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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集能源:新集能源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7-08  

                        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5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4        -          2021/7/15         2021/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5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1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590,541,800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0,668,963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4      -          2021/7/15      2021/7/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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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 元。该类股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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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

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54-8661819


    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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