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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版传媒: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7  

                        证券代码:601921                 证券简称:浙版传媒              公告编号:2022-018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再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现行的《浙
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党的组织、   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党的组织、
         依法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书记、副书     依法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记、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
  1
         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
         举或任命产生。                           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
                                                  任命产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1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是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为本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为本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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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       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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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且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注销。                                   者注销。




                                     2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5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其他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6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7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3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供的担保;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上;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
8   保。                                    上;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保。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批准除上述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条款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批准除上述
                                            条款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全体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若有关当事人违
                                            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
                                            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有关
                                            当事人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
                                            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当事人
                                            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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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第四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      第五十一条 第四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9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11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册。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12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程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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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13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14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15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6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16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总经理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或公司雇员);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三)与公司关联人员或公司管理层有利    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益关系的人员;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的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司解除其职务。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
                                             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人员;



                                      7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17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18
                                              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19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惩事项;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8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查总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查总经理的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成,其中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数并担任召集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       成,其中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数并担任召集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
     的运作。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运作。
         以上第(一)至(十二)项由《公司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法》规定的董事会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           以上第(一)至(十二)项职权应当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       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或者剥夺。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
                                                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董事会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董事会应当确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20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涉及风险投资按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涉
     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及风险投资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公司交易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公司交易事项的
     审批权限:4.第一款 公司进行“提供担        审批权限:4.第一款 公司进行“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   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
     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21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第(一)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第 1
     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一)   项或者第 2 项的规定。已经按照第 1 项或
     项或者第(二)项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者第 2 项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的累计计算范围。




                                        9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22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四)~(六)条关于勤勉     和第一百条(四)~(六)条关于勤勉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23   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24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25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26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27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




                                      10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披露中期报告。
  28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证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29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二、其他说明
       因增加或删除条款,《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按顺序相应调整,除上述条款修
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
其再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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