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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玲珑轮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12-19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总裁人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

名单,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

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