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10-09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
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本行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
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本行及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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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 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
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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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 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 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 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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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本行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
(十三) 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十六) 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
损失;
(十七) 本行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
定的,可能会对本行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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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关于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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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本行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九条 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
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本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
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本行应当督促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本行的下属各部门、分行、本行控股子公司以
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
理可以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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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本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
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本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本行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本行应当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要求本行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
内容。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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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需要该信息以执行职能的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本行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
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本
行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本行对其处分。
第十五条 为本行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
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参与本行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泄
露信息,本行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
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
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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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本行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
附件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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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内 组 所在 与重庆 知悉 知悉 知悉内 内幕信 是否有 登记 登记
幕 织 单位/ 银行的 内幕 内幕 幕信息 息所处 利用 时间 人
信 机 部门/ 关系 信息 信息 方式 阶段 内幕信
息 构 职务/ 时间 地点 息买
知 代 岗位 卖本行
情 码/ 股份
人 身 或衍生
名 份 产品
称/ 证 的行为
姓 号
名 码
盖章/签名:
注:
1、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本行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八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本行根据需要确定,
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
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与本行的关系;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职务等;
4、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6、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
名。
附件二: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重庆银行 601963 01963
(A 股) (H 股)
重大事项名称
重大事项所处
阶段
发生时间
参与人员姓名
所在部门/机构
职务/岗位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或决议内
容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
参与人签名
注:
1. 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应填写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
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商
议筹划、接洽谈判、论证咨询、形成相关意向、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报批、
决议、披露等环节;
4.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5.填报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