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能源:新集能源关于修改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12-09
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编号:2022-037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 年 12 月 8 日,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十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独
立董事制度〉的议案》,以上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和《关
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
原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1 条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 1 条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称“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司”)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
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 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法》)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
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 4 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 4 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述情形之
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 东大会: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1/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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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
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 8 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见证股东 第 8 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见证召开股东大
大会,并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会,应当聘请律师并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告: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二)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是否合法有效; (二)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法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事项出具的法律意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对股东大会相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对股东 关事项进行公证。
大会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 9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 第 9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 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算方案; 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损方案;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或变更
议; 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十一)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或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对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作出决议;审议批准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五)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出决议; 1.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十三) 对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作出决议;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五)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1.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3.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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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4.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6.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14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 14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 16 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 16 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 17 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 17 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 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
大会职责范围; 职责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 18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第 18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规定对股东大 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章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
会提案进行审查。 审查。
第 22 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 22 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 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在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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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午 3:00。
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 37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共同对股 第 37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登记应当终止。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 40 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 第 40 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
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场。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 43 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第 43 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名监事主持。
第 45 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第 45 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继续开会。
第 50 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第 50 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
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 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解释和说明。
第 52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 52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份总数。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露信息。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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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投票权征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 53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第 53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过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半数通过。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
的 2/3 以上通过。
第 55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 55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 更公司形式;
更公司形式; (四)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四)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 (五)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事项;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 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六)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七) 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 58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 58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司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应当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
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
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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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
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
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
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
得票数。
第 67 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 67 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
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
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 69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 第 69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
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 等特殊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
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 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应采取必
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大会。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76 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第 76 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
记载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 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三)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
姓名;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
(五)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会的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决结果; (六)(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 (七)(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 77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 77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 和完整。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
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 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为限不少于 20 年。
期为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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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78 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 第 78 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
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 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 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
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证。
第 80 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 79 条 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
“超过”不包含本数。
二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
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1 条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 1 条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 “公司”)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
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称《公司法》)、《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司法》”)、《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及其他有关法
制定本议事规则。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 4 条 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 第 4 条 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
和独立董事。执行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独立董事。执行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
管理职务非独立董事。 务的非独立董事。
第 8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8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等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等方案; 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风险
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风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安全监察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局局长、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安全监察局局长、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规定;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规定;
(十二) 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 制定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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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作;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十六)(十五)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工作;
(十七)(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 10 条 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第 10 条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批准审议
资产或权利的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
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买或者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
(一)对外投资 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资产或权利的抵押或
审议批准的风险投资(包括法律法规允许 质押、提供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的对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以及对高新技术产业的 (一)对外投资除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外的重大
投资)运用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交易事项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单向风险投资运用资 审议批准的风险投资(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
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对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
10%。 融衍生工具的投资以及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运用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董事会可以审议批准运用公司资产对本条规定 净资产的 20%,单向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
的风险投资以外的非风险项目进行投资,资金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总额累积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董
的 25%,单项非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 事会可以审议批准运用公司资产对本条规定的风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5%。 险投资以外的非风险项目进行投资,资金总额累
(二)收购出售资产 积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
董事会审议批准用于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交 单项非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易金额累积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5%。
产的 25%。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三)资产或权利的抵押或质押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董事会可审议批准运用累积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资产或权利进行 总资产的 10%以上;
抵押或质押,但该权力的行使不得于公司章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的规定冲突。公司对外抵押担保的,按照公司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章程中对外担保有关规定执行。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对外担保 超过 1,000 万元;
审议批准的单笔担保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经审计净资产 10%,且对同一被担保人的累积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担保总额(含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低于公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公司章程或对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外担保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五)委托理财 万元;
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所运用的公司资金总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额累积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的 5%。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六)关联交易 万元;
审议批准的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额在 3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占公司最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0.5%以上,5%以下,与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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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另有规定的, 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从其规定。 议:
董事会在上述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易的权限范围内,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总资产的 50%以上;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二)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审议批准用于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交易
金额累积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
(三)资产或权利的抵押或质押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董
事会可审议批准运用累积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资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
质押,但该权力的行使不得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冲
突。公司对外抵押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中对外
担保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对外担保
审议批准的单笔担保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且对同一被担保人的累积担保
总额(含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公司章程或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同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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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委托理财
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所运用的公司资金总额
累积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
(三)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同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四)(六)关联交易
审议批准的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占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 0.5%以上,5%以下,与关联自
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公司章
程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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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上述规定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
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关联交易等
事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
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未达到本条规定的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董
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实
施。
第 13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 13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二)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 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三)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四)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四)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五)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六)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证券;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七) 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八)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五)(七)行使其他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六)(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东大会报告;
