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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钼股份:金钼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30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第一次修订,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充分
的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
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
员: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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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
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投资者互动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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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
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
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
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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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
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对中小股东、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
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董
事会办公室可以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预约事项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调研机构及个人,董
事会办公室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
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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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
承诺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接待人
员可结合实际情况,为投资者来访、调研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
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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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
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
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
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
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
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
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加(如有);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
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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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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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董事会办公室和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分支机
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定期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鼓
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至少记载以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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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活动的具体内容;
   (三)其他应记载的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的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
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
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相
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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