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0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东贝机电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担任其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
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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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
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
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
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
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
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就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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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如下:
1.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作出调整,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由 3.15 元/股调整为 3.10 元/股。
2.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因从公司离
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24 名因个人原因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
制性股票,2 名因个人原因放弃拟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14 人调整为
288 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186.39 万股调整为
1,104.51 万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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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9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进行审核,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9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3.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后 60 天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约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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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调整,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88 人,授予数量为 1,104.51 万
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3.10 元/股。
综上所述,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
五、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条件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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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约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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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
202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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