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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2021-11-19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627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重庆银行”或“本行”)
会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金杜”或“申请人律师”),对贵会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
的调查、取证、回复。

    现就贵会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以下回复顺序与贵会
反馈意见中的问题顺序相同;序号“1”,表示第一个问题;“1-1”,表示第一
个问题的第一个要点,其他序号类推)。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相关用语具有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1
                                                              目录


1、关于理财业务风险。请申请人:(1)说明主要理财业务表内核算、表外核算
的规模及占比情况,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产品结构,
是否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查,是否存在资金池;(2)结合报告期内主
要理财投资业务底层资产情况,说明底层资产运行出现重大不利、不及预期的情
况及风险;(3)说明资管新规发布后理财业务的核查、产品报备情况,过渡期
安排。............................................................................................................................ 4
2、关于同业业务相关风险。请申请人:(1)说明各类同业投资的构成、金额、
比例及其变动情况、期限结构;投资对手方涉及风险银行的,说明同业投资减值
准备的计提、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后续收回情况;(2)说明同业投资中是
否存在“非标”产品及其风险状况,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 15
3、关于表外业务相关风险。请申请人:(1)说明各类表外业务的销售方式、运
作模式、收益情况、资产减值情况、杠杆情况、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结合
投资标的资产质量及内控情况,说明表外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2)说
明报告期内使用表内资产购买表外资产、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发生的时间、金
额、交易内容、交易对手方,相关业务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24
4、关于监管指标。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业业务占比、贷款集中度、存
贷比、非标业务占比(影子银行情况)等相关经营指标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33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类别贷款的划分依据及具体比
例,划分为不良类贷款是否充分、完整,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
不良贷款,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与贷款实际情况相符;(2)报告期是否存在
重要客户贷款出现债务危机、但仍未将相关贷款划分至不良贷款的情形;(3)
报告期公司不良贷款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不良
贷款划分是否真实谨慎。.......................................................................................... 41
6、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
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表
核查意见。.................................................................................................................. 56
7、请申请人说明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请保荐机

                                                                 2
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68
8、请申请人说明与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刑事案件是
否涉及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请保荐
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是否构成第九条规定的“受到
刑事处罚”的情形以及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禁止性情
形发表核查意见。...................................................................................................... 73
9、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取得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如是,是否
已经取得相关审批。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2
10、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有无参股含有房地产业务企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
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3
11、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相关主体出具承诺并披
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5




                                                           3
         1、关于理财业务风险。请申请人:(1)说明主要理财业务表内核算、表外
  核算的规模及占比情况,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产品结
  构,是否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查,是否存在资金池;(2)结合报告期
  内主要理财投资业务底层资产情况,说明底层资产运行出现重大不利、不及预期
  的情况及风险;(3)说明资管新规发布后理财业务的核查、产品报备情况,过
  渡期安排。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1 说明主要理财业务表内核算、表外核算的规模及占比情况,保本理财产
  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产品结构,是否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
  核查,是否存在资金池

         (一)表内核算、表外核算的规模及占比情况

         本行按照业务实质对理财产品分别进行表内和表外核算,相关会计处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8 号》(财
  会[2015]23 号)等规定对结构化主体的核算要求,也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法规及
  政策。对于保本理财产品,本行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因此
  纳入表内核算;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本行作为资产管理人,按照理财业务协议
  约定受托管理投资者的资金并进行投资,并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相
  关收益及风险均由理财产品投资者承担,本行仅根据理财业务协议规定的权利获
  得回报,获取的报酬占非保本理财业务整体收益的比例较小。因此,本行未将非
  保本理财业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报告期内均在表外核算。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表内核算、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规模及占比情况如
  下:
                                                                                      单位:千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表内理财               -          -            -          -    5,307,776       9.62    5,853,716    10.12
表外理财    52,017,235     100.00     51,488,661   100.00     49,894,258    90.38     52,003,545    89.88
  合计      52,017,235     100.00     51,488,661   100.00     55,202,034   100.00     57,857,261   100.00

                                                   4
    (二)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产品结构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存续的各系列理财产品的募集金额、期限及产品结
构如下:




                                  5
                                                                                                          单位:千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项目              产品类型      募集余额               期限                           产品结构
“长江财惠”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3,170,464       6 月~2 年    83.79%投向债券,16.21%投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长江金惠”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8,158,659       6 月~2 年    83.57%投向债券,16.43%投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57%投向债券,75.43%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
“长江进利”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804,350        1 年以内
                                                                          产。
“长江聚惠”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8,378,910       6 月~5 年    91.08%投向债券,8.92%投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长江立享人生”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9,254,244       无固定期限   97.73%投向债券,2.27%投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长江灵惠”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4,838,923       3 月~2 年    100.00%投向债券。
                                                                          54.40%投向债券,8.33%投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长江添益金”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2,931,938       3 年~6 年
                                                                          37.26%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长江享惠”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3,277,550       6 月~2 年    6.77%投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93.23%投向债券。
                                                                          8.86%投向债券,63.65%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长江鑫利”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403,289        1 年以内
                                                                          27.49%投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长江智享人生”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7,559,416       无固定期限   99.31%投向债券,0.69%投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长江四季人生”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2,252,354       无固定期限   100%投向债券。
“长江月享人生”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544,501       无固定期限   100%投向债券。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产品类型      募集余额               期限                           产品结构
“长江财惠”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1,381,796       1 年~2 年    100%投向债券。
“长江金惠”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7,285,928       3 月~2 年    100%投向债券。
                                                                          81.06%投向债券,15.46%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长江进利”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5,192,241       3 月~1 年
                                                                          3.48%投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长江聚惠”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7,312,146       3 月~2 年    100%投向债券。
“长江聚利”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3,500,000        1 年以内    100%投向债券。
“长江立享人生”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522,061       无固定期限   100%投向债券。
                                                                          91.54%投向债券,5.62%投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长江添益金”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11,203,311       9 月~2 年
                                                                          2.84%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73.95%投向债券,24.39%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长江鑫利”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13,369,687        1 年以内
                                                                          1.66%投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长江智享人生”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1,126,805       无固定期限   100%投向债券。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产品类型      募集余额               期限                        产品结构
“长江安益”系列       保证收益              5,295,000       6 月~1 年    100%投向债券。
                                                                          63.38%投向债券,36.13%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长江鑫利”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20,535,529       1 月~2 年
                                                                          0.49%投向同业借款。
“长江聚利”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3,000,000       3 月~1 年    100%投向债券。
                                                                          80.13%投向债券,13.12%投向同业借款,6.75%投
“长江添益金”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8,267,022       5 年~10 年
                                                                          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长江聚惠”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1,637,960       6 月~1 年    50.45%投向债券,49.55%投向同业拆出。
“长江进利”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15,276,042       2 月~2 年    66.06%投向债券,33.94%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产品类型      募集余额               期限                        产品结构
“长江安益”系列       保证收益              5,317,000       3 月~2 年    80.93%投向债券,19.07%投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长江鑫利保本”系列   保证收益               500,000           3年       100%投向债券。
“长江鑫利”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31,336,384       1 月~2 年    55.47%投向债券,44.53%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长江聚利”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7,900,000       3 月~1 年    100%投向债券。


                                                         7
“长江添益金”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7,881,497       2 年~10 年   53.43%投向债券,46.57%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长江盈利”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15,000           6月       100%投向债券。
“长江进利”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   3,680,554       3 月~9 月    74.94%投向债券,25.06%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8
    (三)管理及核算情况

    本行按照业务实质对理财产品分别进行表内和表外核算,相关会计处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对结构化主体的核算要求,也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法规及政策。

    对于保本理财产品,本行向客户保证本金的支付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其纳
入表内核算;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本行向理财份额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不保
证客户本金安全,本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8 号》等要求判断本行是否对
该等非保本理财产品构成控制,报告期内,本行无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非保本理
财产品,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均在表外核算。

    同时,本行对已发行的理财产品严格遵守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
原则。本行对每只已发行理财产品开立单独的资金归集户和赎回账户,托管银行
对每只已发行理财产品建立明细账;本行通过理财资产管理系统,对每只已发行
的理财产品进行单独管理,建立独立投资明细账目,确保每只产品对应的投资资
产逐项列示清晰、逐笔管理明确;本行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建立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对
每只产品对应的投资余额和投资收益进行独立核算,理财产品运营合法合规。

    本行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理财
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梳理理财业务相关制度体系,构建了涵盖理财产品销售、
产品研发、投资运作、运营核算、风险管理等多级制度体系,制定了《重庆银行
理财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巩固、完善理财业务运营管理制度体系,
确保对已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报告期内,本行
理财产品运营规范,不存在资金池情形,亦不存在因资金池业务受到相关监管部
门处罚的情况。

    1-2 结合报告期内主要理财投资业务底层资产情况,说明底层资产运行出现
重大不利、不及预期的情况及风险

    (一)底层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主要理财投资业务的底层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活期存款、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债券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指未在银
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对应的底层资产包括信托贷款、

                                   9
   收/受益权、信贷资产流转项目、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带回购条款的股权融资和债
   权融资类产品等。本行理财投资业务的底层资产主要构成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千元、%
 底层资产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类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现金及活期
                3,693,430     7.10      3,390,627         6.58    2,356,957     4.27      1,917,499     3.31
存款
买入返售金
                2,528,986     4.86       973,212          1.89            -          -    1,000,000     1.73
融资产
同业借款                -          -            -            -    1,950,000     3.53              -          -
债券           44,242,081    85.05     42,986,205        83.49   37,931,396    68.72     40,299,352    69.66
非标准化债
                1,552,738     2.99      4,138,617         8.04   12,963,681    23.48     14,640,410    25.30
权类资产
   合计        52,017,235   100.00     51,488,661    100.00      55,202,034   100.00     57,857,261   100.00

          (二)底层资产的风险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非保本理财投资业务的底层资产以债券为主,
   占比为 85.05%,且评级集中在 AA 及以上评级。本行理财业务未进行相关债项
   评级的其他底层资产包括现金及活期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资
   产,占比分别为 7.10%、4.86%和 2.99%。对于现金及活期存款,该类底层资产风
   险水平极低;对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基于同业金融机构信用,该类底层资产风
   险水平较低;对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该等底层资产运行基本正常,其实际融资
   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或抵质押物足值,或由实力较强的企业提供保
   证担保,整体风险可控。

          综上,本行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主要理财投资业务底层资产运行未出现
   重大不利、不及预期的情况及风险。

          1-3 说明资管新规发布后理财业务的核查、产品报备情况,过渡期安排

          (一)资管新规发布后理财业务的核查情况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发布后,本行依据监管要求,对存续的理财产品进行了核查,并对在过渡期内需
   根据资管新规规范的情形进行了梳理。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存量理财产
   品在过渡期内根据《资管新规》进行规范的情况如下表:



                                                    10
                                             本行理财业务在过渡期内需根据《资
         《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
                                                   管新规》进行规范的情况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
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不存在保
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
                                             本理财业务。
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
理业务。”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
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存在理财
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   产品到期日在过渡期结束以后,且投资
低于 90 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终止日晚于封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   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
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的
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情形,涉及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金额 15.53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     亿元。
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
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
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
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发行的理
收入的 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
                                             财产品均按照监管要求计提了操作风
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
                                             险资本。
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 1%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资管新规发布后产品报备情况

    本行按照监管要求,所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已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报备。对于公募理财产品,本行在理财产品募集起始日前 10 个工作日在全国银
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对于私募理财产品,本行在理财产品募集起始
日前 2 个工作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同时,本行在理财产
品募集起始日前 1 个工作日完成发行登记,在理财产品实际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终止登记。

    资管新规发布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共计 199 只,均为非保本理财产品。

    (三)过渡期安排

    资管新规发布后,本行严格执行“新老划断”的政策要求,在过渡期内保证
存量老产品的有序稳定下降,探索新产品的发行,并维护好现有的资管系统,确
保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11
    本行已按监管要求,结合本行理财业务实际,制定了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
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在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
报送重庆银保监局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1、产品整改方案

    对于老产品,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相关规定,本行在过渡期内平稳推进
老产品续发工作,承旧启新,稳定理财规模、稳固存量客户,支持理财业务平稳
过渡、有序转型。同时,本行按照制定的老产品逐步退出计划,确保老产品在过
渡期结束前全部退出。

    对于新产品创设,本行以最大程度保留存量客户、实现稳步转型为目标。通
过产品设计推动净值化转型,加强投资者教育,稳固存量基础客群,以现金管理
类产品为突破,拓展新客群,持续完善产品体系。

    2、资产整改方案

    对于在过渡期内到期的存量资产,本行采取自然收回的方式,过渡期结束后
仍未到期的存量资产,本行将根据评估结果通过以下方式整改:

    (1)根据新产品配置要求,对存量资产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顺序
设定准入标准,将高评级、高流动性、短久期资产纳入新产品承接范围,最大限
度保证新产品的合规发行和净值稳定,防范产品声誉风险。

    (2)对于无法满足新产品投资要求的存量资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
行处置,也可按照市场化转让方式处置,确保过渡期结束后存量资产全部得到有
效处置。

    (3)对于过渡期内新增资产,新增资产投资以发行新产品为指导原则,老
产品投资新资产应当满足新产品配置要求,实现过渡期内顺利承接。

    3、维护好现有资管系统

    基于《理财管理办法》对销售、产品、投资、风控要求,本行将在现有资管
系统基础上,逐步完善核心账户系统、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客户管理系统、外部
市场交易系统、资产管理核心业务系统、决策分析系统、托管银行系统、信息风


                                  12
险管理系统、项目与风险管理系统等各类 IT 系统,实现资管系统对资管业务的
高效支撑。截至本回复签署日,资管系统、销售系统、估值系统、报表系统等多
个系统已经完成新建或优化,逐步充实符合资管要求的专业化员工队伍,持续调
整新增资产结构,进一步夯实了净值化转型基础。

