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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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 8519-1350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重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视频方式(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587-0780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网站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做出决议,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以
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及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贵公司网站
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贵公司
董事会已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
全体股东。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
股东发出通知,本次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30如期在
重庆银行总行大楼3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林军女士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从2022年3月17日上午9:15开始,截止于当日下午15:00。本
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316,062,4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7493%。其
2
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0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1,308,406,85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6522%;H股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7,655,57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78097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
人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
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
团有限公司认购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关连交易》
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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