形。
                      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无论评分达到什么分值,监事当       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
                  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的,无论评分达到什么分值,监事当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   年履职评价应当评为不称职:
                  法利益的;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   法利益权益的;                       《银行保险机
                  益,或者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接受不     构董事监事履
         第二十
第十条                (三)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     职评价办法
           八条
                  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     利的;                               (试行)》第
                  失,监事在表决时没有提出异议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       三十五条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隐瞒   行不当干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
                  不报,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的;           和损失的;
                      (五)除非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监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隐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也不   瞒不报,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的;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


                                                  62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行       (五)除非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监
                  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也
                                                       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
                                                       料或参与本行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
                                                       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致使导致
                                                       本行遭受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监事
                                                       在表决时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
                                                       题拒不改正的;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监事发现本行履职评价工作违反
                                                       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
                                                       况。两名以上监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     《银行保险机
                      监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监   结果有存在异议的,可向监事会提出     构董事监事履
第十二   第二十
                  事会提出书面意见。监事会有权做出维   书面意见并向本行提出书面意见的,     职评价办法
  条       九条
                  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本行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 5 个工作    (试行)》第
                                                       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       三十六条
                                                       释。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
                                                       价结果的决议。
                      监事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不       监事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
第十四                                                                                      监管制度未有
                  得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     不得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
  条                                                                                        规定。
                  程。                                 过程。
                                                                                            与实际不符,
第十五                进行监事履职评价时,应当充分考       进行监事履职评价时,应当充分
                                                                                            监管制度未有
  条              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相关要求。
                                       第四章   履职档案评价应用
                                                            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包括监事自评
                      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包括监事自评
                                                      和互评、监事会评价及外部评价等多个
                  和互评、监事会评价及外部评价等多
                                                      维度。监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
                  个维度。本行监事会负责对商业银行
                                                      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监事评价结
                  监事履职的综合评价,向银行业监督
                                                      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必要
                  管理机构报告最终评价结果并通报股
                                                      时将职工监事的评价结果通报本行工
                  东大会。
                                                      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监事本人。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                                         《银行保险机
                                                          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
第七              大会,必要时将职工监事的评价结果通                                       构董事监事履
         第三十                                       处理意见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
条、第            报本行工会,通知监事本人,并根据评                                       职评价办法
           条                                         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
十一条            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被评                                       (试行)》第
                                                      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应当组
                  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组织会                                         三十八条
                                                      织培训,帮助监事提高履职能力。监事
                  谈,向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应
                                                      会应当为相关监事改进履职提供必要
                  当组织培训,帮助监事提高履职能力。
                                                      的帮助和支持。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
                  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本行应当更换监
                                                      本行应当更换监事。
                  事。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本行
                      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本行应当及
                                                      应当及时更换。本行监事会应向其问
                  时更换。
                                                      责。




                                                  63
                      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的履职情况             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
                  提出监事合理的薪酬安排并报股东大         提出监事合理的薪酬安排并报股东大     不适用
条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
         第三十
                                                     将监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中国
         一条
                                                     银保监会。
                                            第五章 履职档案
                      监事会应建立健全监事履职档案,     监事会应建立健全监事履职档案,
                  记录监事在任期内的履职尽责情况(按 记录监事在任期内的履职尽责情况(按
                  照附件 2《浙商银行监事履职情况表》 照附件 2《浙商银行监事履职情况表》
                  和附件 3《浙商银行监事有关履职情况 和附件 3《浙商银行监事有关年度履职
                  汇总表》格式)。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 情况汇总表》格式)。档案内容应包括
                  限于:                             但不限于:
                  (一)参加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情     (一)参加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况,包括亲自出席、委托出席和请假的 的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委托出席和请
                  情况;                             假的情况;
第十六   第三十
                  (二)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关会     (二)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
  条       二条
                  议的情况;                         关会议的情况;
                  (三)参加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调研的     (三)参加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调
                  情况;                             研的情况;
                  (四)参加座谈、培训及本行组织的其     (四)参加座谈、培训及本行组织
                  他有关活动的情况;                 的其他有关活动的情况;
                  (五)发表独立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     (五)发表独立的意见、建议及被
                  的情况;                           采纳的情况;
                  (六)其他有利于了解监事履职情况的     (六)其他有利于了解监事履职情
                  资料。                             况的资料。

                                                               监事会应负责建立和完善监事履
                      监事履职档案应作为监事履职评
                                                           职档案以及监事履职评价档案,监事履
第十七   第三十   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由监事会办公室负
                                                           职档案应作为监事履职评价的重要依
  条       三条   责记录并保管,监事如有需要,可查阅
                                                           据之一,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
                  该档案。
                                                           管,监事如有需要,可查阅该档案。

