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届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十届八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
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盈利基础仍较弱、资产
负债率偏高和资金需求较大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股东回报等因素,
同意董事会做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以2022年年末总股本
2,590,541,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股利284,959,598元,未分配利润余额3,927,548,293.36元
结转下一年度,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后续发展和以后年度分配。
该预案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未损害股东和中
小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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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楚源工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方楚源工贸开展日常
关联交易,公司2022年与楚源工贸关联交易总量在合理范围内、关
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司合理预测了2023年与楚源工贸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与关联方楚源工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
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中煤集团及其控股企业”)发生
的关联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方中煤集团及其控股
企业开展关联交易,公司2022年与中煤集团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
总量在合理范围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司合理预测了2023年与
中煤集团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额度,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
公平、合理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与关联方中煤集团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的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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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精神,对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单位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建立了担保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决策程
序。
(三)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担保总额
未达到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四)到目前为止,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过监管部
门的任何处罚、批评与谴责。
我们认为:公司遵守了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或
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担保符合相关规定的要
求。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适应公司实际
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运营各个环节的控制中发挥了较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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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公司经过内控自我评估,并出具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该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真实、全面、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实际运行的基本情况。
六、关于2022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
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2022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
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经审阅公司出具的《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
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财务
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风险持续评估
报告。
七、关于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与中煤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出具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系基于
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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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
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作棠 崔利国 黄国良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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