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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版传媒: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7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
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
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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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至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
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
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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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
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及所附相关事项材料提交公司证券与法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与法务部
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
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
诺;
    (六)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
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与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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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与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
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
资料由证券与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
事长审批通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豁免披露已
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
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
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
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若与日后修订和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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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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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办理审批表

事项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或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仅暂缓披露填写)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            □ 是       相关知情人是否         □ 是
登记表                      □ 否       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 否

申请单位/部门经办人意见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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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豁免事项: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知情人名称                    与上市公               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知悉方式               登记人
序号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知悉时间                 登记时间
       /姓名                         司关系                     号码                      (注 2)               (注 3)
                                   (注 1)




注 1:知情人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本公
司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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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 _____   (身份证号码:__ _____________ )作为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 ____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
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
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
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为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提供建议;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
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文件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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