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浙版传媒: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10-28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
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浙江出版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悉的重大事项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
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

                         -1-
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与
法务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重大信息,且尚
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立即向证券与法务部报告并知会董事
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
变更进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2-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受到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
动;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
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
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

                            -3-
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
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证券与法务部,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
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4-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法务部负责回答社会公
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
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
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
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
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相冲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5-
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