    1-4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了申请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2、
查阅了申请人报告期内理财产品台账、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合同样本;3、分析了
申请人理财产品结构及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4、分析了申请人理财产品底层资
产质量;5、核查了申请人与理财业务相关的制度文件;6、核查了申请人理财业
务开展情况、资管新规后理财产品报备情况及过渡期的工作安排;7、了解申请
人未到期非标资产处置方案;8、查阅了申请人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理财业务整改
计划;9、查询理财底层实际融资主体、担保人的评级、财务情况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理财业务表内、表外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规
定,理财业务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存在资金池的情况;申请人理
财投资底层资产主要以债券等固收类资产为主,整体风险可控,未出现重大不利、
不及预期的情况及风险;在资管新规发布后,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合理有
效的过渡期工作安排,理财产品的报备合法合规。

    (二)申请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1、普华永道核查意见

    普华永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1、查阅申请人
理财产品明细,查阅部分产品说明书、审批表等内部设立文件和理财产品协议书,
了解相关产品的发行渠道、收益来源、资金投向及收费标准;2、查阅申请人理
财产品底层资产明细,了解该等底层资产的期限结构、投资资金来源、持有期间、
兑付承诺;3、了解并测试表内外会计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包括会计核算、表
内理财底层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评价理财业务审批、记录、投资相关的关键内
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4、抽样查阅理财产品底层资产的投后检查文件、

                                   13
抵押协议、质押登记等资料;5、利用公开信息抽样查询理财底层资产融资主体、
担保人的评级、财务情况等资料;6、在抽样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评估申请人对理财产品是否构成控制:i、分析业务架构及相关合同条款以评估申
请人是否享有主导该理财产品相关活动的权力;ii、审核理财产品合同中涉及可
变回报的条款,包括投资合同中与重庆银行报酬相关的管理费率、结构化主体投
资标的和投资者的合同收益率,并与申请人管理层清单中的信息进行核对;iii、
重新计算申请人在理财产品中所获得的可变回报的量级及可变动性;iv、基于对
申请人主导理财产品相关活动的权力,享有的可变回报以及影响可变回报能力的
分析,评估申请人行使决策权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将评估结果与
申请人管理层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7、评价申请人年度财务报表中理财产品结
构化主体的相关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披露要求;8、查阅申请人向
监管部门报送的理财业务整改计划,并抽样检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基于普华永道执行的上述对申请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
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所做的工作,普华永道认为,申请人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对理财产品结构化主体合并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此外,普华永道还与管理层进行了访谈,询问申请人在资管新规发布后业务
核查情况、产品报备情况、过渡期安排等。

    基于所执行的上述程序,普华永道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与普华永道
了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2、安永核查意见

    安永执行了如下程序:1、查阅申请人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理财
业务监管报告;2、询问申请人表内核算、表外核算的情况,是否单独管理、单
独建账、单独核查,是否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3、询问申请人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理财投资业务底层资产情况;4、询问申请人在资管新规发布后理财业务
的核查、产品报备情况、过渡期安排。

    基于安永所执行的上述程序,安永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与安永所了
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14
        2、关于同业业务相关风险。请申请人:(1)说明各类同业投资的构成、金
 额、比例及其变动情况、期限结构;投资对手方涉及风险银行的,说明同业投资
 减值准备的计提、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后续收回情况;(2)说明同业投资
 中是否存在“非标”产品及其风险状况,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1 说明各类同业投资的构成、金额、比例及其变动情况、期限结构;投资
 对手方涉及风险银行的,说明同业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及后续收回情况

        (一) 说明各类同业投资的构成、金额、比例及其变动情况、期限结构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第六条规
 定,本行同业投资是指本行自营资金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
 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
 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
 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本行同业投资主要包括金融债(包括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二级资本
 债、同业存单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向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货币基金投资及收益凭证。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
 行同业投资的组成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融债     5,513,104     7.16    5,946,007    6.40     4,403,355    5.10     6,078,660    7.43
信托投
          15,518,938    20.15   18,136,520   19.54    21,128,787   24.48    27,340,490   33.41
资
资产管
          50,462,410    65.52   55,051,886   59.30    51,179,368   59.28    37,184,659   45.44
理计划
向金融
机构购
           2,010,356     2.61    7,800,943    8.40     9,618,383   11.14     2,672,528    3.27
买的理
财产品


                                             15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基金投
            3,512,661      4.56          5,904,445        6.36                   -          -    8,038,429      9.82
资
收益凭
                     -          -                -              -                -          -     514,521       0.63
证
合计       77,017,469    100.00         92,839,801 100.00               86,329,893   100.00     81,829,287    100.00
 注:金融债包括同业存单、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和其他
 金融债券。
        如上表列示,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同业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770.17 亿
 元、928.40 亿元、863.30 亿元和 818.29 亿元,分别占总资产的 12.57%、16.53%、
 17.22%和 18.17%。2021 年 9 月 30 日较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同业投资减少
 17.04%。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同业投资分别较上年末
 增加 7.54%和 5.50%。

        1、金融债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金融债投资账面价值分别为 55.13 亿元、59.46 亿
 元、44.03 亿元和 60.79 亿元,分别占同业投资的 7.16%、6.40%、5.10%和 7.43%。
 2021 年 9 月 30 日较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行金融债投资减少 7.28%。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行金融债投资增加 35.03%。2019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金融债投资减少 27.56%。

        从期限结构看,截至 2021 年 9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
 本行金融债券以 1 年至 3 年期(含 3 年)和 5 年以上期限的债券为主,其中 5 年
 以上期限债券的占比均超过 60%。

        本行持有的金融债的期限结构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               -                -              -            -          -    498,950       8.21
 (含 1 年)
 1 年至 3
 年 ( 含 3 1,966,811       35.68         2,315,477       38.94           936,781    21.27      1,060,607    17.45
 年)
 3 年至 5
                6,437          0.12                  -              -            -          -            -          -
 年(含 5


                                                         16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年)

 5 年以上      3,539,857      64.20    3,630,530      61.06    3,466,574    78.73     4,519,103     74.34
 合计          5,513,104     100.00    5,946,007     100.00    4,403,355   100.00     6,078,660    100.00

        2、信托投资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信托投资账面价值分别为 155.19 亿元、181.37 亿
 元、211.29 亿元和 273.40 亿元,分别占同业投资的 20.15%、19.54%、24.48%和
 33.41%。2021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行信
 托投资分别较上年末减少 14.43%、14.16%和 22.72%。

        从期限结构看,报告期内,本行持有的信托投资产品主要以 1 年至 3 年(含
 3 年)和 5 年以上期限为主。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持有的信托投资期限结构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
内(含 1     2,266,440      14.60      1,667,422      9.19      902,291        4.27     764,049        2.79
年)
1 年至 3
年(含 3     5,266,096      33.93      5,942,000     32.76     8,461,786    40.05     13,657,587     49.95
年)
3 年至 5
年(含 5     2,515,373      16.21      4,885,036     26.94     4,843,374    22.92      5,790,611     21.18
年)
5 年以
             5,471,039      35.26      5,642,062     31.11     6,921,336    32.76      7,128,243     26.07
上
合计        15,518,938     100.00     18,136,520 100.00       21,128,787   100.00     27,340,490    100.00

        3、资产管理计划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账面价值分别为 504.62 亿元、
 550.52 亿元、511.79 亿元和 371.85 亿元,分别占同业投资的 65.52%、59.30%、
 59.28%和 45.44%。2021 年 9 月 30 日较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行资产管理计划
 减少 8.34%。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行资产管理计划分别


                                                     17
 较上年末增加 7.57%和 37.64%。

       报告期内,本行资管计划的期限结构较为集中,以 1 年至 3 年期产品为主,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的占比均超过 55%,其次为 5 年以上产品和 3 年至 5 年期的
 产品。截至报告期各期末,1 年以内的产品占比低于 1%。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期限结构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 含 1               -           -      155,000     0.28      180,000         0.35               -            -
年)
1 年至 3
年(含 3    32,576,000     64.55      38,640,000    70.19    34,913,000    68.22      20,584,000        55.36
年)
3 年至 5
年(含 5     7,185,000     14.24       9,651,424    17.53     4,846,000        9.47    5,454,000        14.67
年)
5 年以上    10,701,410     21.21       6,605,462    12.00    11,240,368    21.96      11,146,659        29.98
合计        50,462,410    100.00      55,051,886       100   51,179,368   100.00      37,184,659       100.00

       4、向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向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账面价值分别为 20.10
 亿元、78.01 亿元、96.18 亿元和 26.73 亿元,分别占同业投资的 2.61%、8.40%、
 11.14%和 3.27%。2021 年 9 月 30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向金融机构购
 买的理财产品余额分别较上年末减少 74.23%和 18.90%。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
 行向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较上年末增加 259.90%。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均在一年以内。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持有的向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含 1     2,010,356     100.00      7,800,943    100.00    9,618,383    100.00      2,672,528       100.00
 年)


                                                    18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合计        2,010,356   100.00   7,800,943   100.00   9,618,383   100.00   2,672,528   100.00

       5、基金投资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基金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35.13 亿元、59.04 亿
元、0 亿元和 80.38 亿元,分别占同业投资的 4.56%、6.36%、0%和 9.82%。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投资的基金均为货币基金,可根据本行意愿自
由申赎,无固定到期日。

       6、收益凭证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持有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余额分别为 0 亿元、0 亿元、0 亿
元和 5.15 亿元,2018 年末存续的为一年期收益凭证。

       (二)投资对手方涉及风险银行的,说明同业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对公司
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后续收回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同业投资业务的投资对手不涉及风险银行,目
前的同业投资业务开展情况不会对本行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2 说明同业投资中是否存在“非标”产品及其风险状况,是否符合相关监
管规定和要求

       (一)“非标”产品的情况

       根据 2020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规定: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
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9
  (一)等分化,可交易。(二)信息披露充分。(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四)
  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
  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
  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
  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
  资产除外。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
  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
  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
  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
  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
  化债权类资产。”

         本行对同业投资穿透至底层资产予以风险审查和管理,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同业投
  资中的非标产品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679.92 亿元、809.89 亿元、819.27 亿元和 677.12
  亿元。其中包括信托投资、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同业投资中的非标资产组成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信托投资     15,518,938    22.82     18,136,520    22.39      21,128,787    25.79     27,340,490    40.38
资产管理
             50,462,410    74.22     55,051,886    67.98      51,179,368    62.47     37,184,659    54.92
计划
理财产品      2,010,356     2.96      7,800,943        9.63    9,618,383    11.74      2,672,528     3.95
收益凭证              -          -            -           -            -          -     514,521      0.75
合计         67,991,704   100.00     80,989,349 100.00        81,926,538   100.00     67,712,198   100.00




                                                  20
       (二)“非标”产品的风险状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上述非标产品业务的开展,符合监管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划分至二阶段的非标
投资共计 4 户,涉及金额 13.00 亿元,占本行同业投资中的非标资产总规模的
1.91%,划分至三阶段的非标投资共计 4 户,涉及金额 8.95 亿元,占本行同业投
资中的非标资产总规模的 1.32%,划分至二阶段和三阶段的非标投资总体规模较
小。

    本行上述 2 户资产管理计划和 6 户信托计划均于债权投资科目核算,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已结合风险因素、融资人经营情况、抵押物等因素对划
分至二阶段的非标投资计提了 0.36 亿元的减值准备,准备金率 2.73%。对划分至
三阶段的非标投资计提了 4.02 亿元的减值准备,准备金率 44.93%,减值准备充
分、合理。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对于金融投资业务,本行穿透至底层资产融资人,
采取与贷款一致的减值模型计提预期信用减值准备。模型采用内评法确定融资人
信用评级并以此确定其未来各个时间的违约率,采用监管指标法确认其违约损失
率,采用摊余成本确认其风险敞口。同时针对三阶段业务,本行根据融资人经营
情况、还本及担保情况进行未来现金流折现以此评估预期信用减值准备是否充分。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已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对上述底层标的资产
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及理财产品计提预期信用减值准
备。

       (三)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机构要求

    近年来,监管机构出台多项通知、指导意见等对“非标”产品进行规范,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
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
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
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
通知》《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等监管规定对
于商业银行开展同业投资业务进行以下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同业投资业务不能通


                                      21
过非标准化债权规避自营贷款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及风险管理流程;不得进行多
层嵌套,要按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管理并足额计提资
本及拨备;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进行穿透管理,对穿透后的基础资产纳入最终
债务人进行统一授信管理等。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非标”产品投资,将实际融资人纳入统一授信
管理,加强对底层资产的投前调查,对投资中的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挑选
业界经验丰富、资信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方,对交易对手执行定期评估,
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资产管理人信用风险可控,目前违约风险较低。

    本行高度重视同业业务的合规经营及风险防范工作,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
险管理体系,按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本行持有的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投资计划及理财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并足额计提资本及拨备,本行准确掌
握相关业务规模、业务品种、基础资产性质、风险状况、资本和拨备等相关信息,
并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本行已制定《重庆银行同业投
资业务管理办法》,同业投资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占用实际风险承担者的授信额度,同业投资业务遵守年度董事会风险限额
方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本行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主管监管机关报备同业业务
开展情况,全面接受监管机构监管。

    综上所述,本行同业投资中的“非标”产品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

    2-3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获取了申请人同业投资明细;2、复核了
同业投资的构成、金额、比例、期限结构;3、核查了申请人同业投资对手方情
况;4、对申请人同业投资中的重点“非标”产品进行了核查,对存在一定风险
的非标投资的风险情况、抵质押物价值、预期信用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进行了了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申请人同业投资规模总体较为稳定,占总
资产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报告期末申请人同业投资业务的投资对手方不涉及风险
银行,不存在对申请人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申请人同
业投资中的部分“非标”产品存在一定风险,但占比较小,且申请人已综合考虑

                                   22
相关投资的风险因素、融资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情况等计提了充足、合
理的减值准备,相关投资符合监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申请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1、普华永道核查意见

