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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矿业: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7-30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                              司           /
                                                              阳


                                                          b
                                                  大会    \
           2 0   ∞




                  二零 一 九年七 月 二十九 日




地址 :海 南省海 口市和平大 道 zO号 鹏晖 国际大厦第 aO层

电萌手 0898ˉ 68602020   传孱氧: 68602081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矿 业 股份有限公司 (601969)
           zO19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海南矿 业 股份有 限公司   :




                                   “   ”
    海南 云联 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            ”
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 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以
      “         ”
下简称 《公司法》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 《海
                                                                             丿
                                      “           ”
南矿 业 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规 定接受海南           丶
                                                                             Q
                                                                             L
                                                                             d
                                                                             四


                              “   ”
矿 业 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李 晶瑜律师 、
                                                                             如
                     “       ”                                             以
黄淑婉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 席公司于 ⒛ 19年 7月 29日                 彳
                                                                                  `
                                             “           ”
召开 的 zO19年 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 师仅根据本法律 意 见书 出具 日之前 已发 生 或存在 的事 实

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法律见证之 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任何其 它 目的 。

    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的要求 ,仅 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 中国相关法律 、法 规及 《公司章程 》等 内部规

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 表法律意见 ,并 不

对本 次股 东大会所 审议 的议案 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相 关事 实
或数据 的真实性 、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

    本所律师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 ,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 的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 了核查和验 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经 本所律师审查 ,公 司董事会 已于 ⒛ 19年 7月 12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 站 -。   sse。   ∞m。   cn)发 布 了 《海南矿 业 股份有 限公司关
                                                                               口
                                                       “
于召开 ⒛ 19年 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
                                                                               J
      ”
通知》 ),就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 、召开时 间 、地 点 、会议审              口

                                                                               ·
议议案 、会议 出席对象 、投票表决方式 、会议 登记 时间及方法 、股权                 '



                                                                               ¢       6
                                                                                        △




登记 日等相关事项 以公告的形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

    2、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 的见证 ,公 司于 ⒛ 19年 7月 29日 l4点 绣 分在海

南矿 业 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 议 由公司董事长刘

明东先 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时间 、地 点 、会议审议议案 、会议

出席对象 、投票表决方式 、会议登记时间及方法 、股权登记 日等与公

告 的 《股东大会通知 》 内容 一 致 。

    本 次股 东大会所采用 的表 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采用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系 统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投 票 时 间 zO19年 7月 29日

9△ ⒌ 9∶ 25,9∶ 30△ ⒈30,1⒊ 00△ ⒌00;通 过互联 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

时间 ⒛ 19年 7月 29日 的 ⒐ 15-1⒌ OO。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 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日

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 出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二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 核查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 人共 (9)名       ,




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 (653,794,162)股        ,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
司股份 总 数 (M6,720,314)的 (69.05SS%)

     (1)出 席现场会议 的股 东及股东代 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 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 议 的股东及股 东代 理 人共    (4)名 ,代 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
 (653,572,100)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         (Gg。   o353%)

    经 本所律师验 证 ,上 述股东 、股东代 理 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 的合法

证 明 ,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2)参 加 网络投票 的股东

    根据 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 ,本 次股 东大会 通过 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及股 东代 理人共        (5)名 ,代 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222,062)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 (0。             Oz%)   以上通

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证
所信 `患 网络有 限公司验 证 其身份 。

       中小投资者指持股    bO/o以   下 (不 含 强 )的 投资者 ,不 含公司实际

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及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

       2、   出席会议 的其他人员

       经 本所律师验 证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和公司聘请 的见 证 律师 ,其 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

       本所律 师认为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

       经 本所律师核 查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为       1、   关于与 上

海复兴高科技集 团财务有 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四、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 明事项 以记名 投票

并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 ,出 席会议 的普

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1、   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 理 人人数                                      9人

2、   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 总数 (股 )                 653,794,162

3、   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占公司有表决
                                                                      69,0588
权股份 总数 的比例 (%)

       根据 监 票人对会议表决结果 的清 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 次股东
     大会 以记名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




     议案一 :关 于与上海复兴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

     议 》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 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卜t引歹刂(%)    票数      比 刂(%)
                                                                   J9ˉ           票数     比饣刂(%)

  A股               653,733,262      99.9906        60,900     0.0094              0       0.0000
                                                                                                                `
                                                                                                                冖




     其 中,持 股 甄 以下 (不 含 bO/o)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
                                                                                                           `

                                                                                                           `
                                                                                                           ν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 歹刂(%)      票数      比侈刂(%)          票数     比饣刂(%)
                                                                                                                ρ
                                                                                                       J
           400,262                   86.7942        60,900     13.2058             0       0.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 的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 审议 的议案获得

     通过 。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 券法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等 内部规章制度 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五 、结论性意见

           综 上所述 ,本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召

    集人 资格 、 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宣均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等

     内部规章制度 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 、有效 。

           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 意 见书 随 同公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 页无正文 ,为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19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侧缗
                                         魏  j。
                                                   :。   J
                                负熟 蝰汛汾 章’                (签

                                            李 晶瑜                         `

                                                                            "
                                                                            ˇ




                                                                            ,
                                                                            `
                                                                            丿




                                律 师:                        (签     字)

                                             李 晶瑜

                                律 师 :钅 笏 甑          而     (签 字 )

                                             黄淑婉



                                    二零 一 九年七月 二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