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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6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
       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视频方式(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
       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做出决议,符合《公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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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junhe.com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以及贵
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及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贵公司网
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贵公
司董事会已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
了全体股东。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本次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上午9:30如期在
重庆银行总行大楼3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林军女士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从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开始,截止于当日下午15:00。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
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425,979,9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62550%。其
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1,348,594,26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04665%;H股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7,385,7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157885%。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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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
人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
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王凤艳女士为重庆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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