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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2022-10-15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5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
案的议案》《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并作出相应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本次配股决议”),批准本公
司配股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80 亿元(含 180 亿元)(以下简称“本
次配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作出相应股东大会决议,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及董事会秘书,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的发行框架下,及授权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全权办理
本次配股发行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授权方案”)。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
和授权有效期均为自前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即自 2021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22 日止。

    本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递交了
本次配股的相关申请文件,目前 A 股配股申请、H 股配股申请均处于中国证监
会审核阶段。鉴于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配
股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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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延长的议案》,同意并拟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
别股东大会同意将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后延
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3 年 11 月 22 日。同时,在本公司回复中国证监会反馈
意见问题阶段,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已根据相关授权签署《关于决定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配股具体数量的决定》,明确了本次配股的具体配售比例和数
量,即本次配股的具体配售比例为每 10 股配售 3 股,A 股和 H 股配股比例相同,
若以本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21,268,696,778 股为基数测算,本次
可 配 售 股 份 数 量 总 计 6,380,609,033 股 , 其 中 A 股 可 配 售 股 份 数 量 为
5,014,409,033 股,H 股可配售股份数量为 1,366,200,000 股。

    除延长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明确本次配股的具体配售比例
和数量外,本次配股发行方案和授权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本
公司股东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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