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6-10
证券代码:601956 证券简称:东贝集团 公告编号:2022-026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6 月 9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04.51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10 元/股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贝集团”)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9 日,同意
以 3.1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4.51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颖斐女士
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2 年 4 月 2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对外披露了《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4、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 5 月 2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1)。
6、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
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6 月 9 日
2、授予数量:1,104.51 万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4、授予人数:288 人
5、授予价格:3.10 元/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廖汉钢 董事、副总经理 44.10 3.99% 0.09%
董事、副总经
2 姜敏 44.10 3.99% 0.09%
理、财务总监
3 方泽云 董事、副总经理 36.80 3.33% 0.07%
4 付雪东 董事会秘书 22.00 1.99% 0.04%
二、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957.51 86.69% 1.87%
(284 人)
合计(288 人) 1,104.51 100.00% 2.1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本次授予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1、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披露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
配的预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511,32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人民币(含税)。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
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作如下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授予价格=3.15-0.05=3.10 元/股。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3.15 元/
股调整为 3.10 元/股。
2、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24 名因个人原因放弃拟获授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2 名因个人原因放弃拟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
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14 人调整为 288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总量由 1,186.39 万股调整为 1,104.51 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
予数量进行了核实。
1、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24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放弃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
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向 2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4.5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104.51 3,114.72 1,130.38 1,328.95 517.82 137.57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约定。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
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9 日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以授予价格 3.10 元/股向 2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4.51 万股限制
性股票。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公司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的情形。
十、上网公告文件
1、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3、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