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0-07-24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0-049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
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海南证监局下达的监管措
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 年 1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2019】3 号纪律处分决定
书,认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对业绩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未及时披
露股票资产处置事项,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颜区涛、时任董事会秘书石鹏予以通报批评。
(二)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司时任董秘(代行)刘明东因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
遭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在 2017 年
度通过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累计投资 5040 万元,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绝
对值的 17.6%,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
者的知情权。公司时任董秘(代行)刘明东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故对刘明东予以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三)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海
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0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 2017 年年报及《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
告编号 2018-029,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显示,2017 年 12 月 4 日,你公司对持有
中广核矿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01164.HK)股权的会计核算
方法进行了变更,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
易性金融资产。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事项导致公司合并利润表增加投资收益
4583.24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 16.04%。你公司
在转换日后未及时披露该事项及该事项对当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你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显示,2017 年度“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
资收益”金额为 5039.67 万元,《回复公告》显示上述投资收益均为股票卖出收益。
你公司 2017 年度处置股票收益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
17.64%。你公司在处置股票后未及时披露该事项及该事项对当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海南证监局认为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的规定。并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的情形。
三、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深刻反省,认真学习和熟悉相关制度要求,强化信
息披露指标意识,对各种可能触及披露要求的数据指标进行梳理和定期跟踪,杜绝信
披失误风险。在未来日常经营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规范
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4 日