(七)(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18 条 公司董事会下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 18 条 公司董事会下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根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设立 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战略发展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 发展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 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
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权履行职责。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业
责,专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各委员会成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各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3
员不少于 3 人。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 人。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
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长有权督促、 整现有委员会。董事长有权督促、检查专业委员
检查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提名专业委员会召 会的工作,并提名专业委员会召集人人选。
集人人选。
第 2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第 2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监督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
行审计; 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
审计;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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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 24 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 24 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应当由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 (一)应当由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
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经过证 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经过
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
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 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 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规、规章,能够忠诚实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员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书。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 25 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第 25 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 (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 (一)组织(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三)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工作并签字,并负责保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 文件和记录;
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 (二)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披露事
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 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所反映情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四)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 规定;
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 (三)(三)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
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 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
作; 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反映
(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 情况;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 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作; 信息沟通;
(七)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
的其他职责。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可下设办公室 露;
或证券部等常设机构。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
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四)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
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
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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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
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
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五)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
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
作;负责公司股权管理职务,管理和保存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
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
动情况;
(九)(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
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
作;
(十)(七)《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可下设办公室或
证券部等常设机构。
第 29 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第 29 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 30 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 第 30 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
良好信誉,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好信誉,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资格;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具备
(二)具有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独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立性,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二)具有《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独立性,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职称;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四)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称;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五)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则;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四)(五)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
验; 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六)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验;
立董事的职责; (六)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七)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规定的其他条 董事的职责;
件。 (五)(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
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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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31 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第 31 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股
股份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份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及其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5%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的人员; 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监管机构所规定的或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七)监管机构所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人员。
第 33 条 公司独立董事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第 33 条 公司独立董事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股份的股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公开声明;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应最迟应当在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
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同时报 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
送相关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履历表)按规定同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见。对相关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相关监管机构
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 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选人。 但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相关监管机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相关监管机构证
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
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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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案。
第 36 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 第 36 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不
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独立董事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 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做出公开的声明。 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
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 38 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第 38 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
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章程》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 39 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 第 39 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不
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 40 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第 39 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占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二)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判断的依据;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所;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三)(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 (四)(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公司承担;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权;
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
第 41 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一条规定的职权应当 承担。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票权。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上一
条规定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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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如上述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 42 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之职责外,还应 第 4240 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之职责外,还应
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借款或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措施回收欠款; 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事项; 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44 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 第 4442 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一)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应
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 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
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 考察。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为独立董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 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四)独立董事聘请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公司承担。;
他利益。 (四)(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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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的风险。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五)(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
的风险。
第 4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 474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会议: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 (四)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
上同意时; 同意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因工作需要提议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49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 第 4947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 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 52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含 第 5250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含
代理出席)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代理出席)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向监管部门报告。每名董事有 1 票表决权;董 部门报告。每名董事有 1 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
应当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当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席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第 61 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第 6159 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的通讯表决方式进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用传真或
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通讯表决 电子邮件传真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
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
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 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
权。
第 65 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第 6563 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决。每名董事享有 1 票表决权。所有参会董事 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享有
对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只能表决赞成、反对或弃 1 票表决权。所有参会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议题
权中的一种,董事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题表 只能表决赞成、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董事应慎
决后,不得撤回。 重表决,一旦对议题表决后,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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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67 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 第 6765 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 半数通过。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
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以及 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以及其他
其他由董事会认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 由董事会认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 2/3 以上
2/3 以上董事通过。 董事通过。
第 68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第 6866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
期限为 20 年。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为不少于 20 年。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未作出说
明性记载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
的,视为已确认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 70 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 第 70 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
签字确认。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 确认。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作出说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作出说明
明性记载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 性记载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的,视为已确认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视为已确认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 71 条 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 第 7168 条 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 77 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 7774 条 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高
于”、“超过”、“过”不包含本数。
三 、《独立董事制度》修改条款
原条款内容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1 条 为了促进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条 为了促进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董规
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煤
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证监
意见》”),制定本制度。 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
定本制度。
第 3 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第 3 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指导意见》《独董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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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版)》条款内容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 4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第 4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 5 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第 5 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 6 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第 6 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在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薪
董事会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成员中的比 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成员中的比例不得低于
例不得低于 1/2。 1/2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
作经验。
第 9 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 第 9 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本条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 (二)具有《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范性文件中《公司章程》所要求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五)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 10 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 第 10 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偶的兄弟姐妹等);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者是本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上或者是本公司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亲属;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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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版)》条款内容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 3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 3 项所列举情形的 员;
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本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担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 11 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
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
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三二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 11 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第 12 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份总数 1%以上 公司已发行在外有投票权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会选举决定。 大会选举决定。
第 15 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第 16 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 第 17 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 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 16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第 18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
