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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玲珑轮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9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
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合法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熟悉,树
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本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公司已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1、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上公布;

   2、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 股东大会

    1、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安排股东大会工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各项
议案;

    2、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
东参加;

    3、 在股东大会上充分给予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确保投资者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
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应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
如实答复;

    4、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 公司网站

    1、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2、 公司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
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及时更新。

    (四) 投资者说明会

    1、 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收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公司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
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投资者说明会类型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风险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以及媒体说明会;

    2、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3、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
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4、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的;

    (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6、 公司可在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营、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
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
其他投资者。

    (五)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网络交流

    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上述交流工
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

    3、 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
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4、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

    5、 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六) 现场参观、座谈

    1、 公司可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及中小股东等特定对象到公司或
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

    2、 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3、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七) 路演

    1、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2、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八) 邮寄资料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或监管部门要求,向投资者邮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说明材料、路演
材料、公司宣传材料等。

    (九) 媒体采访或报道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实施重大事项时,接受或邀请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 调研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的电话、电邮或现场调研,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应耐心、严谨、
客观地进行回复,不能向投资者传递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公平、
公正、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
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来访登记,建立接待投
资者调研活动登记表。

    第十二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处)负责核查投资者、证券分析
机构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
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处)建立接待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对接受或邀
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登记,访谈内容应形成调研提纲并交由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处)统一保管。接待活动登记备查文件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 来访人员和接待人员的姓名、职务信息;

    (三) 活动的内容及访谈提纲;

    (四)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 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接待活动中不论以何种方式一旦发布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按照相关工作流
程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
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处)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
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处)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完善制度,制定目标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有关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
系活动;

    2、根据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市场形势以及投资者关系现状,确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目标,
并相应制定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路演推介、媒体合作、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

    (二)分析研究,建立反馈机制

    1、研究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方向、监管政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密切跟踪监管部
门最新动态,了解并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为公司经营决策和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参考
和建议;
    2、持续关注投资者、分析师及财经媒体的反馈信息,了解市场对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行为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

    (三)股东名册管理

    1、 负责联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托管登记事务,包括新增股份登记、股份
注销、分红派息等;

    2、 定期查询股东名册,掌握股权变动、股份质押、冻结和锁定等情况,并及时披露
重大股份变更;

    3、 定期查询并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规
履行备案和公告手续。

    (四)投资者沟通与联络

    1、 公司应开设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接听,及时解答和处理投资者日常咨询,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2、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公司应为投资者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
与度。

    3、 公司应为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的方式,且为投资者与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4、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5、 公司可在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营、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
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
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6、 公司可以参加券商策略会、投资者论坛等资本市场会议及各类电话会议, 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沟通,介
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前述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7、 在本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
披露并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最新信息。

    (五)公共关系

    1、 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
共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

    2、 加强与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关渠道,客观公正地
反映本公司经营情况;

    3、 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
横向交流与合作。

    4、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
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重大突发事件应对

   在本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罚、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重
大突发事件或预计事件可能发生时,启动以下投资者关系应对程序,妥善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维护本公司声誉和投资者信心。

    1、 监控、收集和整理各类敏感信息,分析判断信息的敏感性、复杂性及其可能产生
的影响;

    2、 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全面了解事件原由,并依法及时向公众披露;

    3、 继续做好事件总结与善后工作,并持续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处)应按月度汇总投资者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信息,
并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秘书、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保证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能及时了解到中
小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
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