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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银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1-10-09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本行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规范地披露信息,保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
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
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
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
《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并结合《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有关法律、法

                          -1-
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以及
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行及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
平、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审查或
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行各部门、各分支机
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也应作为本行信息披露的内部责
任人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并遵守本办法以及本办
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
露,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第七条 本行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本行网站、本行自行
选定的和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指定的方式。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本
行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本行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
有投资者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
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同时披
露,披露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在本行的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也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否则
将依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
本行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应鼓励主动、及时地披露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如本行发
展战略、经营理念等。本行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本行不得利用自愿
                           -3-
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本行股东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
动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本行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本
行可以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及要求进行暂缓披露。
    第十五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
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本行利益的,本行可以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
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本行应采取合理措施,以监察已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的保密情况。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本
行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4-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本行应
当及时披露。
    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发生异常波动,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如有需要,本行应按本行上市地规定申请停牌,直至作
出公告为止。
    第十八条   本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办
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本
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本行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本行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及时
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本行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及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本行
信息披露制度,根据需要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制定有关信息披
露工作的实施细则。本行信息披露采取董事会负责下的授权
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5-
    (二)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的业务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应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
合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本行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董事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
露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一)监事会负责监督本行信息披露的实施,对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改进;
    (二)监事会应关注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
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6-
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在书面审
核意见中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实际情况。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监事和监事会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
合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本行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监事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
露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向董事会、监事会的信息
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有关
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经营前景、重
大事件等情况,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
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7-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
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
合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本行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
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
露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督促本行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促使相关知情人
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
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并披露;
    (四)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本行与相关监管机构、
                         -8-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组织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
露相关职责。
    本行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财务负责人及相关
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
构,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牵头组织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和披露,协助董事会秘书与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
者的沟通工作;关注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合规性和规范性
的评论与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
复监管机构就上述事项的问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本行应保证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享有对与其职责
相关的本行事务的知情权及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
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时,本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
子公司及相关人员负有信息披露的配合义务,应及时、主动
的报送本办法所要求的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9-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
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
人为本部门、本机构、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总行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
露联络人,并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应报告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
定期报告编制方案的职责分工,及时完成分工编制内容并报
送董事会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应
对分工编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编制内
容最终定稿后应予以签字确认;
    (三)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对于本部
门、本机构、本公司发生的职责范围内应披露的临时报告事
项应及时、主动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并予以签
字确认;
    (四)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
人应持续关注银行业监管机构对自身业务领域范围内有关
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信息披露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行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
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报本行董事会秘书
                           - 10 -
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本行主
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
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
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述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
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
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
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所持本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
行;
    (五)所持本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
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
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11 -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七条    本行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相关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本行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相关监管机构核准后,应在
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
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相关监管机构核准后至
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本行应向相关监管机构书面
说明,并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 12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本
行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本行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
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相关方进行收购及有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
时,应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收购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者弥补亏损的;
    (二)本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
审计的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本行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行须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

                            - 13 -
内公开披露年度业绩公告,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公开披露年度报告;须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公开披露中期业绩公告和中期报告;须于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公
开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七条    本行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
照本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当不同证券监
管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本行遵循报告内容从
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编制。
    第三十八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
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三十九条    本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的,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14 -
    (三)董事长致辞、行长致辞;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总额、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六)报告期末本行股东持股情况,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重大权益和淡仓,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情况;
    (七)主要股东出质本行股权情况;
    (八)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十)公司治理情况;
    (十一)董事会报告;
    (十二)监事会报告;
    (十三)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四)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重
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本行的影响;
    (十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披露的内
容。
    第四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 15 -
总额、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五)报告期末本行股东持股情况,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重大权益和淡仓,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七)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重大
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本行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
    (九)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披露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本行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季度经营简要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财务报表;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披露的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 16 -
事项: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本行计提大额
资产减值准备;
    (六)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九)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十一)本行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监事变动,董事会
                         - 17 -
专门委员会人员任职、授权代表、公司秘书、股份过户登记
处、合规顾问、网址、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
代理人、本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在香港的注册办
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会计年度结算日、任何类别上市证券
的权利、本行章程或同等文件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
法履行职责;
    (十三)聘任、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持有本行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本行实际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
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
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重大
变化;
    (十五)根据本行上市地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本行与
非关连/关联人士发生的须予披露的交易;
    (十六)根据本行上市地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本行与
关连/关联人士发生的非豁免披露的关连/关联交易;
    (十七)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本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 18 -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二十一)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
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九)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
项;
                           - 19 -
    (三十)附于任何类别上市证券的权利的更改,以及附
于任何股份的权利的更改;
    (三十一)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或财务摘要报告的任何
修改、导致修改已刊发的财务报告的原因及财务影响(如有);
    (三十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须披露临时报
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行应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
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并报告时;
    在以上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
出现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行上市
地监管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
                           - 20 -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按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相关监管
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本行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行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并发布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一) 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并出具专业报告;
    (二) 本行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审
阅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审核和签发。
    第五十条     本行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并发布定期
报告:

                           - 21 -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方案,包括报告
框架、部门分工、时间表等,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以邮件
形式发送至各部门;
    (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根据定
期报告编制方案分工编写相关内容,董事会办公室统稿后形
成定期报告初稿;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初稿发送各相关部门、
机构、控股子公司征求意见;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前述反馈意见对定期报告初
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定期报告送审稿;
    (五)总行各部门对定期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核确认后
报分管领导同意,控股子公司对定期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核确
认后报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意;
       (六)按照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八)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九)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外公开发布,
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行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并发布临
时报告:
                           - 22 -
    (一)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在了解
或知悉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须以临
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交相
关材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提请相关部门会签临时报告内容;
    (四)提请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无须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请有权审批人员审批
后对外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经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对外公开
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对外接待均应以本行已披露的数字和信息为准,
凡涉及要求提供未披露的本行财务信息及其他未公告的信
息,应予以婉拒。
    第五十三条     本行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且
应保证不同的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五十四条     总行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对外业务宣传、
形象宣传等涉及本行重要财务数据、重大经营活动和可能影
响股价变化的内容,必须严格核对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不
                            - 23 -
得与本行公开披露的报告内容冲突。
    第五十五条 本行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行网站或其他
公共媒体发布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媒体,在不同媒体上披
露的同一内容信息应一致。本行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
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
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本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情人
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本行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评估机构等)时,应签
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服务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承诺其对于
因特定工作关系而获得的本行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本行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
                         - 24 -
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十九条 本行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
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
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本行报送信
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
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
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致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本
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
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的处分;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
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
本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本行造成不
良影响的;
                         - 25 -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本行信息披露
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
行为。
    第六十一条 本行聘请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评估机构等)及其工作人
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
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依法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本
行提供内幕信息的,本行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
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如本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未根据本办法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
据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行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
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本行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及责任
人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有关
                           - 26 -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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