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 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法定或《公
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四三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 17 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 第 19 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
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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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版)》条款内容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属于重大 (一)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属于重大关
关联交易的事项,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联交易的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
的依据;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其判断的依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票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 18 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职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9 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出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权。
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 18 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前款
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
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 19 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的
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 20 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第 20 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五四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 21 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第 20 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就
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欠款;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规定的其他事项。
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23 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第 22 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公告。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五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 25 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第 24 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事同等的知情权。 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 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
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立董事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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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版)》条款内容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
充。 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
第 27 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第 26 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需的工作条件。 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在本 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立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在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
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公告事宜。 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
告事宜。
第 28 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 第 27 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其独立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 30 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第 29 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六章 附则
第 32 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 第 31 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
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 34 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待经 第 33 条 本制度经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待经
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审批及本公司公开发 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审批及本公司公开发行的
行的境内上市股份于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 境内上市股份于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
日起生效。 效。
四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改条款
原条款内容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强化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强化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 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
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煤新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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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审计机构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监督及评估内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部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阅公司的
行审计; 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
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协
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规定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
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
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
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
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
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
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
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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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
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
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 第十八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
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 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构的聘请及更换; 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
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 作评价;
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五) 其他相关事宜。
五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改条款
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促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 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
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海证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
交易所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秘书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董秘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董秘管理办法》”)等法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定本制度。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董事 第 2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
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诚、
董事会负责,应忠诚、勤勉的履行职责。 勤勉的地履行职责。
第 4 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第 4 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信息披露
部门。 事务部门。
第 5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 第 5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应当具有大学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
法律等专业知识; 作 3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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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版)》条款内容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业知识掌握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
秘书资格证书; 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
够忠实地履行职责;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
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 6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第 6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公司董事会秘书: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 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何一种情形; 事会秘书: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形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司董事会秘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曾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 7 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第 7 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
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
第 8 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有关 第 8 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 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
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 《董秘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
选人)符合《董秘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 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履历;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 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
格证书等; 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 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 10 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第 9 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
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应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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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版)》条款内容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的任职条件
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参照本制度第 6 条执行。
格证书。
第 11 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 第 10 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
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董事会秘书、证 料:
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 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 明复印件;
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聘 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请公司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包括办
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和备案表格。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
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
聘请公司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相关资料和备案表格。
第 12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 第 11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 6 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一;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
(四)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果严重的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后果严重的; (五)(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五)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后果严
《公司章程》的规定,后果严重的。 重的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 董事会秘书有权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 14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 第 13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及
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 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报告,同时尽快确定
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期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由公司法定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代表人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
第 15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 第 14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
露管理事务,包括: 务,包括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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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版)》条款内容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制度;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工作并签字,并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负责保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 (二)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披露事务,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组织(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作; 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务;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 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露或澄清。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第 16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告并披露;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会会议; 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并主动求证
(二)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 问询;
工作;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所有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
(三)出席公司重大事项相关会议;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五)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上市规则或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
(六)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 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
制; 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职务,管理和保存公司董事、
第 17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第 18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 (九)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
务,包括: 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工作;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十)《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责。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 16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规定;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第 19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 (二)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受委托承办
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确保公司董事会
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 决策程序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组事务。 规定;
第 20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 (三)出席公司重大事项相关会议;
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 (五)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
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交易事项;
第 21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 (六)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七)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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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版)》条款内容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 第 17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 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 第 18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第 22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其他职责。 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第 19 条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
组事务。
第 19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
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
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 20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
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 21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22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 24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 第 16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培训 第五章 培训
第 27 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 第 27 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
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 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 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 第 28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
第 28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 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应参
会秘书后续培训。 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
评的,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惩戒 第六五章 惩戒
第 29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 19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
谨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有《公司法》第 149
不得有《公司法》第 149 条禁止的行为, 148 条禁止的行为,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利益。
会,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利益。
第 30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董秘管理 第 30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董秘管理办法》,情
办法》,情节严重的,将可能受到上海证券 节严重的,将可能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的以下惩
交易所给予的以下惩罚: 罚:
(一)通报批评; (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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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版)》条款内容
(二)公开谴责;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 第 31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并实施。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上海证券交
第 31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 易所将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秘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注销其“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上海证券交
易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公司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
立 董 事 制 度 》 同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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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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