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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2021-10-09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重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重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办法》”)以及本行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业务指引》、《香
港上市规则》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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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部门以及上市地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
经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市地监
管部门及上市地交易所。

    第五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信息如符合上市地相关法律法
规无须事先向监管机构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由
本行根据本办法自行审慎判断,由上市地监管机构对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本行应当披露的信息如属
于本行上市地监管规定需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由本行根据
监管规定向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相关信息知
情人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
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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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
披露。

    第九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
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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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本行各部门、各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通报重
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
披露的,应一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
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等,并附核查所需的其他必要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
院判决、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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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应对其所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所规
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
进行审慎核查并判断。必要时,可以征求境内外法律顾问等
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本行董事会秘书审
核、登记后,报本行董事长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本行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妥善归档保管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或被证券监管机构或
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本行应当及时按
照监管规定及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
信息报送主体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事项进展。
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相关信息报送主体应及时核实
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本行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
规定,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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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于本条第(二)项情形下,除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
露此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拟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应当遵守《重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
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或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行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工
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行
将按照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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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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