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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3-28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在杭
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13 人。本次会议亲自出
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 10 名,其中胡天高董事以视频形式参会。陈海强董事因
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马红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王国才独立
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周志方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
高勤红董事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
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张荣森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行长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听取。

   四、通过《关于董事会对董事 2022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及 2023
年度风险偏好建议方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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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重大方面建立了合理
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贯彻执行。浙商银行的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理
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浙商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完整地反映了浙商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
2023 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
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通过《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
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
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
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
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
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
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
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十七、通过《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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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
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
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
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
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
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
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
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十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
联交易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2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
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浙商银行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2年度浙商银行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
在损害浙商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报告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十九、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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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朱玮明、任志祥、胡天高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
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
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
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
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
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
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
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朱玮明、任志祥、胡天高回避
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二十一、通过《关于调整浙商银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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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请见附件一。

    二十四、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请见附件二。

    二十五、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
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六、通过《关于聘任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彭志远为本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



                                  6
国际准则)》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十九、通过《关于聘请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3年度财务及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浙商银行2023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浙商银行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
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浙商银行2023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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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2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人民币13.32亿元。

    2、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
照风险资产期末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32.47亿元。

    3、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
币2.10元(含税)。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
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
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8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负债质量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七、通过《关于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本公司申请发行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金融债券,发行额度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底,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小微金融债、绿色金融债、普通金融债、
双创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等。同意授权本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窗口
择机发行。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八、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度二级分行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九、通过《关于提名楼伟中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楼伟中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浙商银行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禁的情形。同意提名楼伟中先生为浙商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9
楼伟中先生的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楼伟中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三。

四十、通过《关于召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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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障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
(以下简称“本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
                                         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
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
                                         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行
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国务
                                         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股份
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                                            根据外部相关规
                                         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定变更情况修改
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
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香港联
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
“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
关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对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有      (九)对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有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
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作出决议;           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
                                                                                  年修订)》 第
    (十)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四十一条、第七
                                                                                  十八条;《银行
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的合并、分立、分拆、解
                                                                                  保险机构公司治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理准则》第十八
                                                                                  条、第二十二条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议;
                                                                                  及本行章程修改
    (十二)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或解聘或者不再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   续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
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十四)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     (十二)修改本行章程;
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       (十三)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     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                                       (十四)依照法律规定及本行章程对收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项;                                       (十三五)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
    (十七)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   案;
行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     (十四六)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
行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
    (十八)审议批准本行当年累计支出总   等;
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0.5%的现金     (十五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或等值物品的对外捐赠事项;               事项;
    (十九)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     (十六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股计划;
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     (十七九)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   银行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
投资和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               银行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行当年累计支出总
                                         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0.5%的现金
                                         或等值物品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九)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的规
                                         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固定资产投资、对
                                         外投资和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七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      第七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单
                                                                                  根据《上海证券
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   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   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或根据《香   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或根据《香港
                                                                                  1号——规范运
港上市规则》规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上市规则》规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期   作》2.1.4修改



                                                  12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期限前至少两日(以较早者为准),提出临   限前至少两日(以较早者为准),提出临时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
到该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于百分之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召集人提供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提案。           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行章   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该临时提案后二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出决议。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行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银行保险
    ……                                   ……
                                                                                   机构公司治理准
       (六)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六)半数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   则》第二十条修
                                                                                   改
时;                                     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                                   ……
    第十四条 对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半数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以上外部监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半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   数以上外部监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
                                                                                   与公司章程保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一致性修改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在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在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