    普华永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1、了解和评价
申请人于与同业投资的授信审批、资金清算、投后检查、减值准备计提流程等相
关的关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与申请人业务部门人员沟通,了解申请人投资
业务情况,获取投资业务明细及减值准备清单,并将清单核对至总账;3、询问
对手方经营状况,是否与风险银行进行同业业务合作; 4、抽查业务协议等文档,
检查业务清单中关于产品类别、金额、日期等要素的记录是否准确;5、获取逾
期产品清单并检查对应业务协议等文档;6、对同业投资抽样进行了穿透底层资
产质量审阅,向客户经理询问了解穿透底层的融资人经营状况并独立通过网络查
阅融资人相关的市场信息,以评估相关资产在期末的阶段划分和风险分类是否合
理;7、检查申请人相关业务的减值准备计算过程、入账凭证。

    基于普华永道执行的上述对申请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
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所做的工作,普华永道认为,申请人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对同业投资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

    此外,普华永道还向申请人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了解和询问申请人对于同业
投资中“非标”产品的定义;并将申请人上述回复中列示的各类“非标”产品金额
核对至普华永道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同业投资明细清单。

    基于所执行的上述程序,普华永道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与普华永道
了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2、安永核查意见

    安永执行了如下程序:1、查阅了申请人编制的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同业
投资明细、申请人与金融资产减值相关的会计政策及减值计提结果;2、询问对
手方经营状况,是否与风险银行进行同业业务合作;3、向申请人管理层及相关

                                   23
业务部门了解和询问申请人对于同业投资中“非标”产品的定义。

    基于安永所执行的上述程序,安永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与安永所了
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3、关于表外业务相关风险。请申请人:(1)说明各类表外业务的销售方式、
运作模式、收益情况、资产减值情况、杠杆情况、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结
合投资标的资产质量及内控情况,说明表外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2)
说明报告期内使用表内资产购买表外资产、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发生的时间、
金额、交易内容、交易对手方,相关业务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3-1 说明各类表外业务的销售方式、运作模式、收益情况、资产减值情况、
杠杆情况、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结合投资标的资产质量及内控情况,说明
表外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
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本行主要的表外业务包括
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信用卡承诺、贷款承诺等担保承诺
类表外业务以及委托贷款、代客非保本理财。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主要的表外业
务规模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21 年 9 月        2020 年 12    2019 年 12    2018 年 12 月
           项目
                               30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31 日
             开出银行承兑
                              35,952,053         28,354,591    29,221,132     18,012,260
             汇票
             开出信用证       10,323,812          7,482,028     9,086,819     10,458,452
担保承诺     开出保函          4,874,612          4,342,096     6,769,309      3,940,630
类
             未使用的信用
                               5,790,989          4,921,091     4,265,204      3,169,448
             卡额度
             不可撤销的贷
                                   5,870              8,311        25,007         79,932
             款承诺
             委托贷款          7,422,524          8,190,410     9,088,347      9,337,569
代理投融
资服务类     代客非
                              52,018,517         51,488,661    49,894,258     52,003,545
             保本理财
           合计              116,388,377        104,787,188   108,350,076     97,001,836


                                           24
    3-1-1 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的销售方式、运作模式、收益情况、资产减值情
况、杠杆情况、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结合投资标的资产质量及内控情况,
说明表外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一)担保类表外业务

    本行担保类表外业务是指本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主要包括开出
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等。

    该等业务由符合业务准入条件的客户向银行申请,遵循“真实合法”原则。

    对于担保类表外业务的资产质量,本行实施担保类表外业务贷后管理,包括
全面掌握客户生产经营情况,监控其信用状况的变化,并注意其整体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与所申请担保类表外业务的匹配与一致性。

    (二)承诺类表外业务

    本行承诺类业务是指本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
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本行未使用
的信用卡额度即为信用卡业务的未使用额度部分;本行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为长
江卡循环贷业务。

    本行承诺类业务以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为主。该等信用卡业务由符合本行业
务准入条件的申领人向银行申领,本行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
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以及
申领人的信用额度等。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持卡
人应按本行规定交纳年费,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
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

    本行开展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时,该等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采取统一的
授信政策、流程、限额和集中度,实行表内外统一管理。本行担保承诺类表外业
务的收入来源为办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该等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其性质、
服务内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及市场调节价。

    下表列示了本行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部分收费标准:




                                   25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
                                      为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按票
        银行承兑汇票
                                      业务                               面金额 0.05%
                                                                         国内信用证开证手续费:按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开证手续费
                                                                         金额 1.5‰收取,最低 100 元
                                                                         付款保函:按金额 1.5‰/季
                                      付款保函开立手续费
                                                                         收取,最低 500 元(季)
                                                                         投标保函:按金额 0.5‰/季
                                      投标保函开立手续费
                                                                         收取,最低 500 元(季)
                                                                         履约保函:按金额 1‰/季收
                                      履约保函开立手续费
        保函                                                             取,最低 500 元(季)
                                                                         融资性保函:按金额 2‰-
                                      融资性保函手续费                   6‰/季收取,最低 1000 元
                                                                         (季)
                                                                         预付款保函:按金额 1‰/季
                                      预付款保函开立手续费
                                                                         收取,最低 500 元(季)
        贷款承诺函                    承诺函的手续办理                   不低于 1000 元/笔

             报告期各期,本行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分别实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0.76 亿
       元、1.13 亿元、1.15 亿元和 0.97 亿元。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对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金额合计分别为 1.65 亿元、1.62 亿元、4.08 亿元和 2.02 亿元。
                                                                                            单位:千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预期信
   项目                                                                            预期信               预期信
                                 预期信用减                    用
                  金额                            金额                  金额       用减值     金额      用减值
                                   值准备                    减值准
                                                                                   准备                   准备
                                                               备
开出银行承
                  35,952,053         115,599 28,354,591       97,652 29,221,132 198,418 18,012,260 108,616
兑汇票
开出信用证        10,323,812            3,982   7,482,028      4,670   9,086,819    6,566 10,458,452      9,940
开出保函           4,874,612          43,937    4,342,096     57,629   6,769,309 164,114    3,940,630    76,754
未使用的信
                   5,790,989            1,305   4,921,091      1,604   4,265,204   38,318   3,169,448     4,567
用卡额度
不可撤销的
                         5,870           180        8,311       188      25,007       918     79,932      1,735
贷款承诺
合计              56,947,336         165,003 45,108,117 161,743 49,367,471 408,334 35,660,722 201,612

             报告期内,本行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不存在杠杆使用情况。

             综上,重庆银行担保承诺类业务减值准备计提充分,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26
    3-1-2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的销售方式、运作模式、收益情况、资产
减值情况、杠杆情况、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结合投资标的资产质量及内控
情况,说明表外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本行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
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委托贷款及代客非
保本理财。

    (一)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本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
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

    针对贷款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贷款的借款人,贷款委托人对借款人资质、
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相关信用风险。
本行不替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参与贷款决策,不提供各种形式担保或替代借
款人确定担保人,本行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收取一定的代理手
续费。本行明确要求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于委托人自有资金,且本行不接受委托人
的委托资金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的业务申请。

    有关风险报酬及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本行(委托贷款合同中“丙方”)与
借款人(委托贷款合同中“甲方”)、委托人(委托贷款合同中“乙方”)在委
托贷款合同中约定:本项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
款风险,即甲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丙方不承担向乙方垫付贷款本息的责任。
乙方特别声明:本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乙方选定,并已经对借款人资质、贷款
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其符合乙方合作条件。本次委托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乙方有权自主支配,并保证向丙方提供的自有资金相关证明资料
真实有效。乙方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地使用贷款资金,乙方同
意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其中:对于公积金委托贷款,本行(乙方)与委托人(甲方)在相关委托协
议书中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确定的贷款品种、楼盘(项目)、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期限等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初审、面签、发
放、回收、贷后管理等金融业务。甲方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债权人,


                                   27
对每笔公积金贷款是否予以发放、发放的金额、执行利率、期限以及贷款回收、
资金核算、贷款项目管理、贷后管理等全过程拥有决策权。甲方按时足额提供发
放贷款所需的委贷资金,并按时支付手续费。甲方承担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乙
方将协助回收的贷款本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及时将贷款发放、
回收、核算等相关资料送交甲方。

    本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不承
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按照本行中间业务收费规定向客
户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
                                              贷款金额<1 亿元:年手续费率
                                              ≥1.5‰;贷款金额≥1 亿元:年手续费
               按委托人要求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率≥1‰;以上收费标准中单笔手续费
               及资金监管(代理一般贷款)     不足 1000 元的,按年手续费 1000 元
                                              /笔收取;手续费率另有约定的按约
 委托贷款
                                              定价格收取
               按委托人要求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及资金监管(代理政策性银行贷
                                              按协议价格收取
               款、外国政府转贷款、买方信贷
               转贷款)

    2021 年 1-9 月、2020 年、2019 年和 2018 年,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分别
为 681.12 万元、764.07 万元、1,079.86 万元和 938.21 万元。

    本行委托贷款业务不存在使用杠杆的情况。

    综上,本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
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因此,本行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委
托贷款业务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二)代客非保本理财

    本行代客非保本理财是指本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
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
服务。本行代客非保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非标准化债权
类资产等。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存续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式和运作模式
如下:


                                     28
         项目               发行方式      销售方式        客户资金来源
    “长江添益金”系列        公募                            个人
     “长江财惠”系列         公募                            个人
     “长江金惠”系列         公募                            个人
                                          可在营业网
     “长江享惠”系列         公募                            个人
                                          点、网上银
   “长江立享人生”系列       公募        行、手机银        个人/机构
                                          行等渠道公
   “长江四季人生”系列       公募                          个人/机构
                                          开销售。
   “长江月享人生”系列       公募                          个人/机构
   “长江智享人生”系列       公募                          个人/机构
     “长江进利”系列         公募                            个人
     “长江鑫利”系列         公募        行内/代销           个人
     “长江灵惠”系列         公募        行内/代销           个人
                                          公募产品可
                                          在营业网
                                          点、网上银
                                          行、手机银     公募产品面向个人
     “长江聚惠”系列      公募/私募      行等渠道公   私募产品面向个人/机
                                          开销售。           构/同业
                                          私募产品面
                                          向合格投资
                                          者销售。

    1、权利义务约定

    本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在前述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说明书等文件中约定有关
风险报酬及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首先,本行对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并不承担
风险,相关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其中,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风险揭示
部分,有表述如下:“重庆银行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
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您
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表述如下:“本
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重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
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
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请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基于自身的独立判
断进行投资决策。”

    其次,本行在非保本理财产品中只是充当代理人的角色。本行发行的非保本
理财产品中的相关合同条款对资金投资范围及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做出


                                     29
了限定,本行不具备完全的决策权,在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的期限内,本行负责
购买、管理及处置标的资产以让投资者获得收益,但仍须限定在相关合同条款的
范围内。

    2、收益情况

    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来源于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
于债券的利息、回购及拆借收益、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收益,以及上述资
产在交易过程中的价差收入等投资收益。

    本行代客非保本理财业务获取的收益为收取的该等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对于
非净值型理财产品,该类产品手续费率通常为该产品运作年收益率扣除运作年税
费率后超过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剩余部分;对于净值型理财产品,该类产品手续费
率包括固定管理费率和浮动管理费率。

    对于非净值型理财产品,年管理费按下述原则收取:

    a.运作年收益率-运作年税费率≤预期年化收益率时,年管理费为 0;

    b.运作年收益率-运作年税费率>预期年化收益率时,年管理费率=运作年收
益率-运作年税费率-预期年化收益率。

    运作年收益率为拟投资基础资产存续期内收益减去相应管理成本所得;运作
年税费率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金及附
加、信托及资管计划管理人报酬和银行托管费、交易费用等所占的比率。

    若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参考年化收益率,则收益的超出部分将作为产
品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若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未达到参考年化收益率,
则产品发行人不收取产品管理费。

    对于净值型理财产品,年管理费按下述原则收取:

    a.固定管理费=∑上日理财总净值*年化费率/365;

    b.浮动管理费:该产品当期投资资产组合总价值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等
税费后,若投资收益率超过业务比较基准,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其一定比
例作为浮动管理费。如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则浮动管理费为 0。

    报告期内,本行代客非保本理财产品均按约定时间兑付,未发生过刚性兑付

                                     30
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本行代客非保本理财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分别为 4.26
亿元、7.97 亿元、6.62 亿元和 5.42 亿元。

    3、资产减值情况

    本行非保本理财业务为表外业务,本行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4、杠杆情况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要求:“商业银行每只开放
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
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
净资产。本办法所称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
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
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
底层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存续的理财产品中杠杆水平最高为 115.20%,
本行理财产品杠杆率符合相关要求。

    5、经营风险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代客非保本理财业务底层资产运行正常,未发生违约的
情形,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3-2 说明报告期内使用表内资产购买表外资产、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发生
的时间、金额、交易内容、交易对手方,相关业务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经营
风险

    资管新规以来,本行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
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
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稳妥推进理财存量资产整改,对于
存量资产可采取正常到期、合规新产品承接、回表、市场化交易等多种方式整改。
报告期内,本行于 2019 年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资金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金额
为 1.86 亿元;于 2020 年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资金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金额为
42.10 亿元,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资金投资的债券,金额为 1.00 亿元;于 2021 年


                                    31
1-9 月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资金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金额为 14.00 亿元,购买
理财资金投资的债券,金额为 36.61 亿元。

    上述业务的整改方案已履行本行内部程序,并已报送重庆银保监局。上述业
务纳入表内核算后,本行已根据上述资产风险情况及时调整分类以及减值准备计
提比例。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除上述按照监管要求使用表内自营资金购买表外理财
产品持有资产外,本行不存在其他使用表内资产购买表外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
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的情形。本行表外相关业务运营合规,报告期内未曾因上
述业务合规问题而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相关业务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3-3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
相关规定;2、了解、调取、审阅申请人表外业务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
3、核查了申请人表外业务手续费收入情况、资产减值情况;4、获取申请人表外
理财产品明细、底层资产明细并核查底层资产风险情况,查阅产品说明书、相关
业务协议;5、查阅申请人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关于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工作安排;
6、查阅申请人承接入表资产情况、履行的程序及报送监管机构报告等相关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各类表外业务,相关表外
业务投资标的资产质量情况较好,申请人相关表外业务内控制度较为完善,不存
在重大经营风险;报告期内,申请人不存在违规使用表内资产购买表外资产、将
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二)申请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1、普华永道核查意见

