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关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2
关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在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大道东 6 号的公司
会议室召开。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王志虹律师、罗琼律师出席本次
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决议召集。
2、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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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露网站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
联系部门、投票方式、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并按《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
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充分批露。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会议安排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1 日。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经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 14:30 在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铁山区金山大道东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均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均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
书、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
2、网络投票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于 20212 年 9 月 27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
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市
公司信息服务平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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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A 股) 303,851,240.00
出席会议的 A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8.822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5、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本次会议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杨百昌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 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
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
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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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审议通
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案。其中:
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东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类
型
A 股 303,607,300 99.9197 243,940 0.0803 0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
序号
数 例%
关于变更 注册资 本暨修订 10,417,258 97.7118 243,940 2.2882 0 0
1
《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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