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2023-03-28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 年 3 月 27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
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经营业务,
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人
发生的存款业务应纳入银保监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制定的 2023 年度关
联方非活期存款预审批额度,本公司各关联方的存款类(活期存款业务除外)
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序号 关联方集团 2022年度发生额 2023年度预审批额
1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80.79 380
2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0.05 19
3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6.23 43
1
4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12.71 32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5 0 19
关联企业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
6 3.38 33
联企业
7 本公司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企业 11.11 19
8 本公司自然人关联方 6.97 50
合计 131.24 595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2.49%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
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
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
司关联方。
(二)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
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6.99%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
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浙
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5.84%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高
勤红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
公司关联方。
(四)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5.84%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
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
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
方。
(五)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本公司 4.99%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朱玮明董事,属于本公司主
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
法》,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六)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七)自然人关联方
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
主要包括本公司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公司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
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八)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企业
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企业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
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允交易原则
3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定价不优于对非关联方
同类交易的条件运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
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存款交易预审批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1%以上,
属于银保监口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预审批额度按照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提交
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开始执行,客户当年额度内的存款累计发生额达到重大关联
交易金额标准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当超过预审批额度时,其后发生的关
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时,应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
兴钏、朱玮明、任志祥、胡天高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对浙
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
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
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
4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
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
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侯兴钏、朱玮明、任志祥、胡天高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事前认
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