    普华永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1、查阅监管机
构对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相关规定;2、了解、调取、审阅申请人担保承诺类
表外业务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3、了解、调取、审阅申请人委托贷款的


                                   32
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4、获取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信用
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非保本理财业务等表外业务清单,并与总账余额核对;
5、复核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预期信用减值计提的准确性;6、获取申请人代客非
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明细,抽样查阅部分产品说明书、审批表等内部设立文件
和理财产品协议书,查阅代客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的投后检查资料、抵押协
议、质押登记等资料;7、评估申请人是否对代客非保本理财产品构成控制,具
体请见 1-4 普华永道核查意见中所述审计程序;8、走访申请人资产管理部,了
解申请人理财业务的核查、备案情况及针对《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

    基于普华永道执行的上述对申请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
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所做的工作,普华永道认为,申请人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对表外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与普华永道了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
一致。

    2、安永核查意见

    安永执行了如下程序:1、向申请人询问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开出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贷款承诺、委托贷款、非保本理财业务等表外业务情
况;2、向申请人询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的 9 个月期间使用表内资产购买
表外资产、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的情况。

    基于安永所执行的上述程序,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与安永了解到的情况没
有重大不一致。
    4、关于监管指标。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业业务占比、贷款集中度、
存贷比、非标业务占比(影子银行情况)等相关经营指标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
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33
    4-1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业业务占比、贷款集中度、存贷比、非标
业务占比(影子银行情况)等相关经营指标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同业业务占比、贷款集中度、存贷比、非标业务占比等经营指
标如下:
                                                                             单位:%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同业负债比例                    29.15          29.22          31.60          32.22
 同业资产比例                    21.86          25.91          29.45          31.03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3.33            2.48           2.52          2.15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23.73          20.49          19.30          18.79
 存贷比                          93.45          90.06          88.01          83.10
 表内非标资产占比                12.97          16.79          18.07          16.02
 表外非标资产占比                 0.25            0.74           2.59          3.25
注 1:同业负债比例=(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拆入
资金余额+应付同业存单余额)/总负债。
注 2:同业资产比例=(存放同业款项余额+拆出资金余额+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同业投资
余额)/总资产。
注 3: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100%。
注 4: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100%。
注 5:表内非标资产占比=表内非标投资余额/总资产。
注 6:表外非标资产占比=表外非标投资余额/总资产。
    4-2 相关经营指标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业务开展
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A 股已上市城商行的相关经营指标情况具体如下:




                                         34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银行名字 同业负 同业资     单一客                                  单一客                               单一客                               单一客
                                     最大十家客 存贷 同业负 同业资        最大十家客 存贷 同业负 同业资        最大十家客 存贷 同业负 同业资        最大十家客 存贷
                           户贷款                                  户贷款                               户贷款                               户贷款
         债比率 产比率               户贷款比例 比 债比率 产比率          户贷款比例 比 债比率 产比率          户贷款比例 比 债比率 产比率          户贷款比例 比
                           集中度                                  集中度                               集中度                               集中度
宁波银行   22.31   26.42    未披露      未披露 74.04    19.56   28.43      0.99       6.67 71.85   21.74   33.87      1.22       7.56 66.51   24.55   35.72      1.02       8.18 65.88

郑州银行   30.04   31.13      3.40        26.33 90.83   29.22   33.77      3.61      26.17 82.63   31.37   38.35      4.11      26.94 72.33   33.51   42.78      4.13      21.46 66.06

青岛银行   25.80   22.88    未披露      未披露 79.47    26.36   24.33      6.93      48.69 75.95   27.44   25.55      5.86      38.26 81.20   28.74   35.09      4.16      29.06 71.94

苏州银行   24.91   28.16      2.46        13.50 78.64   20.21   27.05      2.10      12.75 77.18   25.86   32.37      2.36      13.84 74.06   26.86   34.05      2.98      15.80 73.35

江苏银行   23.76   23.03      1.90        11.14 87.95   24.86   24.54      2.03      10.95 88.71   26.34   26.23      2.90      14.18 82.67   28.52   27.58      1.61      11.88 81.33

杭州银行   23.88   34.01      3.03        25.86 72.57   21.33   32.46      2.92      23.22 68.91   23.02   38.34      6.36      29.27 67.23   27.78   42.06      7.03      29.09 64.16

西安银行   19.29   14.56      6.87        38.99 79.28   19.12   15.81      7.09      37.01 79.98   28.69   19.32      4.25      32.47 87.63   26.45   24.23      4.61      36.03 84.58

南京银行   16.65   27.77      1.58        13.38 73.34   16.19   28.16      2.64      15.30 71.33   16.02   33.88      2.96      17.91 66.93   19.48   36.99      4.11      20.01 62.34

北京银行   29.44   25.68      3.21        23.91 96.57   29.07   26.59      3.18      21.74 95.75   29.16   28.50      2.02      15.26 94.59   31.36   29.73      3.16      18.48 91.04

厦门银行   30.98   17.43      4.95        23.01 92.80   28.56   20.31      3.93      22.44 91.19   24.45   16.42      3.58      25.89 72.18   30.96   24.31      3.39      25.43 68.97

上海银行   31.22   25.32      3.17        20.99 82.36   32.43   26.72      6.42      30.23 83.21   27.64   29.77      8.56      32.38 81.89   30.57   35.19      7.84      31.76 81.63

长沙银行   23.85   27.41      2.38        18.73 71.11   21.66   27.97      2.21      18.36 66.64   25.63   34.51      2.98      20.86 66.80   24.15   39.31      3.35      26.23 59.26

齐鲁银行   13.26   20.78      4.97        21.13 60.13   14.83   13.26      2.84      19.93 58.71   18.92   17.83      2.68      21.32 59.18   19.30   17.16      5.71      28.04 59.89

成都银行   14.52   27.67      4.43        31.89 68.25   17.63   30.48      3.37      25.68 66.66   16.35   33.79      3.07      22.69 62.27   20.77   34.56      3.28      27.35 53.72

贵阳银行   26.25   26.64      6.51        33.04 69.10   26.08   28.31      7.31      34.03 65.05   26.37   29.97      3.51      27.10 61.37   28.15   29.86      3.65      27.81 54.50

重庆银行   28.79   23.43      3.43        24.94 91.26   29.22   25.91      2.48      20.49 90.06   31.60   29.45      2.52      19.30 88.01   32.22   31.03      2.15      18.79 83.10

平均值     24.06   25.15      3.74        23.35 79.23   23.52   25.88      3.75      23.35 77.11   25.04   29.30      3.68      22.83 74.05   27.09   32.48      3.89      23.46 70.11

最大值     31.22   34.01      6.87        38.99 96.57   32.43   33.77      7.31      48.69 95.75   31.60   38.35      8.56      38.26 94.59   33.51   42.78      7.84      36.03 91.04

最小值     13.26   14.56      1.58        11.14 60.13   14.83   13.26      0.99       6.67 58.71   16.02   16.42      1.22       7.56 59.18   19.30   17.16      1.02       8.18 53.72


                                                                                         35
    注 1:由于 A 股已上市城商银行 2021 年三季报未详细披露部分指标或者指标计算参数,因此表格及以下描述仅对同业业务占比、贷款集中度、存贷比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情况进行对比;表内外非标业务占比非上市城商银行常规披露内容,故表格未列示可比数据。
    注 2:数据主要来源于上市城商银行 2018-2020 年年报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Wind 资讯等。
    注 3:由于大部分上市城商银行年报不单独披露同业投资余额,故在计算各上市银行同业资产占比时,同业投资余额为各银行年报中交易对手为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
资产余额之和(部分城商行同业投资数据摘自招股说明书、反馈回复等)。




                                                                          36
    1、同业业务占比

    本行资产端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投资业务、同业拆出业务、存放同业业务、
买入返售业务等。截至 2021 年 6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本
行同业资产占比分别为 23.43%、25.91%、29.45%和 31.03%,整体呈下降趋势。
同期已上市城商行同业资产占比平均值分别为 25.15%、25.88%、29.30%和 32.48%,
本行同业资产占比与上市城商行平均水平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本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持续加强市场研判,深化同业
合作交流,积极借鉴同业金融市场先进业务模式和发展经验,创新业务模式,拓
宽同业合作空间、渠道,强化成渝双城经济圈内金融市场联动。一是积极配置优
质资产,调整债券投资结构,增持高流动性资产,支持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二
是持续优化同业投资结构,提高标准化资产占比,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
三是不断加强投资研究、投后管理和风险预判,完善系统建设,实行投前和投后
的闭环管理和穿透管理,并通过运用外部大数据实现风险实时预警,提升投资业
务风险管控能力。

    本行负债端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存放业务、同业拆入业务、卖出回购业务、
同业存单业务等。截至 2021 年 6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本
行同业负债比例分别为 28.79%、29.22%、31.60%和 32.22%,上市城商行同期同
业负债比例平均值分别为 24.06%、23.52%、25.04%和 27.09%,本行同业负债比
例在上市银行同业负债比例波动范围之内,与上市城商行同业负债变动趋势基本
一致。

    报告期内,本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持续加强市场研判,深化同业
合作交流,拓宽同业负债合作渠道,丰富同业交易对手,提高同业负债来源稳定
性、安全性和多样性。本行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防范,强化存款营销,稳步推动
同业负债占比下降,合理运用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加大 MLF、再贷款、再贴现的
申请运用,择机发行金融债券,持续提升负债稳定性,优化负债结构。

    2、贷款集中度

    截至 2021 年 6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本行单一客户贷
款集中度分别为 3.43%、2.48%、2.52%和 2.15%,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分别为

                                   37
24.94%、20.49%、19.30%和 18.79%。本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户
贷款比例均满足监管要求。上市城商行同期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平均值分别为
3.74%、3.75%、3.68%和 3.89%,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平均值分别为 23.35%、
23.35%、22.83%和 23.46%,本行除 2021 年 6 月末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略高于
行业平均水平外,其余可比年份的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符合监管要求。

    3、存贷比

    存贷比为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一项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截至 2021 年 6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本行存贷比分别为
91.26%、90.06%、88.01%和 83.10%。同期上市城商行存贷比平均值由 2018 年末
的 70.11%提升至 2021 年 6 月末的 79.23%,提升了 9.12%,本行存贷比指标与上
市城商行存贷比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报告期内合并口径的该项指标稳步提升,主
要系本行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业务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信贷投放增加
所致。本行持续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有效平衡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促增
存款规模,拓宽融资渠道,调整负债结构。

    4、本行非标业务占比及影子银行

    (1)表内非标业务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本行表内非标资
产余额分别为 794.59 亿元、943.03 亿元、905.51 亿元和 721.32 亿元,表内非标
资产占同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97%、16.79%、18.07%和 16.02%。根据成都
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宁波银行配股申请文件反
馈回复中披露,截至 2021 年 6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成都
银行表内非标占同期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15%、12.92%、12.36%和 12.09%。截
至 2020 年 9 月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南京银行表内非标资产占同期总资
产比例分别为 12.81%、15.84%和 19.86%,杭州银行表内非标资产占同期总资产
比例分别为 11.87%、12.82%和 15.47%;截至 2021 年 3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宁波银行表内非标资产占同期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13.12%、
13.96%、16.49%和 17.65%,本行表内非标资产占比与可比银行相比不存在重大


                                    38
差异,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报告期内,本行积极响应金融监管政策,优化同业投
资结构,加大对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标准化债券投资,继续压降非标资产规模。

    (2)表外非标业务

    本行表外非标业务主要为表外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自 2018
年《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发布后,本行以标准化债权资产作为主要投资标的,
主动压降非标业务,自 2019 年开始未再新增通过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资管产品投资的非标资产,非标业务余额保持持续下降态势。截至 2021 年 9 月
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本行表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余额分
别为 15.53 亿元、41.39 亿元、129.64 亿元和 146.40 亿元,占同期本行总资产的
比例分别为 0.25%、0.74%、2.59%和 3.25%。根据成都银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申请文件反馈回复中披露,截至 2021 年 6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成都银行表外非标资产余额占同期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1.51%、1.91%
和 0.63%和 0.90%。根据南京银行、杭州银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宁波银
行配股申请文件反馈回复中披露,截至 2020 年 9 月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
南京银行表外非标资产余额占同期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2.46%、4.42%和 7.12%,
杭州银行表外非标资产余额占同期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3.02%、3.34%和 2.78%;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宁波银行表外非标资
产余额占同期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2.93%、3.24%、2.14%和 2.61%。本行表外非标
资产占同期总资产的比例在可比银行中保持较低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行开展的各项表内外业务均纳入银行业监管体系,遵照银行业监管部门的
各项制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监管指标、资本管理、拨备计提等规定要求,
报告期内不存在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业务。

    近年来,金融业监管持续趋严,2018 年 4 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
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作为配套实施细
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亦于 2018 年 9 月公布,监管机构持续
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
务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和遏制影子银行等金融风险。

    在资管新规发布后,本行严格执行“新老划断”的政策要求,在过渡期内保


                                    39
证存量老产品的有序稳定下降,探索新产品的发行,并维护好现有的资管系统,
确保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本行已按监管要求,结合本行理财业务实际,制定了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
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在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
报送重庆银保监局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报告期内,本行相关业务开展合规,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4-3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程序:1、查阅了重庆银行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查阅
了可比上市银行关于同业业务、贷款集中度、存贷比情况、非标业务的公开披露
数据;2、获取了重庆银行关于同业投资、其他同业资产情况、单一最大客户及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和表内外非标业务占比情况;3、查阅了各类理财业务管
理系统,查阅了重庆银行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文件;4、获取了申请人
处罚清单,检查了申请人的监管处罚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重庆银行同业业务、贷款集中度、存贷比、非标业
务占比不存在不合理的异于同业的情况,相关业务开展合规,不存在重大经营风
险;重庆银行开展的各项表内外业务均纳入银行业监管体系,进一步推进和加强
业务的规范运营,报告期内不存在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业务,不存在
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风险。

