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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视传媒: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5-19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
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
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公司债券产生重大影响或对
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
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公司披露信
息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
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
诋毁性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三)公司保证所有债券持有人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
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
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
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确保需要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及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
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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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
       第五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在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置备于公司住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
所要求提供时,或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当及时提
供。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公司
债券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
信息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涉及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公告,如募集
说明书、发行公告等;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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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
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
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公
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按照《管理办法》《披露指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的
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本条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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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
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无偿划转;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七)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冻结;
   (八)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九)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十)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
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一)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进行债务重组;
   (十二)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十四)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五)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
或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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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
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
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
   (二十三)公司名称变更;
   (二十四)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
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二十五)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
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二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
披露事项;
   (二十七)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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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披露临时报告的其
他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
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及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计划财务部;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
(含 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孙毅,任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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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职位。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地址为:长
春市净月开发区和美路吉视传媒信息枢纽中心,电话为
0431-88789022, 传 真 为 0431-88789990, 电 子 信 箱 为
sunyi@jishimedia.com。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络部门,协调
和组织本制度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部门,
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按时披露发债相关文件,负责在公
司债券存续期内,按要求持续披露信息,确保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证券投资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
上(含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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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对外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
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
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
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十七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
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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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
和披露非监事会或监事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
的信息。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
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
信息披露手续。
   (六)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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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
关于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其合
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公司的信息
披露责任等事项主动咨询公司的律师及专业顾问等有
关中介机构。
   董 事 会 秘 书负责 办 理 公 司信息 对 外 公 布等相 关 事
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相关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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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指派专人负责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相关
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
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
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
机构报告,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根
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分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收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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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审
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审计报告或财
务报表,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披露。
   (三)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的反映了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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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并披露。
   (四)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
审核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提交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债券
受托管理人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信息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
在指定的载体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制度第四章第一节所述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须应临时披露的信
息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导,应及
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认是否
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的安排,或申请分阶
段披露或豁免披露事宜;对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审议后
披露。
   (三)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由公司证券投
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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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公司计划财务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
提交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交申请,信息
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的载体上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的
要求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
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防止在公司
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
的,须在报送信息前应按照程序报告董事会秘书确定处理
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可的网站
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且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
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等记录文件
及资料应当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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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
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证券投资部办理
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
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为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处罚相对应、情节
优劣从轻重。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
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各
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
备, 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
披露责任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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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
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
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
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
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知情人员应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明
确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
                         16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
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
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
任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
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严
                           17
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
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
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进行
信息沟通的,除法律法规要求外,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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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自律规则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自律规
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
时亦同。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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