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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版传媒: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5-27  

                        证券代码:601921                证券简称:浙版传媒              公告编号:2022-025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           -           2022/6/2          2022/6/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8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22,222,22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3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11,111,111.3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       -          2022/6/2       2022/6/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新华网文投创新
(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商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骅宇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昌华章凯风文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文
化广播电视集团、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
广播电视集团所持本公司限售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
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
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扣税 0.032 元(0.32 元×10%),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8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88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8 元。
    (5)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1-88909784


特此公告。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