    (二)申请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1、普华永道核查意见

    普华永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1、获取申请人
各期末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和垫款、向中央
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吸收
存款、应付债券等业务余额清单,与申请人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金额核对;2、
通过抽样函证和检查对账单等程序,核对上述业务余额清单信息的准确性;3、


                                  40
复核申请人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指
标的计算;4、询问申请人管理层关于上述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
大经营风险。

    基于普华永道执行的上述对申请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
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所做的工作,普华永道认为,申请人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对同业业务、发放贷款和垫款、客户存款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
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此外,普华永道还向申请人管理层询问存贷比、非标业务占比(影子银行情
况)等经营指标和同业对比情况;复核申请人上述回复中同业资产占比、同业负
债占比、存贷比、非标业务占比等经营指标情况的计算。

    基于所执行的上述程序,普华永道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与普华永道
了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2、安永核查意见

    安永执行了如下程序:1、查阅申请人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
报表,重新计算了同业业务占比;2、向申请人询问关于同业业务占比、贷款集
中度、存贷比和非标业务占比等经营指标的同业对比情况;3、向申请人询问非
标业务占比(影子银行情况)经营指标情况。

    基于安永所执行的上述程序,安永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与安永所了
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类别贷款的划分依据及具
体比例,划分为不良类贷款是否充分、完整,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
分为不良贷款,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与贷款实际情况相符;(2)报告期是否
存在重要客户贷款出现债务危机、但仍未将相关贷款划分至不良贷款的情形; 3)
报告期公司不良贷款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不良
贷款划分是否真实谨慎。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41
       5-1 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类别贷款的划分依据及具体比例,划分为不良类贷
款是否充分、完整,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不良贷款,相关减值
准备计提是否与贷款实际情况相符

       (一)各类别贷款的划分依据

    本行通过贷款分类制度来衡量和监控贷款质量。本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对贷款进行分类,该分类制度符合相关监管机构所颁布的相关指引。

    本行根据银监会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和《小
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 号)等监管要求衡量及监控
本行贷款的质量。贷款分类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贷款
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的信贷管理等因素。《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要求金融机构把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
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为不良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信贷资产分类
的核心定义为:

    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
还。

    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
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类: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
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
损失。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
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本行按照上述相关要求,相应制定《重庆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等办法,以准确揭示贷款的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及时
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提取贷款减值准备提供重要依据。

    本行在对贷款进行分类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


                                     42
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
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
能力、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贷款项目的盈利情况、担保情况、贷款偿还的法律
责任。

    本行信贷资产均按十二级分类执行(信用卡业务如无法细分为十二级,可调
为每一类的第一级)。十二级分类的分类方法又分为直接分类与非直接分类。直
接分类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低风险业务、新发放业务和损失类业务,系统直接分
类为相应级别;非直接分类是指对于不符合直接分类条件的信贷资产,主要采用
的方法为脱期法、债项评级法及偏离值法。

    本行风险分类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重要性和审慎性的原则,十二级分
类标准与五级分类标准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十二级分类级别        五级分类类别              大类
           正常一级
           正常二级
                                  正常类
           正常三级
           正常四级                                     非不良
           关注一级
           关注二级               关注类
           关注三级
           次级一级
                                  次级类
           次级二级
           可疑一级                                      不良
                                  可疑类
           可疑二级
             损失级               损失类

    本行各级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分别是:

    ①正常一级:借款人还款能力极强,有极充分的证据表明信贷资产本息能够
按时足额偿还。

    ②正常二级:借款人还款能力很强,有足够证据表明信贷资产本息能够按时
足额偿还。

    ③正常三级:借款人还款能力强,没有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时足额

                                  43
  偿还。

         ④正常四级:借款人还款能力较好,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
  时足额偿还。

         ⑤关注一级:虽出现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担保合法、足值、
  有效,预计信贷资产本息到期或在到期后较短时间内能够被足额偿还。

         ⑥关注二级:虽存在对偿还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因素,但担保合法、足值、
  有效,预计信贷资产本息在到期后的合理时间内能够被足额偿还。

         ⑦关注三级:虽存在一些对偿还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但目前仍有证据
  表明通过减少投资、处置非核心资产、外部融资等其他手段能够足额收回信贷资
  产本息。

         ⑧次级一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
  额偿还债务,通过执行担保或动用其他还款来源后,即使可能发生损失但损失极
  少。

         ⑨次级二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
  额偿还债务,通过执行担保或动用其他还款来源后,预计仍会形成一定损失。

         ⑩可疑一级: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或动用其他还款来源,
  也肯定要形成部分损失。

         可疑二级: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或动用其他还款来源,

  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

         损失级: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信贷资产本

  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本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正常类    299,459,405    95.89   269,345,116    95.77   235,044,428   95.61   201,291,218   95.31

                                               44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关注类        8,693,678        2.78     8,311,335        2.96     7,656,338      3.12     7,036,669       3.33
 次级类        1,791,764        0.57     1,604,471        0.57      980,046       0.40     1,371,389       0.65
 可疑类        1,474,801        0.47      917,641         0.33     1,547,069      0.63       889,139       0.42
 损失类         896,586         0.29     1,041,513        0.37      603,712       0.24       620,636       0.29
 合计        312,316,234   100.00      281,220,076 100.00        245,831,593   100.00    211,209,051    100.00
不良贷款
               4,163,151        1.33     3,563,625        1.27     3,130,827      1.27     2,881,164       1.36
  合计

           本行一直坚持审慎的贷款管理原则,依据近年的市场环境特点,加大了贷款
   管理力度。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不良贷款分别为 41.63 亿元、35.64 亿元、31.31 亿元和
   28.81 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1.33%、1.27%、1.27%和 1.36%。

           本行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对本行的贷款进行分类和认
   定,五级分类结果与借款人经营情况及担保情况相符,认定准确。

           (三)不良类贷款的划分充分、完整

           本行根据监管相关规定,紧扣分类的核心定义,围绕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
   款损失的可能程度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在制度及系统层面上完善对贷款五级分
   类的系统控制及刚性要求,严格控制贷款偏离度,积极运用线上审查及贷后监控
   等手段,本行不良类贷款划分依据充分、完整。

           (四)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不良贷款

           2018 年以来,本行严格执行“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全部纳入不良贷款”的监
   管政策要求,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均已纳入不良。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贷款的逾期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逾期 90
               4,746,441    55.32       3,798,615    56.95       4,053,545     60.03     4,474,879     62.39
   天以内
 逾期 90
               2,206,788    25.72       1,217,005    18.25       1,204,187     17.83     1,488,638     20.76
 天至 1 年


                                                     45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逾期 1 年
             1,408,372      16.41        1,561,623     23.42     1,370,514      20.30        989,045       13.79
  至3年
逾期 3 年
               218,374          2.55       92,334         1.38     124,030           1.84    219,704         3.06
  及以上
  合计       8,579,975     100.00        6,669,577   100.00      6,752,276     100.00       7,172,266     100.00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逾期贷款分别为 85.80 亿元、66.70 亿元、67.52 亿元和 71.72 亿
  元。2018-2020 年末,本行逾期贷款总额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由于本行进一步
  夯实资产质量,贷款逾期情况有所改善。截至 2021 年 9 月末,本行逾期贷款余
  额有所上升,主要是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部分客户还款出现困难。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逾期 90 天以上的贷款金额与不良贷款金额的比例和发
  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千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逾期 90 天以上金额                 3,833,534           2,870,962          2,698,731          2,697,387
         不良贷款金额                  4,163,151           3,563,625          3,130,827          2,881,164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312,316,234         281,220,076          245,831,593         211,209,051
   逾期 90 天以上金额/
                                         92.08%              80.56%             86.20%              93.62%
     不良贷款金额
   逾期 90 天以上金额/
                                          1.23%               1.02%              1.10%                  1.28%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92.08%、
  80.56%、86.20%和 93.62%,本行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
  例分别为 1.23%、1.02%、1.10%和 1.28%。

         (五)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与贷款实际情况相符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本行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
  放贷款和垫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本行对满足下列情形的以摊余
  成本计量贷款和垫款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
  准备:(1)该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或(2)该金融


                                                      46
 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对其他以摊余成本计量贷款和垫款
 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根据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本行区分三个阶段计算预
 期信用损失:

       第一阶段: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纳入阶段一,按照
 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减值准备;

       第二阶段:自初始确认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尚无客观减值证据的金融工
 具纳入阶段二,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减值准
 备;

       第三阶段: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客观减值证据的金融资产纳入阶段三,按照
 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减值准备。

       对于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
 金额计量了减值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
 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本行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贷款减值准备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放贷款和垫款                                      发放贷款和垫款
项目                                                项目
            金额       减值准备     准备金率                    金额       减值准备     准备金率
一阶段   270,779,272    4,119,185       1.52        一阶段   236,172,880    3,337,200       1.41
二阶段    13,642,909    2,968,748      21.76        二阶段    18,844,442    3,942,681      20.92
三阶段     6,242,265    4,198,571      67.26        三阶段     6,169,834    3,687,326      59.76
合计     290,664,446   11,286,504       3.88        合计     261,187,156   10,967,207       4.20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放贷款和垫款                                      发放贷款和垫款
项目                                                项目
            金额       减值准备     准备金率                    金额       减值准备     准备金率
一阶段   207,503,738    2,415,179       1.16        一阶段   182,606,970    2,403,981       1.32
二阶段    20,915,294    4,064,365      19.43        二阶段    12,219,536    2,204,909      18.04
三阶段     3,141,041    2,242,360      71.39        三阶段     2,881,164    1,898,667      65.90


                                               47
合计     231,560,073   8,721,904          3.77        合计     197,707,670     6,507,557        3.29
注 1:本表格中发放贷款和垫款金额及减值准备均不含贴现。
注 2:准备金率按照每类贷款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额除以该类贷款及垫款总额计算。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本行的贷款减值
准备分别为 112.87 亿元、109.67 亿元、87.22 亿元和 65.08 亿元,相关减值准备
计提与贷款实际情况相符。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本行拨备覆盖率
分别为 271.67%、309.13%、279.83%和 225.87%,满足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指标
要求。本行坚持稳健、审慎的拨备计提政策,通过建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实现
对资产预期损失的科学计量,拨备覆盖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报告期内,本行减值准备计提充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与贷款规模及贷款质
量情况相匹配,与实际情况相符。

       5-2 报告期是否存在重要客户贷款出现债务危机、但仍未将相关贷款划分至
不良贷款的情形

       (一)本行对力帆集团的贷款情况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为本行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
的前十大单一贷款客户,其于 2018 年出现债务危机,本行根据重庆银保监局的
窗口指导、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并结合债委会大部分债权银行的统一做法,未将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贷款划分至不良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对力帆集团(包括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力帆科技”)的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贷
款余额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贷款余额
            借款人                                                                     2018 年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12 月 31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日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       1,155,900           850,000       850,000
 力帆科技                              287,592               287,592         500,000       480,000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
                                                 -                  -        393,262              -
 口有限公司



                                                 48
                                                               贷款余额
                   借款人                                                                    2018 年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12 月 31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日
                   合计                   287,592         1,443,492            1,743,262     1,330,000

           其中,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对力帆科技的贷款具体情况如下表列
       示:
                                                                                            单位:千元
序号    客户名称          起息日     到期日         担保方式          五级分类       贷款余额       减值准备
                      2019/02/01   2021/12/17       商铺抵押            正常               20,000          7,000
 1      力帆科技
                      2018/12/20   2021/12/17       商铺抵押            正常           267,592            93,657
                                   合计                                                287,592           100,657

           受前期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及汽车行业竞争加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力帆
       集团于 2018 年发生债务危机。2018 年 3 月,在重庆市政府等有关部门主导下,
       力帆集团债委会成立。本行和相关债权银行按照重庆市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
       和重庆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的指导及债委会统一安排,有序开展力帆
       集团债务风险化解工作。

           基于重庆市政府主导、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统筹安排,力帆集团成立了债
       委会运行机制。根据重庆银保监局的窗口指导,结合债委会大部分债权银行的统
       一做法,本行遵照债委会形成的“维持力帆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信贷资产分类级
       次为正常”的决议,将力帆集团的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

           重庆银保监局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中,认可债委会形成的决议以及
       本行的五级分类结果。在历次现场检查中,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本行的人行 MPA
       评级亦未受影响。

           2020 年 6 月 30 日,力帆科技发布《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
       公告》,其后,力帆科技陆续发布其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被申请司法重整及被法
       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力帆科技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五中院”)《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五中院裁定确认力帆科技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重组方案执行后,按照重整计划的偿债路径,本行已完成大部分对力帆集团
       的重整计划涉及的工作。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力帆科技在重庆银行的贷款余

                                                   49
       额为 2.88 亿元,基于债项违约风险敞口、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计提减值准备
       金额为 1.01 亿元,减值计提比例为 35.00%,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充足。

           (二)本行对隆鑫集团的贷款情况

           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为本行截至 2019 年末、2020 年末的前十大单一贷款客户,
       其于 2018 年出现债务危机,本行根据重庆银保监局的窗口指导、债权人委员会
       的决议并结合债委会大部分债权银行的统一做法,未将重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
       关联方贷款划分至不良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对隆鑫集团(包括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贷款余额如下:
                                                                                    单位:千元
                                                      贷款余额
             借款人       2021 年 9 月     2020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隆鑫控股有限公司               -        1,113,540            1,113,540          604,000


