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3-09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
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
“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
会工作指引》、《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
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构成
本行监事会由 7 至 9 名监事组成,包括 1-2 名股东监事、3-4 名
外部监事和 3-4 名职工监事,其中外部监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均不应
低于 1/3。
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下设监督及提名委员会。监督及提名委员会由监事组成,
其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3 人。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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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
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监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监督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
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
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
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
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等;
(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监督重点包括: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遵循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
责的情况;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情况等;
(三)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
职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
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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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监督记
录制度,完善履职监督档案;
(六)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七)监督、检查本行财务;
(八)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
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
承担;
(十三)根据需要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
行监督审计;
(十四)对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就某些事项进行质询;
(十五)拟定监事薪酬方案,并报请股东大会审定;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职权外,监事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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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
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
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
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第四条 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事项。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
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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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
监事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应当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监事会提起罢免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提出进行陈述和辩
解申请时(监事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召开);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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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属于本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
应当依据本行章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
决策实施办法》以及本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行内部制度规定,事先听取本行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长(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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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二)、(三)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召开方
式、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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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书面传签会议应
当在表决截止日之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
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对补充通知中会议时间的认可后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的出席与委托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 2/3 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监事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同一名监事
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
2/3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等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包括现场、视频、电话等)召开为原则,
但在保障监事充分知情和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监事长(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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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临时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即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等仅以书面形式审议表决等方式召开。
采用书面传签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会议通知、
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传达全体监事。在书面传签表决时,监事应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如有)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的表决意向如为反对或弃权,则应当写明其书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与此相关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行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接
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监事会
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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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前可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应当于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提出请求之日起 3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的陈述和辩解。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等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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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按照本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和建议拒绝或拖延采
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
事长(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六条 附则
除另有明确说明,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
本数。
本规则应由监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属基本规章,由监事会解释。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发文之日起生效,原《重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庆银监发〔2018〕4 号)同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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