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包装: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9-22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作为上海宝钢包
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钢包装”)的独立董事,
我们就公司拟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
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河北宝钢制罐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
宝钢制罐”)30%的股权、武汉宝钢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宝
钢包装”)30%的股权、佛山宝钢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宝钢
制罐”)30%的股权及哈尔滨宝钢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宝
钢制罐”,与河北宝钢制罐、武汉宝钢包装及佛山宝钢制罐合称“标
的公司”)30%的股权;公司拟向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安徽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安徽
交控金石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各标的公司 17.51%的股权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董事会提交的公司与中国宝武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
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我们认可《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
事按规定应予以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
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李申初 颜 延
韩秀超 章苏阳
202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