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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3-28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同意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转授权予获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调整和修改
        《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对《公司章程》非实质性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并办
        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备案等事宜。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根据外部法规及
                                                                                   规章制度变更修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改
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



                                                1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   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
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资本                            第三章 资本
                  第一节   股份                            第一节 股份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
                                                                                  根据本行实际情
    本行于境外已发行优先股总数为            本行于境外已发行优先股总数为
                                                                                  况修改
108,750,000股。                          108,750,000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在必要时向本行补
                                         充资本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
                                         一部分。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
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
                                         补充资本。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
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本行主要股东应
                                         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案及措   根据《银行保险
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本行股东特别                                            机构公司治理准
                                         施,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
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                                            则》第六条修改
                                         格的新股东进入。对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
充足率的方案及措施,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
                                         本行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由董事会提出议
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股东大
                                         会审议前述事项时,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或
                                         其股东代表应回避表决。
                                            第三十三条 本行因购回股份而注销该
    第三十三条 本行因购回股份而注销该
                                         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机
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
                                         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被注销股   根据政府部门名
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                                            称变更修改
                                         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
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减。
      第四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四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2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六十二条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十二条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另有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另有规
定,本行全体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定,本行全体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    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
不得退股;                                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
    (五)如需以本行股份出质为自己或他    除外;
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四)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
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
    ……                                  有本行股份;
    (六)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       (四五)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
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    外,不得退股;
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       (六)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
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    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   根据《银行保险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十六条修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    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   改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    情况等信息;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七)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任。                                      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八)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    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
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    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
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    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
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    告知本行;
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       (九)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
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
权利;                                    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



                                                   3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十)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   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     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
任。                                     和本行利益;如需以本行股份出质为自己或
                                         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
                                            (六十一)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
                                         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
                                         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不
                                         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
                                         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
                                         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
                                         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
                                         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4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权利;
                                            (十二)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
                                         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
                                         和风险处置;
                                            (八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
                                         定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
                                         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
                                         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九)对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有     (九)对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有
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作出决议;           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根据《上市公司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议;                                     章程指引(2022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或解聘或者不再     年修订)》 第
                                                                                  四十一条、第七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   续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   十八条,《银行
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保险机构公司治
                                                                                  理准则》第十八
    (十四)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     (十二)修改本章程;                   条、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       (十三)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修改

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     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                                       (十四)依照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对收购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项;                                       (十三五)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
    (十七)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   案;
行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     (十四六)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
行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


                                                  5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
    (十八)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       等;
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十五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规定以及本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应       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         (十六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资和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                     股计划;
    ……                                       (十七九)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
                                             银行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
                                             银行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八二十)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以及本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的
                                             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固定资产投资、
                                             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
                                                ……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根据《银行保险
    ……                                        ……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二十条修
    (六)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半数以上外          (六)二分之一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          改
部监事提议召开时;                           独立董事或半数以上外部监事提议召开时;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十六条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有权      第七十六条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上市公司
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第四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十七条、《银行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保险机构公司治
                                                                                            理准则》第二十
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条修订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6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告。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本行所在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向本行所在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有关监督机构备案。             易所及其他有关监督机构备案。
                                                                                  根据《上市公司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章程指引(2022
比例不得低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比例不得低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年修订)》第五
                                                                                  十条修改
十。                                     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国务院银行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国
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提交有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机
关证明材料。                             构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第八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根据《上市公司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股东大会规则
                                                                                  (2022年修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订)》第十一条
册。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修改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
    第八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董       第八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将其提   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将其提
出的审议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出的审议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自律监管指引第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1号——规范运
                                                                                  作》2.1.4修改
日前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发出股   日前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期限前至少两日(以较早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期限前至少两日(以较早
者为准)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者为准)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


                                                7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股东提出临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本行百分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提案。           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决议。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   本行所持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本行所持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根据《上市公司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第七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十九条修改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8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一百零三条 本行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据《银行保险机
    第一百零三条 本行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安全、经济、便捷   构公司治理准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则》第二十一
                                         的网络或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包括提   条、《上市公司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章程指引(2022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年修订)》第四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十五条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有补
    (二)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有补   充资本金性质的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                     及上市;
    (三)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三)本行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根据《公司法》
算;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三十七条,
    (四)修改本章程;                      (四)修改本章程;                    《银行保险机构
                                                                                  公司治理准则》
    (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五)罢免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第二
    (六)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行      (五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条,《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
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行      (六七)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
                                                                                  (2022 修
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行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   订)》 第七十
                                                                                  八条修改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行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      (七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其他事项。                               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年修订)》第八


                                               9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    十七条修改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一百三十八条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
    ……                                 一名股东非独立董事或股东监事候选人。同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   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
一名股东董事或股东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   (股东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股东监事)
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     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
                                                                                   根据《银行保险
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股东   得再提名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          机构公司治理准
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股东监事)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      则》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五条
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   候选人。                                  及本行实际情况
名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避免受股东影        修改