                                          第五六章        失职问责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
第十八   第三十
                  给本行造成损失的,监事会应按规定进                  (无修改)
  条       四条
                  行问责。


                                                               监事不当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
                                                           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可由其主动
                      监事不当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第十九   第三十                                            辞去职务,或由本行按照有关程序罢
                  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条       五条                                            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
                  担赔偿责任。
                                                           作为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监事违
                                                           法违规履职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
                                                           应当追偿。监事涉嫌犯罪的,本行应当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4
                      监事对监事会作出的决议承担责           监事对监事会作出的决议承担责
                  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     或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或股东大会决
第二十   第三十
                  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议,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表述与三十四
  条       六条
                  监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议的监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条保持一致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无修改)
一条       七条   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 “外部监事”指在
                                                         本行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且与本行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三十
                                                         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八条
                                                         监事; “职工监事”指按照相关规定
                                                         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监
                                                         事。

                                                              本 办 法 所 称 “ 以 上 ”“ 以
         第三十
                                                         下 ”“ 以 内 ” 均 含 本 数 , “ 少
           九条
                                                         于”“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   第四十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无修改)
二条       条     起生效。



第二十   第四十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无修改)
三条       一条   本办法的修订经监事会批准后生效。




                                                   6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十二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 号)的有关规定,本行编制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主要包括: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前次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
本行定期报告已披露信息的比较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该报告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鉴证。
    本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


                                                               2022 年 6 月 27 日




                                         66
附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
  [2007] 500 号) 的规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 编制了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2017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境外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
  程的批复》(银监复 [2017] 45 号)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境外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360 号) 核准,本行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每股发行价为 20 美元的优先股 108,75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美元 2,175,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折合人民币 14,957,663,800 元。

       截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已存入本行在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账号
  为 01287560102739 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经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伙) 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7) 第 395 号验资报告。

       (二) 2018 年 3 月非公开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 普通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 H 股增资方案的批复》(银监复
  [2018] 16 号)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
  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 486 号) 核准,本行于境外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每
  股价格为 4.80 港币的 H 股普通股 759,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港币 3,643,2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和境内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折合人民币 2,914,544,841 元。

       截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已存入本行在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账号
  为 02187560123417 的募集资金专户,经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
  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8) 第 0192 号验资报告。




                                           67
   (三) 2019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 [2017] 345 号)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 1846 号) 核准,本行向境内投资
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597,000,0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437,943,067 元。

   截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已存入在浙商银行营业中心开立的账号为
3310008080120100100248 的银行账户,经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9) 第 0685 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已将 2017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018 年 3 月非公
开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 普通股及 2019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与本行前次募集资金时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一致。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对照表》。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本行先后通过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 普通股、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由于
银行业务的特殊性,本行募集资金实现的效益无法独立核算。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本行资
本金后,本行资本充足水平获得提高。




                                       68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本行定期报告已披露信息的比较

   本行已将上述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行 2017 年 3 月以来已经公布的相关定
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
内容一致。

   五、结论

   本行已按 2017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018 年 3 月非公开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 普通股及 2019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了前次募集资金。本报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 500 号) 的要求编制。

   本行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附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69
附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1年12月31日

2017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额:                                                      14,957,663,800
募集资金金额:                                                               14,957,663,800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额:
                                                                                               2017 年:                                                                   14,957,663,8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金额:                                                                  -
                                                                                               2018 年:                                                                                -
                                                                                               2019 年: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金额比例:                                                              -    2020 年:                                                                                -
                                                                                               2021 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额与        项目达到预定
序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可使用状态日期
号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的差额
1      补充资本金           补充资本金     14,957,663,800   14,957,663,800    14,957,663,800       14,957,663,800   14,957,663,800   14,957,663,800                    -       不适用

2018 年 3 月非公开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 普通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额:                                                       2,914,544,841
募集资金金额:                                                                2,914,544,841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额:
                                                                                               2018 年:                                                                    2,914,544,84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金额:                                                                  -
                                                                                               2019 年:                                                                                -
                                                                                               2020 年: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金额比例:                                                              -
                                                                                               2021 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额与        项目达到预定
序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可使用状态日期
号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的差额


1      补充资本金           补充资本金      2,914,544,841    2,914,544,841     2,914,544,841        2,914,544,841    2,914,544,841    2,914,544,841                    -       不适用




                                                                                              70
2019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金额:                                                               12,437,943,067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额:                                                   12,437,943,067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金额:                                                                 -
                                                                                                  2019 年:                                                                12,437,943,067