                                                 13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
行所在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   所在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及
及其他有关监督机构备案。会议所需的合理   其他有关监督机构备案。会议所需的合理费
                                                                                  根据《上市公司
费用由本行承担,并从本行欠付失职董事的   用由本行承担,并从本行欠付失职董事的款
                                                                                  章程指引(2022
款项中扣除。                             项中扣除。                               年修订)》第五
                                                                                  十条修改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国务院银行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国
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提交有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管机
关证明材料。                             构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会议召开和表决                       第五章 会议召开和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所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票。所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及依据《香港联合   章程指引(2022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及依据《香港上市                                            年修订)》第八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委任所指定   十七条修改
规则》委任所指定的其他相关人士共同负责
                                         的其他相关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记录。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根据《上市公司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披露。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章程指引(2022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年修订)》第七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十九条修改
开披露。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14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相关规定条件、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第四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根据《上市公司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章程指引(2022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年修订)》第七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十九条修改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本行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根据《银行保险
    第四十九条 本行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机构公司治理准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则》第二十一
                                          络或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包括提供网   条;《上市公司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章程指引(2022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年修订)》第四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十五条修改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有补      (二)本行发行股票或发行本行具有补
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                      充资本金性质的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三)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及上市;                                 根据《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算;                                           (三)本行的合并、分立、分拆、解    《银行保险机构
    (四)修改本行章程;                  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治理准则》
                                                                                   第十八条、第二
    (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四)修改本行章程;                   十二条; 《上
    (六)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行      (五)罢免独立董事;                   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
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行      (五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订)》 第七十
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六七)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     八条及本行章程
                                                                                   修改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行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    行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七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监管



                                                15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的其他事项。            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6
            附件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商银行(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保障浙商银行(以下简称“本
“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    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
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   职权,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国务   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保险
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   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
                                                                                     外部规章制度变
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      更
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
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定本议事规则。                           “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架构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架构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普   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普
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委员由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委员由      根据《银行保险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      机构董事监事履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职评价办法(试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行)》第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及本行实际情况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进行修改
   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   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
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   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




                                               17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审计委员会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担任审计委员会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      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
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     第十三条       根据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
提出提案并报告工作;                        提出提案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制订本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         (三)制订本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
战略,并监督实施;                          战略,并监督实施;
   (四)决定本行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并         (四)决定本行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并
批准本行年度经营计划;                      批准本行年度经营计划;
   (五)制订本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         (五)制订本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
案;                                        案;
                                                                                        根据《银行保险
   (六)制订本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本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        机构公司治理准
案;                                        案;                                        则》第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上市公司章程
发行股票或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的方      发行股票或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的方      指引》(2022
                                                                                        年修订)第一百
案;                                        案;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零七条及本行实
   (八)对本行发行非补充资本金性质的          (八)对本行发行非补充资本金性质的       际情况进行修改

债券作出决议;                              债券作出决议;
   (九)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九)(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
算方案;                                    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
   (十)批准本行重要分支机构、内设机       算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构及海外机构的设置和撤并;                    (十)(九)批准本行重要分支机构、
   (十一)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按照市       内设机构及海外机构的设置和撤并;
场化、专业化的要求,根据董事长提名,聘        (十一)(十)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      解聘本行行长;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
任或解聘的人员,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      求,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
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书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



                                                   18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他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决定上   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行
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聘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任或解聘的人员;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
或批准本行的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务收   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购出售资产事项、大额授信、资产抵押、非     (十二)(十一)依照法律法规、监管
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不良资产处置、呆   规定及本行章程,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账核销等事项;                           决定或批准本行的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
    (十三)批准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   务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大额授信、资产抵
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押、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不良资产处
    (十四)批准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置、呆账核销、对外捐赠、资产抵押、关联
告;                                     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十五)批准本行的资本充足率规划和      (十三)(十二)批准本行的基本管理
实施方案;                               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
    (十六)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
    (十七)决定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   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     (十四)(十三)批准本行年度内部审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计工作报告;
    (十八)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本     (十四)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
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十九)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并检     (十五)批准本行的资本充足率规划和
查行长的工作,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   实施方案;
履行管理职责;                             (十六)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
    (二十)批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法   理;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十六)(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     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定,以及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应当由董事会批   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准的关联交易;                           则;
    (二十一)通报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及     (十七)(十八)决定本行信息披露事
本行整改情况;                           项,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
    (二十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
者合法权益;                             任;
    (二十三)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代表本     (十八)(十九)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
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者



