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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03-09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

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除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以外,董事会尚需履行以下关于企

业管治的职责:

       (一)制定及检查本行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

       (二)监察及完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三)监察及完善本行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

规;



                                                          —1—
    (四)制定、监察及完善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

有);

    (五)检查发行人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项下的《企

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其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的披露。

    董事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

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八)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

查和管理机制等。

    董事会应负责履行上述的企业管治职责,亦可将责任指派予一个

或多个委员会。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

意见。

    董事会对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会前置研究

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

—2—
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报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和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大约每季度召开

一次。董事会应订有安排,以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列

入董事会定期会议议程。

   第五条 定期会议(例会)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例会)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3—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五)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4—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 14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

行长、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期限、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6—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行长和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有效日期;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7—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

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为原

则。除定期会议外,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

邮件等仅以书面传签表决等方式召开。但是,以下特别重大的事项不

应采取书面传签的形式(“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

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包括:利润分配方案、

薪酬方案、资本预算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重组,以及审议涉

及跟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等。

    采用书面传签形式表决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书面传签

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8—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

                                                          —9—
       (八)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涉及跟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就会议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确

保董事会的决策符合股东和本行的整体利益。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

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10—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本行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本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

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如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定义参见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等董事在董事

                                                         —11—
会审议该等事项时应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委托

其他董事或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

人数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

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行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本行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

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

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12—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现场情况进行全程录

像或录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现场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及列席人员的名单;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及其他人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每位董事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13—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十日或其他经认可

的时间内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决议的公告与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14—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根据本行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涉

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的,本行

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会的决议应当由行长或决议执行人负责执行,并将执行结果

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由董事长或行长或有关执行人

员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

理的时段查阅。

       第三十四条 附则

       除另有明确说明,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

“过”、“不足”、“低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应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15—
    本规则属基本规章类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重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庆银董发〔2018〕11 号)同日废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