                                                                                                  2020 年: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金额比例:                                                             -
                                                                                                  2021 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额与        项目达到预定
序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可使用状态日期
号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的差额

1      补充资本金           补充资本金     12,437,943,067   12,437,943,067    12,437,943,067       12,437,943,067   12,437,943,067   12,437,943,067                    -       不适用




                                                                                             7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十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拟定了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中
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规定,上市公
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
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经考虑本公司配
股进程、未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建议 2021 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
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具体内容参见本公司分别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
和本公司网站(www.czbank.com)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本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特别决议方式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2 年 6 月 27 日




                                  7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报告材料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21 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全体独立董事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积极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决策,努力推动和完善本行公司法人治理,切实维护本
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2021 年 7 月 15 日,本行召开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 名,即郑金都先生、周志方先生、王国才先生、汪炜先生、
许永斌先生和关品方先生。许永斌先生和关品方先生为新任独立董事,2021 年
度内其任职资格暂未获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第五届董事会原独立董事童本立先生、
戴德明先生及廖柏伟先生在 2021 年继续履行职责。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共有独立董事 7 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均由独立董事担任。
除所获年度酬金以外,本行独立董事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
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务,本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行独立董事简历如下:
    童本立,本行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教授、高级会计师。童先生曾任浙江
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浙江财经学院(现浙江财经大学)副院长、院长、党委书
记,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为信雅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73
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正元
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戴德明,本行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戴先生长期并至今于中国人民
大学会计系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任中
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银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柏伟,本行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廖先生长期并至今于香港中文
大学任教,历任香港中文大学讲师、高级讲师、教授、讲座教授,期间担任香港
中文大学副校长。曾任香港中文大学全球经济及金融研究所所长,恒隆地产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现任香港中文大学刘佐德全球经济及金融研究所教授,香港金融
管理局辖下香港货币及金融研究中心董事,载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恒隆集团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廖先生于 1999 年获授勋香港银紫
荆星章,并于 2006 年获委任为香港太平绅士。
    郑金都,本行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一级律师资格。郑先生曾任杭州大学
(现浙江大学)法律系讲师,浙江国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长江精工钢
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浙江省律
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杭州市三门商会
会长,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周志方,本行独立董事。大学,高级经济师。周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江山
支行副股长,中国工商银行江山支行副股长,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分行营业部主任、
储蓄部主任、副行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
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上海分局局长,中国工商
银行浙江省分行资深专家(正行级),期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第三巡视组组
长。



                                   74
            王国才,本行独立董事。大学,高级经济师。王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玉环
        支行副行长、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副行长、
        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专家。
            汪炜,本行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汪先生长期并至今于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术委
        员会副主任和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浙江
        大学金融研究院首席专家,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浙江省金融研
        究院院长,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维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和万向信托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履职情况
            (一)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情况
            2021 年,本行独立董事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对本行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策事项进行审议。2021 年,本行共召
        开股东大会 6 次(年度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各 1 次,
        临时股东大会 3 次),审议通过 36 项议案;召开董事会会议 16 次,审议通过 97
        项议案;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27 次,审议通过 83 项议案。独立董事出
        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会议次数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独立        股东                                   风险与关               消费者权   普惠金融
                      董事会   战略委   审计委员               提名与薪
 董事        大会                                   联交易控               益保护委   发展委员
                                员会      会                   酬委员会
                                                    制委员会                员会        会
童本立       6/6      16/16      -        4/4          -         5/6          -          -
戴德明       6/6      16/16      -        4/4          -          -           -          -
廖柏伟       6/6      16/16     3/3        -           -          -           -         1/1
郑金都       5/6      13/16     2/2        -          4/5        3/4         1/2        0/1
周志方       6/6      15/16      -         -         10/10       4/6         3/3         -
王国才       6/6      15/16      -         -         8/10         -          3/3         -
汪   炜      6/6      14/16      -        2/2         5/5        2/2         1/1         -




                                               75
注:(1)会议“亲自出席次数”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电话参加会议。
   (2)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董事,均已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3)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
   股东大会,均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召开。