    ……                                 响,独立、审慎地行使董事提名权。
    已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       ……
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
    已提名股东监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外部   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                                     已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
                                         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已提名股东监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外部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
                                                                                   根据《银行保险
    ……                                 勤勉义务:
                                                                                   机构公司治理准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则》第三十一条
                                                                                   修改
    (三)认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财务会      (二)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和全体股
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10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                                    (三)认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财务会
    (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
                                         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
                                         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
                                         明;
                                            ……
                                            (七)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
                                         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
                                         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
                                         表决;
                                            (八)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九)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十)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
                                         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
                                         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一)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
                                         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职;
                                            (七十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    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
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根据《银行保险
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三十二条
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席。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   修改
    ……                                 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


                                                  11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
                                         期内辞职影响本行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以前,原董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
情况。                                   定,履行董事职务。若本行正在进行重大风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   险处置,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   根据《银行保险
期内辞职影响本行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      除前款所列情形以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二十九条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修改
任以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独立董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
    除前款所列情形以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
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
                                         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
                                         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
                                         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本行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
董事享有的职权以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     董事享有的职权以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
权:                                     权:
    (一)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      (一)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    根据《上市公司
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重大关   独立董事规则》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   第二十二条修改
事务所;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会;                                        ……


                                                  12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审议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事项;                                   东征集投票权;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五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构;                                     机构,对本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      (六七)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
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权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除第(一)项外的职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除第(一)项至第
                                         (五)项外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半数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
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      (二)一年以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
                                                                                  根据《银行保险
    (二)一年以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除非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连续两
                                                                                  机构公司治理准
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则》第四十二条
    (三)除非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连续两   席董事会会议的;
                                                                                  修改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四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
席董事会会议的;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本行应当在三个月
                                         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
                                         董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根据《银行保险
                                         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   机构公司治理准
                                         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   则》第三十八条
                                         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   增加


                                                  13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外。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四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三)制订本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     (三)制订本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
战略,并监督实施;                         战略,并监督实施;
      ……                                   ……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股票或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的方     发行股票或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的方
案;                                       案;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八)对本行发行非补充资本金性质的         (八)对本行发行非补充资本金性质的
债券作出决议;                             债券作出决议;
      (九)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九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       根据《银行保险
算方案;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及     机构公司治理准
      (十)批准本行重要分支机构、内设机   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则》第十八条、
构及海外机构的设置和撤并;                   (十九)批准本行重要分支机构、内设       第四十四条、
      (十一)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按照市   机构及海外机构的设置和撤并;               《上市公司章程
场化、专业化的要求,根据董事长提名,聘       (十一十)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解聘       指引(2022年修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     本行行长;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根     订)》第一百零
任或解聘的人员,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     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     七条及本行实际
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根据行     情况进行修改
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决定上     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
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解聘的人员;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
或批准本行的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务收     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购出售资产事项、大额授信、资产抵押、非       (十二十一)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不良资产处置、呆     及本章程,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或
账核销等事项;                             批准本行的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务收购
      (十三)批准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   出售资产事项、大额授信、资产抵押、非商
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不良资产处置、呆账
      (十四)批准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核销、对外捐赠、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
告;                                       据治理等事项;


                                                   14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十五)批准本行的资本充足率规划和      (十三十二)批准本行的基本管理制
实施方案;                               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七)决定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     (十四十三)批准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作报告;
    (十八)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本     (十四)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
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十九)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并检     (十五)批准本行的资本充足率规划和
查行长的工作,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   实施方案;
履行管理职责;                             (十六)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
    (二十)批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法   理;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十六十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   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关联交易;                                 (十七十八)决定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一)通报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及   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
本行整改情况;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     (十八十九)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
者合法权益;                             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者解聘
    (二十三)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代表本   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事务所;
    (二十四)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及消     (十九二十)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审批   并检查行长的工作,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   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色信贷报告,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     (二十一)批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以及
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
    (二十五)遵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
机构并表监管要求,承担本行并表管理的最   定,以及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应当由董事会批
终责任,负责制定本行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   准的关联交易;
方针,审核和监督并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的     (二十一二十二)通报监管机构的监管
制定和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
    (二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二十二二十三)维护存款人金融消费



                                                15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
                                         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
                                         制;
                                           (二十五)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三二十六)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代表本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十四二十七)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
                                         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
                                         标,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
                                         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
                                         告;
                                           (二十五二十八)遵照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表监管要求,承担本行并表管
                                         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本行并表管理的总
                                         体战略方针,审核和监督并表管理具体实施
                                         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
                                         机制;
                                            (二十六二十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和授
                                         查、决策和授权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根据《上市公司
权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   章程指引(2022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程规定对需要
                                         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   年修订)》第一
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批准。                                   百一十条修改
    ……
                                            ……
    本行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
                                           本行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
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       第一百六十一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季度     根据《银行保险
少应当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至少应当召开一次,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   机构公司治理准


