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0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3.15 元/股调整为 3.10 元/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
象由 314 人调整为 288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186.39 万股
调整为 1,104.51 万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
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9 日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以授予价格 3.10 元/股向 2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4.51 万股限制
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颖斐 石璋铭 徐晔彪
202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