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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钼股份:金钼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03-30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堆城钼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
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除第(一)项、第(二)项以
外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
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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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情
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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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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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
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公司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不属于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
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外部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公司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致使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相抵触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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