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能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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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188 号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煤新集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决议;
3、 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4、 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5、 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6、 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决议;
7、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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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9、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及
10、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并决议召开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
2、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公司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议
将《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前述议案,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在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
民惠街公司办公园区第一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培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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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所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的股票帐户卡、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和身
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公司非关联股东代表、监事及
律师清点表决情况及监票。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
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杨
村煤矿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
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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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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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易建胜
闫思雨
2020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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