                                                19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二十四)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及消   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审批   计师事务所;
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     (十九)(二十)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
色信贷报告,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   报告并检查行长的工作,监督并确保高级管
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       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二十五)遵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二十一)批准本行重大关联
机构并表监管要求,承担本行并表管理的最   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
终责任,负责制定本行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
方针,审核和监督并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的   行章程规定,以及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应当由
制定和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二十六)批准本行当年累计支出总额     (二十一)(二十二)通报监管机构的
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 0.5%的现金 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
或等值物品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二)(二十三)维护存款人金融
    (二十七)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   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四)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
                                         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
                                         制;
                                           (二十五)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三)(二十六)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代表本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十四)(二十七)确定绿色信贷发
                                         展战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
                                         目标,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
                                         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定期听取高级管理
                                         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
                                         报告;
                                           (二十五)(二十八)遵照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表监管要求,承担本行并
                                         表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本行并表管理
                                         的总体战略方针,审核和监督并表管理具体
                                         实施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
                                         评价机制;
                                           (二十六)批准本行当年累计支出总额



                                                  20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 0.5%的现金
                                            或等值物品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七)(二十九)法律、法规和本
                                            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和授权程        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和授权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
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行章程规定对需要报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行章程规定       (2022 年修
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订)第一百一十
                                                                                         条修改
   ……                                         ……
   本行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            本行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
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会议通知和出席                    第二节    会议通知和出席
   第三十四条      现场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      第三十四条       现场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
                                                                                         根据《银行保险
少应当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少应当召开一次,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会
                                                                                         机构公司治理准
持,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通知      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每次会议应当于会       则》第四十九条
                                                                                         修改
全体董事和监事。                            议召开十四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当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长应当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两名以
立董事提议时;                              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根据《银行保险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四十九条
   (四)行长提议时;                           (四)行长提议时;                       修改
   (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           (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   根据《银行保险
履行职责,每年应当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      履行职责,每年应当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三十二条
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                       修改



                                                  21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                                        ……
           第三节    会议召开和表决                        第三节 会议召开和表决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
                                                (二)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董事的提名、
    (一)重大关联交易;
                                             任免;
    (二)利润分配方案;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提名、任免董事;
                                                (五)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酬;
    (五)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聘用或解聘
酬;
                                             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根据《银行保险
                                             事务所;
    (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公司治理准则》
                                                (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                                                   第三十九条修改
                                                (八)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事项;
                                             的事项;
    (九)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
                                                (九)就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
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益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十)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
文件以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
                                             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以下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以下重大事项
作出决议,不应当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       作出决议,不应当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
且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且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银行保险
    (一)制订本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          (一)制订本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
                                                                                         机构公司治理准
案;                                         案;
                                                                                         则》第四十四
    (二)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拟订薪酬方案;
                                                                                         条、第五十条修
发行股票或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的方          (二)(三)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
                                                                                         改
案;                                         资本、发行股票或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
    (三)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券的方案;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



                                                      22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算方案;                                 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四)拟订本行合并、分立、分
   (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或    拆、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批准本行的重大对外投资、非商业银行业务      (四)(五)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   员;
事项;                                      (五)(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六)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决定或批准本行的重大对外投资、非商业银
   (七)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    行业务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非商业银行业务
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                   担保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       (六)(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
他事项。                                 案;
                                            (七)(八)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
                                         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
                                            (八)(九)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四节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   根据《银行保险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   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对      机构公司治理准
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      则》第五十一条
                                         说明。                                      修改




                                                  23
    附件三

                            楼伟中先生简历

    楼伟中,男,1962 年 7 月出生,硕士,正高级经济师。楼先生曾任萧山市
统计局工业统计股副股长;萧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中信实业银行
杭州分行萧山支行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行长;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分行党
委委员、行长助理兼萧山支行行长;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
记、副行长(其间 2002 年 9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浙江省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
学习);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风险总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风险总监;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主持工作);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

    截至本公告日,楼伟中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形。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