                                                  16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则》第四十九条
会议召开十四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   修改
事。……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六十二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董事长应当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董事长应当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两
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根据《银行保险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四十九条
    (四)行长提议时;                      (四)行长提议时;                    修改
    (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      (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以内,召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       第一百六十九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
现场会议表决(包括电话、视频会议)和书   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包括电话、视频会议)
面传签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   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票。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下,可以以书面传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前提下,可以以书面传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董事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参加董事会或董   议。董事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参加董事会
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现场会     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现场
                                                                                  根据《银行保险
议。                                     会议。
                                                                                  机构公司治理准
    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不应当采取      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不应当采取
                                                                                  则》第四十四
书面传签表决方式,且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   书面传签表决方式,且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
                                                                                  条、第五十条修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改
    (一)制订本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      (一)制订本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二)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拟定薪酬方案;
发行股票或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的方      (二三)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案;                                     本、发行股票或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
    (三)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的方案;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
算方案;                                 案;


                                                  17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四)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四)拟订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或   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批准本行的重大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务      (四五)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      (五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事项;                                   或批准本行的重大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
    (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务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
    (七)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   等事项;
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                      (六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七八)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
事项。                                   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
                                            (八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
    第一百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    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根据《银行保险
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   员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机构公司治理准
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决议和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   则》第五十一条
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加说明。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本   修改
                                         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       第一百七十三四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
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   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
护委员会和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保护委员会和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主任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主
                                                                                  根据《银行保险
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     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
                                                                                  机构董事监事履
生。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生。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职评价办法(试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行)》第十四条
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修改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   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
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   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


                                               18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审计委员会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担任审计委员会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   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
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一百七十六七条 风险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七十六条 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       (一)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控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情况;
    (一)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控      (二)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制情况;                                    (三)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二)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制的建议;
    (三)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四)审查批准本行一般关联交易或接
制的建议;                               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
    (四)审查批准本行一般关联交易或接      (五)审查认可本行重大关联交易或按
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                   照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
    (五)审查认可本行重大关联交易或按   规定需要申报、公告和/或独立股东批准的
照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   交易并提请董事会批准;                   根据《银行保险
规定需要申报、公告和/或独立股东批准的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机构关联交易管
交易并提请董事会批准;                      本章程所称“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    理办法》第十四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   条修改
    本章程所称“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   净额百分之一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
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   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
净额百分之一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    之五以下的交易。
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
之五以下的交易。                         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   一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
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   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
一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   分之五以上的交易。
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      本章程所称“重大关联交易” 是指本
分之五以上的交易。                       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上
                                         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上,或累计达到本
                                         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交易。


                                               19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本行与一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
                                         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
                                         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
                                         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九章    行长                             第九章   行长
             第十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十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节   监事
                                            第二百零三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
                                         的义务。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或
                                         义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
                                         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
    第二百零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
                                                                                  根据《银行保险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     决;
                                                                                  机构公司治理准
务。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则》第六十三条
确、完整。                                  (四)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
                                                                                  修改
      ……                               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
                                         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
                                         识和能力;
                                            (五)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
                                         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职;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
                                         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
                                         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20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确、完整;
                                            (八)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
                                         程。
                                                ……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百零七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       第二百零七八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
构,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
                                                                                     根据《银行保险
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   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稳健性进行评估,
                                                                                     机构公司治理准
估报告;                                 形成评估报告;
                                                                                     则》第六十五条
    ……                                    ……
                                                                                     修改
    (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      (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本行内审部   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指导
门的工作;                               本行内审部门的工作;
      ……                                      ……
                                                第二百一十三四条 监事会例会每季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例会每季度
                                         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
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                                               根据《银行保险
                                         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时间、
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                                               机构公司治理准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通知
议召开十四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                                               则》第七十条修
                                         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                                               改
                                         五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监事。
                                         项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百一十九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
      第二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根据《银行保险
                                         当有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机构公司治理准
                                         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                                               则》第七十一条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
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修改
                                         存。
      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和义务                          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       第二百二十二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根据本章程条款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变动修改
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21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五)-(七)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五)-(七)
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和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董      (六)(十三)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和第一
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百四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
人员。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二十三四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单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章程指引(2022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年修订)》第一
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仅在本行领薪,不由
                                                                                        百二十六条修改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二百二十四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第二百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                                                   根据《上市公司
                                            赔偿责任。
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章程指引(2022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年修订)》第一
                                            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本行高级
偿责任。                                                                                百三十五条修改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配与审计                                     配与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二百四十三四条 本行的会计年度为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行的会计年度为公
                                            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行
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行在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年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年度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                                                  根据《上市公司
                                            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章程指引(2022
                                            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                                                  年修订)》第一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财务会
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财务会计报                                                    百五十一条修改
                                            计报告,并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告,并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国家主管部门报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国家主管部门报送。
                                            送。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2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六十条 本行聘用符合国家有关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行聘用符合国家有
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行的   关规定的、独立的《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根据《上市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本行的其他财务报     事务所,审计本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
                                                                                        章程指引(2022
告。                                     本行的其他财务报告。
                                                                                        年修订)》第一
    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本行       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本行
                                                                                        百五十九条修改
每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   每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
大会结束时止。                           大会结束时止。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五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十五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十八章    附则
        注:章程全文交叉索引序号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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