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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07-0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券持有人)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本行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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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并积极
参与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投行分析师;
    (三)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四)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
    (五)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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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沟通内容: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行可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一)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设置并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邮,确保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反馈
投资者;
    (三)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及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及时召开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并为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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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提供参会便利和交流时间;
    (五)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六)依法合规接待投资者来访,可以安排投资者、基
金经理、分析师等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积极探索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关系管理活动。
    本行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本行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
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本行应当按照证券
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本行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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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本行董事长或者行长、财务负责人、至少一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应当按照 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本行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本
行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 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本行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本行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对于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本行应当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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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本行提出的诉求,本行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
    (一)董事会战略与创新委员会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指
导机构 , 根据董事会授权加强全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和
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责,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牵头实施和具体执行;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
    (五)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密切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包括不限于参加会议、接受调研、回复问题等。
    第十六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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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定期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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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本行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前
述人员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顾
问,协助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
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
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行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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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
    (二)各类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投资者管理数据库;
    (五)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档案;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
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存档形式为电子或纸质形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关系管理档案
的建立和维护,定期对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运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属管理规章类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
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修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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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具体工作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的最新文件规定和本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重庆银董
发〔2015〕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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