     (二)独立董事参加本行调研以及培训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会议之外,结合董事会和专
门委员会职责,积极关注本行发展情况与发展战略实施情况,主动强化与其他董
事、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成员以及股东、监管机构的沟通,通过开展座谈以
及现场调研等方式,现场考察本行经营管理状况。2021 年,董事会组织独立董事
赴南昌分行、武汉分行和郑州分行进行调研,对本行经营发展、风险管理等方面
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为了不断更新知识及信息储备,提升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及时跟进监管政策
的变化,认真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专题培训。2021 年 1 月 5 日,全体独
立董事参加本行 2021 年董事及监事“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的持续义务”
的培训;2021 年 7 月 7 日-9 日,部分独立董事参加第七十六期上交所主板独立
董事资格培训;2021 年 8 月 30 日,部分独立董事参加本行反洗钱培训;2021 年
10 月 28 日,新任独立董事参加本行新任董事“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的
持续义务”的专题培训。
     (三)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情况
     为配合独立董事有效履职,本行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并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积极回应独立董事的相关要求,包括协助开展专题调研、参加经营形势分
析会议、安排相关培训并及时提供履职信息和参阅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独立董事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审议确认关
联方,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听取关联交易报告,敦促关联交易依法合规、遵循商
业原则进行。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行对外担保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属
于本行的正常业务之一。本行高度重视对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对被担保对象的


                                         76
资信标准、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并据此开展相关业
务。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行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中披露的用途使用。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21 年,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审查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人选任职资格、审
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本行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核定本行高
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本行董事薪酬管理方案以及《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
员 2021 年度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草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于本行高级管理
人员提名及薪酬事项均表示同意。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没有须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1 年,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行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国内准则审计事项)
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国际准则审计事项)为本公司 2021 年度境内外审
计机构并为本公司提供境内外审计服务。
    本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根据年报工作的相关要求,与本行外部审计师保持充
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独立董事认为本行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在
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1 年,本行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标准和比例清晰明确,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并经
独立董事审议同意。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独立董事高度关注本行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
诺均得到履行。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77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
关要求。独立董事积极履行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外部审计师就年度审
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1 年,本行持续推进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实施。独立董事高度重视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审核了本行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内部控制评价中未
发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
    2021 年,本行董事会共召开会议 16 次,主要审议通过了工作报告、利润分
配、财务报告、议事规则等议案。
    2021 年,战略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3 次,主要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0 年度绿色金融工
作开展情况的报告、本行 2021-2023 年度资本规划、本行 2021-2025 年发展规
划、赎回境外优先股、本行 2022-2024 年度资本规划等 9 项议案。战略委员会就
上述各项事项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2021 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4 次,主要审议通过了本行定期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 11 项议案,并听取报告 1 次。审计委员
会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审计工作安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2021 年,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10 次,主要审议通过了全
面风险管理情况、2020 年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及 2021 年风险偏好建议、2020
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关联方授信方案等 45 项议案。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本行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建设、关联交易管理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2021 年,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6 次,主要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组成
人员、履职评价结果、薪酬方案、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
14 项议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就董事会成员提名、优化薪酬机制等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78
    2021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3 次,主要审议通过了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等 3 项议案,并通报了相关事项,听取了相关报告。
    2021 年,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1 次,主要审议通过了本行 2021
年普惠金融工作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2021 年度本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等相关规
定,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对本行的各项业务发展及重大事项进行了认
真监督。有效提升了本行公司治理水平,维护了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 年 6 月 27 日




                                  7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报告材料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要求、本行章程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
法》等有关规定,全体监事对董事会及其成员 2021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评
价。
    2021 年,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新
冠肺炎疫情对于全球金融市场的持续影响,持续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
合,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化落实各级监管
机构的各项要求,以推进创新转型和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着力推动五大业务
板块齐头并进、协同发展,公司治理日益健全,风险控制日臻完善,资本结构不
断优化,为本行“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取得了良好的开端,为打造“一流的商
业银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体独立董事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根据各位监事的评价,并结合董事会对董事履职的评价情况,经第六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评定全体董事 2021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特此报告。


                                                      2022 年 6 月 27 日




                                  8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报告材料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要求、本行章程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
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监事 2021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价,全体监事
参与了本次评价的自评与互评环节。
    2021 年,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以保护股东、员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诚信、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浙江省委省政府、监管部门和总行党委的决策部署,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
为统领,聚焦“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坚持日常
监督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内控合规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履职评价相结
合,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各方权益,坚持变革创新,促进本行高质量稳
健发展。全体外部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各项监督工
作,较好地发挥了外部监事的作用。
    根据本行各位监事自评和互评情况,经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评定全体监事 2021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特此报告。




                                                       2022 年 6 月 27 日




                                   8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报告材料四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21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要求、本行章程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
办法》等有关规定,全体监事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21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
全面评价。
    2021 年,本行高级管理层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以习总书记“把
浙商银行打造成一流的商业银行”的重要批示为统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浙江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监管要求,以“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
十二字经营方针为指引,经营成效显著提升,开创了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协
同发展的新格局。监事会未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或在
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利用职位谋取私利或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未发现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根据各位监事的评价,并结合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评价情况,经第
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评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履职评价结
果均为“称职”。
    特此报告。


                                                       202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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