       重庆泛华汽车销售
                                18,500             19,000             20,000            20,000
       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万博汽车有限
                                18,500             19,000             20,000            20,000
       公司
              合计              37,000         1,151,540            1,153,540          644,000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对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关联公司的贷款具体情况
       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担保方      五级分              减值准
序号          客户名称         起息日        到期日                                 余额
                                                              式          类                  备
         重庆泛华汽车销售服
 1                            2019/10/18    2022/10/18       保证        正常       18,500       5,550
         务有限公司
         重庆万博汽车有限公
 2                            2019/10/18    2022/10/18       保证        正常       18,500       5,550
         司
                                   合计                                             37,000       11,100

           因隆鑫集团前期对外并购投资规模大且关联方占款严重等因素影响,隆鑫集
       团现金流紧张,到期偿债压力凸显。隆鑫集团于 2018 年 7 月起债务危机爆发。
       重庆市市委、市政府和重庆银保监局及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全力支持化解隆鑫集
       团债务风险。


                                              50
    基于重庆市政府主导、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统筹安排,隆鑫集团成立了债
委会运行机制。根据重庆银保监局的窗口指导,结合债委会债权银行的统一做法,
本行遵照债委会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级次不下调”的决议,将隆鑫集团的贷款
五级分类为正常。

    重庆银保监局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中,认可债委会形成的决议以及
本行的五级分类结果。在历次现场检查中,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本行的人行 MPA
评级亦未受影响。

    2021 年,根据监管部门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在监管有明确要求、财务指标可承受、相关项目符合核销条件的前提下,本行将
隆鑫控股有限公司 11.14 亿元贷款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下调至不良贷款后进行
核销。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关联公司重庆泛华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和重庆万博汽车有限公司的总贷款余额为 0.37 亿元,本行基于债项
违约风险敞口、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计提减值金额为 0.11 亿元,减值计提比
例为 30.00%,减值准备计提充足。

    截至目前,法院已受理隆鑫控股有限公司等 13 家企业的预重整备案,本行
已完成债权申报。本行将加强该笔贷款核销后的管理,密切跟进重组工作进展,
切实维护本行权益。

    除以上情况外,本行截至报告期各期末的前十大单一借款人在当期未出现重
大债务危机,涉及贷款均为正常类贷款。因此,除力帆集团及隆鑫集团外,本行
报告期不存在重要客户贷款出现债务危机、但仍未将相关贷款划分至不良贷款的
情形。

    5-3 报告期公司不良贷款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
致,不良贷款划分是否真实谨慎

    报告期内本行不良贷款率较低的原因如下:

    1、本行主要在重庆市开展业务,截至 2021 年 9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
末和 2018 年末,本行重庆市内营业机构发放的贷款分别为 2,430.09 亿元、2,229.07
亿元、1,973.77 亿元和 1,642.78 亿元,分别占本行客户贷款的 77.99%、79.27%、
80.29%和 77.78%。重庆地区近年来经济稳健发展,企业经营良好,本行不良贷

                                     51
款率控制的相对较好。

    2、本行贷款主要投向于公司客户。截至 2021 年 9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本行公司贷款和垫款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9.42%、58.55%、57.27%和 61.05%。本行公司贷款和垫款涉及行业较广泛,主
要集中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等。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和 2018 年末,以上四个行业占本行
公司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3.29%、67.85%、66.20%和 65.73%。主要行
业贷款占比基本保持稳定,防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强。不良贷款率相对较高的批发
和零售业行业占比相对较低。

    3、2018 年以来,本行进一步夯实信贷资产质量,加强资产质量管控,持续
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同时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清收力度,公司不良贷款率企稳,
2021 年 9 月末、2020 年末、2019 年末公司不良贷款率与 2018 年末基本持平。

    4、本行根据银监会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 号)等监管要求衡量及
监控本行贷款的质量。贷款分类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还款意愿、
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的信贷管理等因素。《贷款风险分类指
引》要求金融机构把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
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为不良贷款。报告期内,本行将逾期 90 天以上
贷款均划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认定政策与可比上市银行并无差异。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与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2021 年      2020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银行名称
                        9 月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宁波银行                0.78            0.79            0.78           0.78
       南京银行                0.91            0.91            0.89           0.89
       北京银行                1.44            1.57            1.40           1.46
       江苏银行                1.12            1.32            1.38           1.39
       贵阳银行                1.48            1.53            1.45           1.35
       杭州银行                0.90            1.07            1.34           1.45
       上海银行                1.19            1.22            1.16           1.14
       成都银行                1.06            1.37            1.43           1.54

                                      52
                            2021 年      2020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银行名称
                           9 月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郑州银行                   1.95            2.08            2.37            2.47
       长沙银行                   1.20            1.21            1.22            1.29
       青岛银行                   1.47            1.51            1.65            1.68
       西安银行                   1.34            1.18            1.18            1.20
       苏州银行                   1.17            1.38            1.53            1.68
       厦门银行                   0.92            0.98            1.18            1.33
       齐鲁银行                   1.32            1.43            1.49            1.64
可比同业上市城商行平均            1.22            1.30            1.36            1.42
       重庆银行                   1.33            1.27            1.27            1.36

    最近三年,本行不良贷款率总体保持稳定,与同业上市城商行不良贷款率变
动趋势一致。截至 2021 年 9 月末,本行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主要原因系受宏
观经济及相关政策影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等行业的不良贷款率
较 2020 年末有所上升。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不良贷款率与同行业相比无较
大差异。

    综上所述,近年来重庆地区经济发展稳健,本行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持续加
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化解存量大额问题授信风险,坚决筑牢风险底线,
不良贷款率水平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相比无明显差异。本行按照《贷款风险分
类指引》对贷款进行分类,并将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均划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
划分真实谨慎。

    5-4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五级贷款分类的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2、获取并查阅了申请人贷款五级分类相关制度,了解了申请人客户贷款减
值损失准备计提原则与计提情况;

    3、核查了申请人报告期内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及逾期贷款情况;

    4、获取并查阅力帆集团、隆鑫集团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最新财务报表以


                                         53
及其他公开披露信息;查阅了力帆集团、隆鑫集团公开市场债务的违约情况;获
取并查阅力帆集团、隆鑫集团债委会会议资料、重组方案;获取并查阅重庆市人
民政府、重庆银保监局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获取并查阅申请人有关力帆集团、
隆鑫集团贷款的减值准备计提过程,结合信贷审阅结果评估力帆集团、隆鑫集团
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充分性;查阅力帆集团及隆鑫集团债务的后续处置资料;

    5、查阅了同业上市银行财务数据,并与申请人进行比较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申请人报告期内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重庆银行信贷资产风
险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客户贷款进行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审慎合理,不良类
贷款划分依据充分、完整;申请人根据逾期贷款借款人的风险情况及时调整评级,
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均已划分为不良贷款;申请人拨备覆盖率均高于监管要求,
能够确保贷款风险得到充足覆盖,相关减值准备计提谨慎、充分,与贷款的实际
情况相符。

    2、报告期内,申请人根据重庆银保监局的窗口指导、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
并结合债委会债权银行的统一做法,未将力帆集团、隆鑫集团两家出现债务危机
的重要客户贷款划分至不良贷款。除以上情况外,申请人报告期不存在重要客户
贷款出现债务危机、但仍未将相关贷款划分至不良贷款的情形。

    3、报告期内,申请人不良贷款划分严谨、审慎,不良贷款率变动与自身实
际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不良贷款率与同行业相比无明显差异。

    (二)申请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1、普华永道核查意见

    普华永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1、了解、测试
和评价与发放贷款和垫款预期信用减值准备计量和风险分类相关的内部控制设
计及运行的有效性;2、复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方法论,对组合划分、模型
选择、关键参数估计等重大判断和假设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抽样验证模型的运算,
以测试计量模型是否恰当地反映了申请人管理层编写的模型方法论;3、基于借
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及其他外部证据和考虑因素,抽取样本评估申请人就信

                                  54
用风险显著增加、违约和已发生信用减值贷款识别的恰当性;4、对于前瞻性计
量,复核申请人经济指标选取、经济场景及权重的模型分析结果,评估经济指标
预测值的合理性,并对经济指标、经济场景及权重进行敏感性测试;5、抽样检
查模型计量所使用的关键数据,包括历史数据和计量日数据,以评估其准确性和
完整性;6、对于阶段三的企业贷款,选取样本,检查申请人基于借款人、被投
资人和担保人的财务信息、抵质押物的最新评估价值、其他已获得信息得出的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而计算的减值准备,并与通过模型计算的减值准备结果
进行比较。

    基于普华永道执行的上述对申请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
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所做的工作,普华永道认为,申请人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对预期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此外,普华永道还向管理层询问了各类不良贷款率的变化趋势以及同业同规
模上市银行的对比结果,了解相关原因。

    基于所执行的上述程序,普华永道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与普华永道
了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2、安永核查意见

    安永执行了如下程序:1、查阅申请人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
报表及对外披露的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与上述回复中五级分类情况、不良
贷款率、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指标进行核对;2、向申请人询问划分为不良类贷
款是否充分、完整,了解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不良贷款,以及
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与贷款实际情况相符;3、对上述回复中申请人的拨备覆
盖率、不良率指标的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的对比结果进行了询问,了解相关原因。

    基于安永所执行的上述程序,安永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与安永所了
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55
    6、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 1 万元以上的行
政处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6-1 申请人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回复签署日,本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
公司受到的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 14 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 354.9 万元。
前述 14 笔处罚涉及的罚款均已缴清,具体情况如下:




                                   56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时间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结论意见
    号     主体      决定书文号
    (一)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1、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
                                                                                                                   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金额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个人银行结
                                                  算账户开立信                                                     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较低档次
                                                  息未及时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罚款,未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行
                    中国人民银行                  案,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                  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黔江中心支行                  并处人民币       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   缴纳罚款,
         重 庆 银                                                                                                  规定1的重大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
                    《行政处罚决                  5,000 元罚款;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并对相关责
    1    行 黔 江                    2018.01.03
                    定书》(黔江银                2、一般存款账    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任人员进行   的罚款”的金额标准;
         支行
                    罚 2017 年第 1                户销户信息未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问责。       2、中国人民银行黔江中心支行于
                    期)                          及时备案,给     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2018 年 9 月 14 日出具《证明》,
                                                  予警告,并处     以下的罚款”。
                                                  人 民 币 5,000                                                   确认上述罚款均已缴清,该等行政
                                                  元罚款                                                           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
    2    重 庆 银   中国人民银行     2018.01.15   金融精准扶贫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缴纳罚款,   1、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

1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各项:
1.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的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决定的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人民币罚款;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
民银行支行决定的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人民币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4.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57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时间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结论意见
号     主体       决定书文号
     行 黔 江   黔江中心支行                  贷款统计不准    “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并逐一更正      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支行       《行政处罚决                  确,大中小微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 为正确项指
                                                                                                               金额为《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
                定书》(黔江银                型企业分类不    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 标。
                罚 2018 年第 2                准确,给予警    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                   十八条规定的较低档次的罚款,未
                期)                          告,并处人民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一)虚                  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
                                              币 1 万元罚款   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
                                                                                                               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罚款”的
                                                                                                               金额标准;
                                                                                                               2、中国人民银行黔江中心支行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出具《证明》,
                                                                                                               确认上述罚款均已缴清,该等行政
                                                                                                               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
                                              1、未按规定向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是开展征    1、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
                                              信用信息异议    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     信工作培训    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                  申请人书面答    行核查和处理的,由国务院征信业     会议;二是    金额未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
                成都分行营业                  复异议核查处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     完善逾期客    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重 庆 银
                管理部《行政处                理结果,责令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50   户推送短信    的重大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罚
3    行 成 都                    2019.01.04
                罚决定书》(成                限期改正,并    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容;三是    款”的金额标准;
     分行
                银 营 罚 字                   处以 5 万元罚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优化人员离    2、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于 2019
                [2019]1 号)                  款;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   职流程;四    年 3 月 19 日出具《合规证明》,确
                                              2、未履行向征   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是 缴 纳 罚   认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
                                              信机构提供个    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     款。          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58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时间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结论意见
号     主体      决定书文号
                                               人不良信息时      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的事先告知义      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                    行为。
                                               务,处以罚款 2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
                                               万元;            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3、违反安全管     的罚款”;
                                               理规定,在征      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
                                               信系统查询用      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商业
                                               户离职后,未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
                                               立即对查询用      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
                                               户账号予以停      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
                                               用,罚款 3 万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违反本办
                                               元。              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合并给予责令
                                               限期改正,并
                                               罚款 10 万元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                   1、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
                                               1、部分金融统
                                                                 定》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统计及相                  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计数据存在虚
                                                                 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金额未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
                                               报、瞒报行为,
                                                                 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                  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
                                                                 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      一是按时报    的重大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罚
                万州中心支行                   罚款 2.4 万元;
     重 庆 银                                                    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     送;二是强    款”的金额标准;
                《行政处罚决                   2、人民币银行
4    行 万 州                     2019.12.31                     款…(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    化 学 习 培   2、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于
                定书》(万州银                 结算账户未及
     支行                                                        的”;                              训;三是缴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证明》,
                罚 [2019] 第 11                时报备,处以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纳罚款。      确认本行万州支行前述行政处罚所
                号)                           警告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超过期限或未                    列罚款已全部缴清,前述处罚不属
                                               0.5 万元。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                    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
                                               共 计 罚 款 2.9
                                                                 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                  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万元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重大行政处罚,前述行为不属于重



                                                                          59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时间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结论意见
号     主体      决定书文号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违法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
                                              1、办理单位银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行结算账户销      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超过期限或未
                                              户业务超过限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
                                              期备案,处以      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
     重 庆 银                                 警告,罚款 1 万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
     行 六 盘                                 元;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是加强学    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
                六盘水市中心
     水 分 行                                 2、未按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     习培训;二    额未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支行《行政处罚
5    ( 原 六                    2021.01.29   履行客户身份      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      是 内 部 问   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决定书》((六
     盘 水 钟                                 识别义务,具      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责;三是缴    重大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罚款”
                银 )综罚 字
     山 中 路                                 体是未按照规      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      纳罚款。      的金额标准。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
                [2021]1 号)
     支行)                                   定开展客户风      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险等级划分、      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调整和审核,      罚款:
                                              处以罚款 20 万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
                                              元                别义务的”。
(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1、人员管理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办    1、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
                                              在重大疏漏,      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公 场 所 管
                中国银监会贵                                                                                      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该项行政
                                              处以罚款 50 万    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监督      理;二是加
     重 庆 银   州监管局《行政
                                              元;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      强人力资源    处罚对本行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
6    行 贵 阳   处罚决定书》     2018.01.09
                                              2、办公场所管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      管理;三是    50 万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行       (黔银监罚决
                                              理存在重大疏      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      对相关责任
                字[2018]3 号)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
                                              漏,处以罚款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人员进行问
                                              50 万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四是缴    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




