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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版传媒: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10-28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注册地的证监会监管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其具体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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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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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
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
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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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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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到或预期
达到 3 个月以上;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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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
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
动;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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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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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4.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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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交易;
    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
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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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
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
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作为第一
责任人;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证券与法务部
为责任部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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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各
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报
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人,
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
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
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
作。
       第三十条 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
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
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
事务代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
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三)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
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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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资金
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相关报告应同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事务代表草拟披露文件;
    (三)证券与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
行合规性审查;
    (四)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公告或相关文件,经总经理
审核,董事长签发后,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
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公告或相关文件,履行必要
程序后,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
续;
    (六)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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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
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长或总经理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并置备
于公司档案室。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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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
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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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
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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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
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工作职责,档案管
理制度中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网站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保
证不同的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
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
                         16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及负
责协调。
    第五十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
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
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接
待、答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
已公告的内容。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
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者其他机构报送
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的部门
和机构索取书面通知。如报送材料中有未审计的财务资料,
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注未经审计字样,并注明保密事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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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
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
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触及
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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