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2-06-10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1、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24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放弃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向 2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4.51 万股限制性股
票。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