                                                                         60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时间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结论意见
    号     主体      决定书文号
                                                  合并处以罚款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纳罚款。       正的”等情形对应的处罚,行政处
                                                  100 万元
                                                                                                                 罚金额均未达到《中国银监会行政
                                                                                                                 处罚办法(2015 修订)》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 2 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中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
                                                                                                                 “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
                                                                                                                 2、贵州银保监局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出具《证明》,确认上述处罚事
                                                                                                                 项不涉及内部控制系统性风险,不
                                                                                                                 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
                    中国银监会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1、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
                                                  未经任职资格                                      缴纳罚款,
                    庆监管局《行政                               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重 庆 银                                 核准而实际履                                      并完成任职
    7               处罚决定书》     2018.03.27                  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监督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行总行                                   职,处以罚款                                      资格审核工
                    (渝银监罚决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                  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20 万元                                           作。
                    字[2018]2 号)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                  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


2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 修订)》于 2020 年 8 月 1 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失效。《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 50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 10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 50 万元以上罚款;(二)
对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 5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 3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 10 万元以上罚款;(三)没收较
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包括:银监会作出的没收 50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局作出的没收 10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分局作出的没收 50 万元以上违法
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61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时间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结论意见
号     主体      决定书文号
                                                            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                   情形对应的处罚,未达到《中国银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 修订)》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行政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处罚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
                                                                                                             位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
                                                                                                             准;
                                                                                                             2、重庆银监局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
                                                                                                             出具《关于重庆银行的监管意见》
                                                                                                             (渝银监发[2018]106 号),确认本
                                                                                                             行公司治理较为健全,内控机制较
                                                                                                             为规范,2018 年 1 月至 6 月,重庆
                                                                                                             银监局未对本行实施重大行政处
                                                                                                             罚,未发现本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1、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
                中国银保监会                  以贷吸存,共 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一是结清贷    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延安监管分局                  涉及 2 笔违规 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监督     款,内部问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重 庆 银
                《行政处罚决                  贷款业务,金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      责;二是强    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8    行 延 安                    2019.11.22
                定书》(延银保                额共计 950 万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     化 内 控 管   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
     分行
                监 罚 决 字                   元,处以罚款 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      理;三是缴    情形对应的处罚,行政处罚金额未
                [2019]2 号)                  30 万元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纳罚款。      达到《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 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62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时间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结论意见
号     主体      决定书文号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中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
                                                                                                            罚款”的金额标准;
                                                                                                            2、中国银保监会延安监管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出具《情况说明》,
                                                                                                            确认本行延安分行该笔罚款已缴
                                                                                                            清,该笔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
                                                                                                            1、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
                                                                                                            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一是结清贷
                                                            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
                中国银保监会                 贷款回流银行                                      款,内部问
                                                            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监督                  情形对应的处罚,行政处罚金额未
                陕西监管局《行               转为定期存单                                      责;二是完
     重 庆 银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                  达到《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政处罚决定书》               并被用于为借                                      善制度强化
9    行 西 安                   2019.12.31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                  (2015 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陕银保监罚                 款人提供质押                                      内控;三是
     分行                                                   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                  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中对银行业金
                决 字 [2019]101              担保,处以罚                                      强化自查自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
                号)                         款 21 万元                                        纠;四是缴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的金额标准;
                                                                                               纳罚款。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2、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于
                                                                                                            2020 年 3 月 4 日出具《证明》,确
                                                                                                            认本行西安分行该笔处罚不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




                                                                     63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时间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结论意见
    号     主体      决定书文号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
                                                1、未核实借款                                                   1、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
                                                人审贷资料的                                                    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真实性;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2、未全面搜集                                                   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一是补充收
                    中国银保监会                客户基本资                                                      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
                                                                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监督     集资料;二
         重 庆 银   四川监管局《行              料;                                                            情形对应的处罚,行政处罚金额未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     是强化内部
         行 成 都   政处罚决定书》              3、未收集除贷                                                   达到《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10                             2020.12.10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     学习培训;
         崇 州 支   (川银保监罚                款受托支付资                                                    第六十条3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
                                                                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     三是内部问
         行         决 字 [2020]23              料以外其他能                                                    的金额标准;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责;四是缴
                    号)                        够证明借款人                                                    2、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于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罚款。
                                                按约定用途使                                                    2021 年 8 月 10 日出具《证明》,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用授信的相关                                                    确认本行成都分行自 2018 年 1 月 1
                                                资料,处以罚                                                    日至证明出具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款 30 万元                                                      规问题;


3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
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
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
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
以上罚款;(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
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
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64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时间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结论意见
号     主体      决定书文号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                  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为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                  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
                                                           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中国银保监会
                                            贷款三查严重   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                    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
                重庆监管局《行
     重 庆 银                               不合规;贷款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情
                政处罚决定书》
11   行 巴 南                  2021.02.23   资金被担保公   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 缴纳罚款       形对应的处罚,行政处罚金额未达
                (渝银保监罚
     支行                                   司挪用,处以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                到《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决 字 [2021]7
                                            罚款 20 万元   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第六十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
                号)
                                                           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                的金额标准。
                                                           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法行为。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
                                                           定的措施的”。
                中国银保监会                越权签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为
     重 庆 银   贵州监管局《行              承兑汇票、保   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相关罚款已   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
12   行 贵 阳   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04   证金来源不合   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监督     缴纳完毕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分行       (贵银保监罚                规,处以罚款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     完成整改。   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
                决 字 [2021]39              20 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                  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情




                                                                    65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时间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结论意见
号     主体       决定书文号
                号)                                         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                   形对应的处罚,行政处罚金额未达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到《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的金额标准。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
                                                                                                              1、前述处罚文书未将兴义万丰村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银行受处罚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
                                                             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为,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
                                                             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
                                                                                                              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
                                                                                                              不改正的”等情形对应的处罚,行
                                                             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     一是内部问
                中国银保监会                                                                                  政处罚金额未达到《中国银监会行
                                              贷款三查不尽   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       责;二是形
                黔西南监管分                                                                                  政处罚办法(2015 修订)》第六十
     兴 义 万                                 职,贷款合规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成专项工作
                局《行政处罚决                                                                                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中
13   丰 村 镇                    2019.04.29   管理严重缺失   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   方案,并持
                定书》(黔西南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
     银行                                     等,处以罚款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   续改进;三
                银保监罚决字                                                                                  “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
                                              30 万元        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是 缴 纳 罚
                [2019]4 号)                                                                                  2、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   款。
                                                                                                              (一)》问题 4 之解答,“如被处
                                                             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作出,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
                                                                                                              形。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
                                                             定的措施的。”
                                                                                                              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




                                                                      66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时间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整改情况               结论意见
号     主体      决定书文号
                                                                                                              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兴义
                                                                                                              万丰村镇银行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成为本行的控股子公司,该项行
                                                                                                              政处罚属于本行收购完成前作出,
                                                                                                              本行主营业务收入并非主要来源于
                                                                                                              兴义万丰村镇银行,因此可不视为
                                                                                                              本行存在相关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
(三)外汇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离岸转手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业务“展业原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     一是自查梳
                                                                                                              前述处罚文书未将本行受处罚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                   则”履行不到   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     理业务;二
                                                                                                              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
                局四川省分局                   位,对交易基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   是加强研究
     重 庆 银                                                                                                 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                   础的真实性、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交流和学习
14   行 成 都                     2018.11.15                                                                  七条规定,此项处罚不属于“情节
                定书》(川汇检                 合理性、一致   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     培训;三是
     分行                                                                                                     严重”所对应的处罚。
                [2018] 罚 字 22                性审查未尽职   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内部问责;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
                号)                           尽责,责令限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   四是缴纳罚
                                                                                                              法行为。
                                               期改正并处以   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     款。
                                               罚款 48 万元   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67
    6-2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取得并审阅了申请人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相关整改资料及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登陆相关监管部门网站查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 修订)》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及《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处罚
文件、处罚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及申请人的说明,上述行政处罚未导致申请
人总行或其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之合法存续受影响或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
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治理、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
营业执照等重大后果,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或数额较大的罚款。根据申请人 2020
年审计报告、申请人提供的缴款凭证、整改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上述罚款及没收
违法所得总金额占申请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的比例较小,
且均已缴清或完成整改。综上所述,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7、请申请人说明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请保
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7-1 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一)申请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取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
格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
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资商
业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本行现任董事为 14 名,其中执行董事 4 名、非执行董事 5 名、独立董事 5
名;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8 名,其中行长 1 名,副行长 6 名,其中 1 名副行长兼任

                                    68
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 1 名。以上人员均已取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
格批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批准文件
                                                重庆银监局关于林军任职资格的
   1         林军          董事长、执行董事     批复
                                                渝银监复〔2018〕23 号
                                                关于冉海陵、刘良才等六人任职
   2        冉海陵             执行董事         资格的批复
                                                渝银监复〔2011〕11 号
                                                关于刘建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3        刘建华             执行董事
                                                渝银监复〔2016〕84 号
                                                关于黄华盛任职资格的批复
   4        黄华盛             执行董事
                                                渝银监复〔2016〕116 号
                                                关于黄汉兴先生等 3 人任职资格
   5        黄汉兴       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的批复
                                                渝银监复〔2007〕201 号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杨雨松任职资
   6        杨雨松           非执行董事         格的批复
                                                渝银保监复〔2018〕3 号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钟弦任职资格
   7         钟弦            非执行董事         的批复
                                                渝银保监复〔2021〕251 号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吴珩任职资格
   8         吴珩            非执行董事         的批复
                                                渝银保监复〔2019〕139 号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刘影、刘星、
   9         刘影            非执行董事         王荣任职资格的批复
                                                渝银保监复〔2020〕23 号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刘影、刘星、
  10         刘星              独立董事         王荣任职资格的批复
                                                渝银保监复〔2020〕23 号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刘影、刘星、
  11         王荣              独立董事         王荣任职资格的批复
                                                渝银保监复〔2020〕23 号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邹宏任职资格
  12         邹宏              独立董事         的批复
                                                渝银保监复〔2020〕32 号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冯敦孝任职资
  13        冯敦孝             独立董事         格的批复
                                                渝银保监复〔2020〕31 号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袁小彬任职资
  14        袁小彬             独立董事         格的批复
                                                渝银保监复〔2020〕63 号
                                                关于冉海陵任职资格的批复
  15        冉海陵              行长
                                                渝银监复〔2013〕32 号
                                                关于隋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16         隋军              副行长
                                                渝银监复〔2017〕55 号
  17        刘建华             副行长           关于刘建华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69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批准文件
                                                  渝银监复〔2011〕93 号
                                                  关于刘建华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18           杨世银            副行长
                                                  渝银监复〔2011〕93 号
                                                  关于刘建华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19           周国华            副行长
                                                  渝银监复〔2011〕93 号
                                                  关于彭彦曦、黄宁任职资格的批
  20           彭彦曦       副行长、董事会秘书    复
                                                  渝银监复〔2016〕22 号
                                                  关于彭彦曦、黄宁任职资格的批
  21            黄宁             副行长           复
                                                  渝银监复〔2016〕22 号
                           首席风险官、首席反洗   关于黄华盛任职资格的批复
  22           黄华盛
                                   钱官           渝银监复〔2016〕116 号

       (二)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关于任职资格
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70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根据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查表,本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向上交所报备的《声明及承
诺书》,本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三)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现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1、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
履行职务。

    2、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71
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查表,本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向上交所报备的《声明及承
诺书》,本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3、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处罚

    根据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查表,本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向上交所报备的《声明及承
诺书》,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诚信档案对外服务回复单》及经在中国
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查询,本行现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4、本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的公开谴责

    根据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查表,本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向上交所报备的《声明及承
诺书》并经在上交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网址: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查询,本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综上所述,本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取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任
职资格批复;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关于任职资格
的要求;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
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
公开谴责。本行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的规定。

    7-2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取得并审阅了公司现任董

                                     72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批复文件;2、取得并审阅了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向上交所报备的《声明及承诺书》及中国证监会重庆监
管局出具的《诚信档案对外服务回复单》;3、取得申请人出具的说明文件;4、
登陆相关监管部门网站查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申请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
取得银保监机构任职资格批复;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
司法》关于任职资格的要求;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和
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
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申请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8、请申请人说明与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刑事案
件是否涉及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请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是否构成第九条规定
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以及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
的禁止性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8-1 与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行与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相关案件进展如
下: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16 日作出“(2017)皖 01 刑初
80 号”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泰公司、被告人申建
忠、杨振峰、涂永忠、励锴、李伟、罗耀、吕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保函等票据材料,
骗取他人财物共计 248,278,750 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单位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申建忠、杨振峰、
涂永忠、励锴、李伟、罗耀、吕长军犯合同诈骗罪。”


                                     7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5 日作出的“(2019)皖刑终 131 号”
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维持原判决。

    根据《民事起诉状》,美的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聂勇、李恩泽、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华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2.2 亿元。2020 年 3 月 16
日,美的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 40,245,851.40 元。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6 日作出“(2020)皖 01 民初
112 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结果如下:“本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 2.2 亿元款项属
于本院生效的‘(2017)皖 01 刑初 80 号’刑事判决认定的合同诈骗数额的一部
分。原告的损失金额应当以该刑事判决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具体金
额为依据,因刑事追缴尚未结束,故其不能弥补损失的金额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故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上述案件中刑事案件已审结,民事案件中止诉讼。

    8-2 刑事案件是否涉及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 01 刑初 80 号”刑事判
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刑终 131 号”刑事裁定,一审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认定时任重庆银行贵
阳分行业务九部负责人涂永忠(该员工于 2016 年 6 月正式离职)构成合同诈骗
罪。前述案件不涉及本行及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8-3 民事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 01 民初 112 号之一”
民事裁定,上述案件原告诉请被告赔偿 2.2 亿元款项属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
法院生效的“(2017)皖 01 刑初 80 号”刑事判决认定的合同诈骗金额 248,278,750
元的一部分,原告的损失金额应当以“(2017)皖 01 刑初 80 号”刑事判决经过
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具体金额为依据,因刑事追缴尚未结束,故其不
能弥补损失的金额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根据“(2017)皖 01 刑初 80 号”刑事判决之附表一《涉案人员退还涉案款、

                                     74
涉案财物及发还情况统计表》、附表二《查封、冻结财产情况统计表》,截至本
回复签署日,前述案件刑事诉讼涉案人员退还涉案款、涉案财物共计价值
28,286,396.27 元,其中 22,238,296.27 元已退还至美的公司;6,048,100 元尚在合
肥市公安局涉案账户。此外,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部分房产、
土地、机动车、理财产品、银行账户资金等财产已被司法冻结。鉴于“(2017)
皖 01 刑初 80 号” 刑事判决所载查封、冻结的财产以不动产为主,资产价值较
高,此部分财产将会依法进行处置与执行,并以此补偿美的公司的损失;且案件
涉及本行贵阳分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聂勇、
李恩泽多名被告,本行最终可能需要承担的损失缺口相对较小。前述案件涉及金
额占本行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的比例较低,且本行已针对前述案件计
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前述案件不会对本行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8-4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取得并审阅了申请人制定
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事会、监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2、取得并审阅了申请人制定的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政策》《重庆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重庆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重庆银行诉讼管理办法》《重庆银行外聘律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重庆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环节法律审查办法》等制度;3、取得并审阅了
申请人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4、取得并审阅了申请人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
1733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5、取得并审阅了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向申请人出具的《重庆银保监局关于重庆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渝
银保监函[2021]336 号);6、取得并审阅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皖 01 刑初 80 号”刑事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皖刑终 131 号”刑事裁定;7、取得并审阅了重庆银保监局对申请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发的任职资格批复文件、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75
人员签署的向上交所报备的《声明及承诺书》、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诚
信档案对外服务回复单》;8、取得并审阅了申请人制定的《重庆银行员工离职
管理办法》《重庆银行员工招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的通知》等制度;9、取得并审阅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申请人制
定的《重庆银行人民币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重庆银行对外担保业务管理办
法》《重庆银行外汇质押及境外融资性保函担保授信业务外汇管理规定》;10、
申请人的说明;11、登陆相关监管部门网站查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1)申请人组织机构健全并运行良好

    申请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了相应
的议事规则,其中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创新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八个专门委员会。申请人监事会下设监督及提名委员会。

    申请人另设有以下具体职能部门,主要包括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
公司银行部、贸易金融部、小微企业银行部、个人银行部、信用卡部、金融市场
部、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评审部、内控合规部、财务部、资
产负债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科技部、数字银行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企业
文化与公共关系部、党群工作部、安全保卫部、行政部、机构发展部等。

    申请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
专门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会、监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健全的公司治理
制度。

    (2)申请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申请人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商
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并实施
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政策》《重庆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重
庆银行合同管理办法》《重庆银行诉讼管理办法》《重庆银行外聘律师事务所管

                                   76
理办法》《重庆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环节法律审查办法》等规章制度。申请人建立
了完善的规章制度管理机制,对规章制度的起草、会签、公示、审查、审批、公
布、修改及废止等全流程进行规范管理,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则、
准则和监管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为保证业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及风险可控,申请人已根据商业银行资产管理、
合规建设、风险控制及岗位管理的要求构建了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包括业务管
理、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会计结算管理、财务管理等多领域全方位管控制度的
内控体系。申请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业务运行的效率、合法合
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3)申请人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情况

    根据申请人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申请人董事会依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
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对申请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①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②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③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④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⑤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与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4)审计机构关于内部控制情况的审计意见

    根据申请人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77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 1733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认为“重庆银行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5)行业监管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监管意见

    2021 年 9 月 27 日,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向申请人出具了《重庆银保监
局关于重庆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渝银保监函[2021]336 号),其中对申请人
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评价为“重庆银行今年开展了‘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
活动,建立了内控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员工行为管理专项治理和制度清理评估,
针对重点风险制定了风险限额,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
力测试,不断加大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防范处置力度。”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建立了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申请人建立
了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2、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 01 刑初 80 号”刑事判
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刑终 131 号”刑事裁定,一审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认定时任重庆银行贵
阳分行业务九部负责人涂永忠构成合同诈骗罪。前述案件不涉及申请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美的公司向有关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等文书,与美的公司相关的民事案件未将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当事人一方,与美的公司相关的民事案件亦不涉及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调查表、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向上交所报备的
《声明及承诺书》、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诚信档案对外服务回复单》
及 申 请 人 的 说 明 并 经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网 址 :


                                    78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上交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查询,申请
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
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
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申请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1)与美的公司的相关案件情况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 01 刑初 80 号”刑事判
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刑终 131 号”刑事裁定,一审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认定时任重庆银行贵
阳分行业务九部负责人涂永忠使用伪造的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公章和法人章进行
盖章的事实,并认为涂永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保函等票据材料骗取他人财物,其行
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与美的公司的相关案件中,时任重庆银行贵阳分行业务九
部负责人的涂永忠伪造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对“华创恒丰 86 号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担保,系涂永忠的个人行为,不涉及申请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及申请人的说明,在上述与美的公司的案件
发生后,申请人对贵阳分行进行全面整改,开展全面业务排查;加强异地分行管
理和指导,立即调整分行级机构人员管理、招聘等相关工作权限;加强内部制度
梳理,重新制定《重庆银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重庆银行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场所安全管理的通知》等办法,规范用工程序和办公场所
安全管理;加强人员管理,包括人事档案管理、员工入职管理、员工行为排查等;
强化分行内审管理,加强对监管查出问题的整改验收和问责情况的跟踪。


                                       79
    (2)申请人最近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业务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申请人开展的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在最近十二个月内,申请人的
对外担保主要包括国内保函业务及跨境保函业务。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制度文件,申请人就其开展对外担保业务制定有相应
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最近十二个月内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审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材料,申请人于最近十二
个月内,未因其开展对外担保业务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4、申请人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到刑事
处罚”的情形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 01 刑初 80 号”刑事判
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刑终 131 号”刑事裁定,一审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认定时任重庆银行贵
阳分行业务九部负责人涂永忠使用伪造的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公章和法人章进行
盖章的事实,并认为涂永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保函等票据材料骗取他人财物,其行
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在前述案件中,伪造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公章和法人章
系涂永忠个人行为,其个人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涉及申请人的刑事责任,申
请人未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诉讼文书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中国法院网(网址:http://www.chinacourt.org/)、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
https://rmfygg.court.gov.cn/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网 址 :
https://www.12309.gov.cn/12309/index.shtml ) 、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 网 址 :
http://gaj.cq.gov.cn/)等网站,截至本回复签署日,申请人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

                                        80
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
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申请人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
(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禁止性情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上
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申请人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
情形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 01 刑初 80 号”刑事判
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刑终 131 号”刑事裁定,一审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认定时任重庆银行贵
阳分行业务九部负责人涂永忠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使用伪造的重庆银行贵阳分
行公章和法人章进行盖章的事实,并认为涂永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
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保函等票据材料
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前述案件不涉及申请人或其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申请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未在前述案件
中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申请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
表、申请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向上交所报备的《声明及承诺书》、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诚信档案对外服务回复单》及申请人的说明并经
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上交所网站(网
址 : http://www.sse.com.cn/ )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网 址 :
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查询,申请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

                                     81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禁止性情形。

    (2)申请人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
情形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证明文件等
材料并经在申请人有关政府部门等网站的查询以及申请人的说明,申请人在报告
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
影响恶劣的情形,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与美的公司相关的刑事案件不涉及申请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民事诉讼不会对申请人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五)项,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到刑
事处罚”的情形以及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禁止性情
形。

       9、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取得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如是,
是否已经取得相关审批。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9-1 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市公
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
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
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负责……”;第六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
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
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



                                     82
           本行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规定本次发行无需取得有权国资监
       管部门的审批。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行第一大股东,其控股股东
       为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控股”),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国资委”)。渝富控股参
       照上述规定报请重庆市国资委批准,并于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前取得了重庆市
       国资委出具的《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资〔2021〕197 号)。

           9-2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了申请人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的决议;2、审阅了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同意重庆银
       行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批复;3、查阅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申请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
       次发行无需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取得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审
       批,申请人第一大股东参照前述规定就申请人本次发行取得了其有权国资监管部
       门的审批。
           10、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有无参股含有房地产业务企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
       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10-1 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公司涉及房地产业务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有控股子公司 2 家,主动参股公司 4 家,重庆
       银行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如下:
                                                                                       是否涉
        公司名   持股
序号                     性质                         经营范围                         及房地
          称     比例
                                                                                       产业务
                                  许可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
       重庆银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办保
       行股份
 1                  /    本行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地方     否
       有限公
                                  财政周转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司
                                  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自营和代
                                  客买卖外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买卖除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开办信用卡业

                                            83
                                  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办理帐务查询、网上转帐、
                                  代理业务、贷款业务、集团客户管理、理财服务、电子商
                                  务、客户服务、公共信息等网上银行业务;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重庆   鈊                     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
    渝金   融                     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
                         控股子
2   租赁   股   51.00%            3 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   否
                           公司
    份有   限                     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经银监会
    公司                          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
    兴义   万
                                  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丰村   镇
                         控股子   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吸
3   银行   有   66.72%                                                                   否
                           公司   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限责   任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
    公司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般项目: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
                                  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
    马上消                        券;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费金融               参股公   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
4               15.53%                                                                   否
    股份有                 司     资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
    限公司                        规限制的,取得相关审批和许可后,方可经营)。(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
    重庆三                        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及贴现,外汇借款,
    峡银行               参股公   外汇担保,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自营外汇买卖仅限于办
5               4.97%                                                                    否
    股份有                 司     理即期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提供担保;
    限公司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以
                                  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
                                  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先
                                  进的电子化支付技术和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相关的专
    中国银                        业化服务,开展银行卡技术创新;管理和经营“银联”标
    联股份               参股公   识,制定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和仲
6               0.27%                                                                    否
    有限公                 司     裁银行间跨行交易业务纠纷,组织行业培训、业务研讨和
    司                            开展国际交流,从事相关研究咨询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城市商
    业银行               参股公   提供异地资金清算服务,办理城市商业银行的异地资金清
7               1.99%                                                                    否
    资金清                 司     算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算中心


                                             84
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行还持有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3%股份、四川省达州钢
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9%股份和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3%股份,但对前述企
业持有的股权均是抵债资产,由本行作为前述公司之债权人,根据相关重整计划被动持有,
此部分股权按照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规
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
的除外。因此,本回复中不将以上三家企业列入本行的参股公司。
    根据上表所述,本行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均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况。

    10-2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通过公开网站查询申请人
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定期报告;2、查阅了申请人及其控股公司、主要参股公司
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了申请
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4、获取了申请人关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主营
业务及其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的说明;5、获取了被动持股企业的重整计划、债
转股说明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申请人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均未实际
经营房地产业务,不涉及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11、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
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相关主体出具承诺
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11-1 持股 5%以上股东认购安排及承诺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重庆渝富资本运
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富”)和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力帆科技”)持有本行 A 股股份,享有优先配售权。其中,重庆渝富有
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针对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安排已出具相关承诺:

    “1、本公司确认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减持重庆
银行股票的情形,且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会减
持重庆银行股票。

    2、本公司承诺将参与重庆银行本次可转债的优先配售。

                                       85
    3、在认购重庆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后,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
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
持重庆银行股票及本次可转债,亦不存在任何减持计划。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本公
司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公司在认购本次可转债及后续转股过程中,对重庆银行的持股将持续
符合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力帆科技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不会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
转债的认购。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11-2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安排及承诺

    根据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本行董事长林军,
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冉海陵、刘建华、黄华盛,监事黄常胜、吴平,高级管理人
员隋军、杨世银、周国华、彭彦曦、黄宁承诺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具体内容如下:

    “1、若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人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将不会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
认购。

    2、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
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3、若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和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
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
可转债的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
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
可转债,亦不存在任何减持计划。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依法

                                   86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包括上述承诺在内的短线交
易的相关规定。”

    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具体内
容如下:

    “1、本人不会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
债的认购。

    2、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不会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
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3、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综上,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且持有本行 A 股股份的股东中,重庆渝富承诺
有意向参与认购本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前后六个月内
不减持本行的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力帆科技承诺不参与认购。

    本行董事长林军,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冉海陵、刘建华、黄华盛,监事黄常
胜、吴平,高级管理人员隋军、杨世银、周国华、彭彦曦、黄宁承诺将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且已就若认购成功,在认购前后六个
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本行股份的计划或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并承诺将严格遵守短
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将不参与认购本行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

    11-3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获取并审阅了持股 5%以上股东重庆渝富和力帆科技
及申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相关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持有申请人 5%以上股份且持有申请
人 A 股股份的股东中,重庆渝富已承诺有意向参与认购申请人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在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前后六个月内不减持申请人的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
债;力帆科技承诺不参与认购;申请人董事长林军,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冉海陵、
刘建华、黄华盛,监事黄常胜、吴平,高级管理人员隋军、杨世银、周国华、彭


                                   87
彦曦、黄宁承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且已就若
认购成功,在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本行股份的计划或安排出具了相关
承诺,并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均承诺将不参与认购申请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88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署页)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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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晓                  扈益嘉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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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
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
核查程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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